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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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更新时间:2023-12-13 来源:热点资讯 新年开工红包简短祝愿语 新年开工红包简短祝愿语 2023-12-31 家庭美德故事 2023-12-29 一路顺风的送别简短祝愿语 2023-11-22 就业救济月活动信息简报 2023-11-07 就业指导讲座简报 2023-11-07 【-热点资讯】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初探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免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在整个侵权损害赔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于两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是否担当责任
2、,已无异议。但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而言(以下如未作特殊说明,机动车辆责任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均特指此种情形下的责任),其责任担当方式的形成与进展有一个过程,就算是依据现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并不肯定都把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都规定为无过失责任。但是,即使那些仍旧采纳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由于“过失在这里发挥的作用实际上要比其他地区严格得多,以至于在许多情形下连续把它称作过失责任已过于做作了”。1尽管把机动车辆责任仍以过错责任来确定是否必需担当责任,但由于附加更多条件进展限制,仍旧可以到达严格责任的效果,再加上以相应的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保障,对受害人同样也能予以充分而快速
3、的爱护,也许也可以称之为“殊途同归”吧!不过现在很多国家把机动车辆责任都规定为无过失责任,如德国、意大利等国2,对于爱护公民的根本权利特殊是人身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中国邻国的日本,也于1955年通过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的通过与施行确立了无过失责任。3其实我国早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就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四周环境有高度危急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假如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不担当民事责任。”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辆而产生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其实早已适用无过失责任。但中国历来
4、就有行政机构超越立法权限的“传统”,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公布、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就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该方法第19条还明确以“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担当责任的依据,并依据违章行为的作用来确定责任担当的大小或多少,把是否担当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不予区分,颇为混乱。该方法第44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根据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所以有人依据该方法来认为我国此前处理交通事故所采纳的是过错责任,而且
5、是推定过错,还说“假如加害人一方主见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能够证明的,可以免责,不能证明的,应当担当责任。”4尽管对该法规的理解没有错误,但却未能深入讨论其应当采纳什么样的归责原则,难免消失错误。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进展,以及对机动车辆责任理论讨论的不断深入,特殊是对人的身体安康权与生命权的理解与敬重,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必需采纳无过失责任来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爱护,这些进步法学理论也反映到我国的立法中来。202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就确立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无过失责任,顺应历史和世界的进
6、展要求与方向。本文就试图对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一些详细规定进展相应的分析与评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也就是免责事由,由于交通安全法所采纳的是无过失责任的归责方式,也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完全一样: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不担当民事责任”。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担当责任”。这里需要留意的是,意外大事(或称为“交通意外事故”)及不行抗力都不是固然的免责事由。在免责事由方面,我国的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免责条件与日本有些不同: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
7、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担当责任”。而依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的规定,免责需要三个要件,分别为:被告证明自己及驾驶者已尽相当留意、车辆不存在构造缺陷和机能障碍、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有意或过失5。从免责条件上的不同可以看出我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比拟严格的。二、赔偿义务人确实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不同,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赔偿义务人(理论上也不应由该法来规定赔偿义务人),因此只能根据2023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来予以确定。除履行职务者外,机动车驾驶人应担当赔偿责任已无异议,人
8、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即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机动车全部者或保有者的责任,我国法学理论界尚无深入而具体的讨论,由于这一局部的内容较多,限于本文的篇幅,我预备另外行文探讨,在此仅粗浅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担当赔偿责任。担当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临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全部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全部人担当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全部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局部或者全部费用。”国务院的这一行政规章尽管已经越权,但却是以前处理交
9、通事故至高无上的规章,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及法院无不遵从,但其规定却并不肯定符合法学理论。例如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全部人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尽管明确了此种情形下责任的担当者,但并未指明其法理依据,有等深入讨论。又如对于车辆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担当问题,公安部交通治理局于1999年11月28日做出的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的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机动车的买卖“必需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全部人或车辆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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