2023年摩托车合同书摩托车协议合同(三篇).docx
《2023年摩托车合同书摩托车协议合同(三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摩托车合同书摩托车协议合同(三篇).docx(2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2023年摩托车合同书摩托车协议合同(三篇)2023年摩托车合同书 摩托车协议合同篇一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
2、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
3、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摩托车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4、)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保险摩托车造成以下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
5、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
6、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
7、,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
8、,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2023年摩托车合同书 摩托车协议合同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本保险
9、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其次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以下缘
10、由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1、(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摩托车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患病
1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保险摩托车造成以下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
13、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14、;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15、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
16、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帮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
17、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摩托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关的事故证明。 其次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摩托车 合同书 协议 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