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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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1篇)水利工程施工治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治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立安全生产治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治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治理的,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2、 工程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施工治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不得同时参与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治理力量考核(以下简称“力量考核”)和安全生产学问考试(以下简称“学问考试”)两局部。 力量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
3、受、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学问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技术学问状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必需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力量考核和学问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立领域适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考核根据统一规划、分级治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治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治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4、。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治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的考核状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信息治理系统”(以下简称“治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治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治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治
5、理三类人员“治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治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承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治理方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治理方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
6、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力量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身体安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工程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受应分别满意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意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经受; 2.工程负责人,应具有大专
7、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经受; 3.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经受,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经受。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力量考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学问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问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有关机构详细组织。学问考试实行
8、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学问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根据考核治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与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与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连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准时对安全生产
9、连续教育状况进展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治理方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治理方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与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连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供应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惩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治
10、理三类人员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惩罚或者通报批判的; (二)未参与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与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连续教育的; (三)工程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转变等缘由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
11、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治理方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治理方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
12、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治理方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治理方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
13、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治理方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治理方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治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视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其次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纳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
14、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其次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纳统一的编号规章。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章为:水安+治理类别+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章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治理类别+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治理类别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工程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三类。 其次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其次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15、。 其次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治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治理系统”中将参加工程建立的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展上岗登记。工程完毕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治理系统”中进展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其次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状况以及履行安全治理职责状况的监视检查,做好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惩罚的信息治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
16、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准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工程负责人所在工程工程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治理人员所在工程工程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其次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撤消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其次十九条
17、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状况,安全生产治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惩罚的状况等。 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xx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xx77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施工治理制度篇二 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治理工作,预防、削减和准时解决合同
18、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立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组建的工程法人或受工程法人托付与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水利工程合同、协议等。 1、工程法人的主要职责 1)、仔细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爱护本局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局合同治理制度、方法,组织实施合同治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消失。 5)、帮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
19、)、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视、检查合同签订、履行状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治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展违法活动。 2、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工程法人及现场治理机构等的联系,准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状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当保管收、付凭证。 3)、协作工程法人做好合同治理工作。 1、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展。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
20、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纳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供应的合同文本必需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4、全部合同都应按挨次由工程法人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标准,字迹(符号)清楚,条款完整,内容详细,用语精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需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劳,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准确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
21、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力量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供应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供应的保证人,必需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力量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力量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展审查。 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1、签订合同前必需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需审查营业执
22、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治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需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附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晰其地位和性质、经济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托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需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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