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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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局内规范性文件)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规划区内城市个人建房和郊区农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于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
2、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城市用地布局,应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
3、整功能”的原则。建设项目应成街坊的开发建设,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宜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同步改造。第七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用地,一般不进行商品住宅项目的建设。原则上用于公共设施、环境绿化、市政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旧城区小于2000平方米的用地原则上只允许拆除,不允许开发建设。确需改造的,只允许建设社会公益设施。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八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第九条 城市特定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
4、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表二的规定,适当提高(或减少)用地的开发强度。城市特定重点区域具体地点见本规定第九章。第十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非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执行。第十一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和不同层数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5、第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应不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四条 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及公益设施的建设项目,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一) 额外为城市提供常年开放、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和绿地,并负责开放空间日常维修管理或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的建设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根据开放空间所处地区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核定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数量。(二)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室等),并将其使用权无
6、偿交给政府部门使用的建设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允许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三)为保护建筑提供空间或维护资金的建设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的,允许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修缮国、省、市级保护建筑的可按其修缮工程费用的2倍,按项目的楼面地价折算成容积率予以奖励。第十五条 凡用地单位征用未打通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打通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全部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7、。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图六。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原有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应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或北偏东20、北偏西2
8、0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5倍;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倍;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南向或南偏东30、南偏西30纵墙相对间距,应为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6米,并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
9、火间距的规定;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应符合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应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其相邻原有住宅除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满窗2小时的标准,或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的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5倍;新建建筑物的纵墙
10、与其相邻新建住宅(除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低于大寒日日照满窗1小时的标准,或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新建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的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倍。(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l4,计算间距不足10米的,按10米确定(相邻住宅为高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与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墙的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3,不足15米的,按15米确定,超过30米的,按30米确定。(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建筑
11、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各边相等的建筑,应按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五)新建不规则平面的建筑物,根据建筑物水平投影的宽度确定的长边、短边分别以最突出部分(不含阳台)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水平投影宽度相同的建筑物,按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六)新建叠落式建筑,按建筑物符合本条规定高度部分距相邻住宅最近局部计算与相邻住宅的间距。第十九条 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的相对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12、6米。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的相对间距,可按相邻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第二十条 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应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新建建筑物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住宅的,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本身是住宅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也应符合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之间日照间距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新建的烟囱、水塔等构筑物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三条 沿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
13、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筑基地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距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应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离界 建筑距离 类别建筑朝向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 多 高 低 层 层 建 建 筑 筑 长 纵 边 墙低层0.7540.54多层0.7560.56高层1/3120.2512 多 高 低 层 层 建 建 筑 筑 短 山 边 墙低层0.252
14、-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0.1253-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0.1256.50.1256.5(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应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且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规定的最小距离。(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应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五)如果按(一)项规定退让确有困难,或相邻基地历史上遗留有退界不足的建筑,或相邻两基地单位愿意统一规划,且允许某一方减少退界距离时,必须签定有关协议,并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减少退让或不作退
15、让。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纯住宅项目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第二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5米;(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
16、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建筑退让控制表建筑类型退后最小距离低、多层建筑住宅2米公共建筑(含底层设公建的住宅)3米高层住宅(含裙房)H605米60H1008米H10012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6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距离低层、多层5米高层建筑8米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1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后退距离应视具体而定,一般不小于10米。第三十条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基地内的地下管线(不包括连接市政干线的管线)不得突入
17、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但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可设置台阶、踏步,其伸出外墙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第三十一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快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三级公路,两侧各20米;(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四)沿环城防护林带公路,应符合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的规定。
18、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三十二条 沿河道规划保护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马家沟(五院入江口)、东何家沟(发源地合力桥)、西何家沟(入江口合力桥)、信义沟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河堤肩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其中马家沟任家桥至大有坊街之间的地段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河道管理部门同意情况下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30米。(二)马家沟(五院工农水库)、西何家沟(合力桥发源地)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河堤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19、(三)阿什河、呼兰河两侧的建筑工程距规划迎水面河堤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第三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正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轨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二)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轨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三)拉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轨外缘的距离西侧不得小于50米,东侧不得小于100米宽。(四)哈南编组站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轨外缘的距离南侧不得小于300米,北侧不得小于200米。临河道、铁路建筑退让控制表后退最小距离马家沟(五院入江口)、东何家沟(发源地合力桥)、西何家沟(入江口合力桥)、信义沟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堤肩距离50米马家沟(五院工农水
20、库)、西何家沟(合力桥发源地)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堤肩距离100阿什河、呼兰河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堤肩距离100米沿铁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与铁路外缘距离铁路正线两侧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15米拉滨线西侧50米、东侧100米哈南编组站南侧300米、北侧200米第三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见下表:电压(千伏)距离(米)103-5661522025第三十五条 旧区内,承担打通城市道路动迁任务的开发项目,如动迁比较高,
21、对执行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确有困难的,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本规定的二分之一。第三十六条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建筑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公顷):(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设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特殊情况,按规定经批准可设置主次两个出入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出入口道路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2、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应不少于30米。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及临街面宽控制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卫生、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迅)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相关技术规定。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保护地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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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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