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国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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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国家第一局部 报考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条件 1.非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前方可报考。 3.应届毕业生如何界定? (1)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毕业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一般高校毕业生。
2、 (2)2023年毕业,并于报名开头第一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且就读期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非一般高校毕业生。 (3)2023年毕业,并于报名开头第一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且就读期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4.2023年、2023年一般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一般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存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存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效劳中心)、各级人才沟通效劳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效劳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5.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
3、以依据自身状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6.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受的职位? 具有基层工作经受的应届毕业生,假如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7.招考职位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如何理解? 招考职位设定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大专、本科、讨论生都符合学历要求。招考职位设定“本科及以上”的,本科、讨论生都符合学历要求。招考职位设定“学士学位及以上”的,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都符合学位要求。招考职位学历(学位)设定为讨论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只招录该学历(学位)层次人员。 8.基层工作经受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受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效劳基层工程人员,基层工作经受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治理和公共效劳)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受时间从工作协议商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与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程讨论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受,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受时间以劳动合同商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受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敏捷就业形式初次就业的人员,
5、其基层工作经受时间从登记敏捷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9.哪些情形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受?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受,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受。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受。 10.效劳基层工程人员在效劳期内被借调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或在效劳期内就读全日制讨论生等情形的,相关工作(学习)时间是否计入效劳年限? 效劳基层工程人员在效劳期内被借调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或在效劳期内就读全日制讨论生等情形的,借调(帮忙工作)时间和就读时间不计入效劳年限。效劳基层工程人员在岗效劳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效劳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优待政策,不得报考定向职位。 11.20
6、23年效劳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2023年效劳期满人员,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定向招录效劳基层工程人员职位,如效劳期考核不合格,则取消报考资格或取消录用。 12.假如报考人员在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机关参照公务员法治理机关(单位)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治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与2023年度辽宁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机关参照公务员法治理机关(单位)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治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照实报告状况,并中止2023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参考行为。未照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13.报考者取得学历
7、、学位的截止时间如何把握? 除2023年一般高校应届毕业生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一般截止到2023年7月外,其他报考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截止到2023年1月30日。 14.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如何把握?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受、资格证书等)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月30日。 报考人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下发的,可以凭发证机关证明报考。 15.能否以辅修其次学位所学的专业报考? 辅修的其次学位有国家成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报考。具有国家成认学历及学位的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其中一个专业符合
8、招考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招考职位同时有学历、学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专业应相全都,否则不符合报考条件。 16.面对本市效劳基层工程人员如何界定? 招考职位明确面对本市效劳基层工程人员的,本市生源或在本市效劳的效劳基层工程人员均可报考。 二、关于报名 17.什么状况下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报考者只能报考1个职位,在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展资格审查前,报考者可以更改。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行再改报其他职位。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在2023年2月4日12:00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18.报名登记表何时供应? 全部报考者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所填信息应当真实、精确、完
9、整。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纸质报名登记表一般在面试前资格审查(复审)时向招录机关供应。 三、关于资格审查 19.资格审查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展集中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一般应当在报考者提交报名申请次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工作全过程,在各个环节发觉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取消录用。 20.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招录机关依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
10、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展审查,审查意见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退回补充材料”3种情形。 21.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询问? 报考者对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询问电话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关于笔试 22.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专业科目考试笔试如何安排?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先参与2月25日的公共科目笔试,然后参与2月26日上午的专业科目笔试,其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一同公布。笔试成绩根据行政职业力量测验、申论、专业科目成绩(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分别占 40 、30 、30 的比
11、例合成。 五、关于面试 23.参与面试的人选名单如何确定? 笔试成绩公布后,省公务员局依据职位信息表中公布的面试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与面试人选名单。最终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消失并列者,同时参与面试。面试人选名单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相关网站公布。 24.什么时间进展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在资格审查(复审)完毕后,报考者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相关网站查询面试公告。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25.体检应当在哪些机构进展? 体检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安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展,或者在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地)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
12、进展。 26.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工程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工程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打算是否进展复检。 复检只能进展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别标准(试行)中的全部体检工程均不进展复检。 27.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别标准(试行)? 公安、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治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当
13、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别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工程,该特别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者工程,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28.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加“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喜爱中国共产党、喜爱祖国、喜爱人民等政治要求。招录机关将实行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对考察人选进展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养、道德品德、力量素养、心理素养、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状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
14、形,身心安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状况。 29.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再次进展资格复审吗? 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展认定核实的重要环节,需要对报考者再次进展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供应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精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状况。 30.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其次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惩罚金,或者犯罪情节稍微,人
15、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打算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惩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峻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养、道德品德、社会责任感、为民效劳意识和社会信用状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七、关于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31.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
16、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将赐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赐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示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与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与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别标记的; (5)有意损
17、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头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完毕信号发出后连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赐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帮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制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治理措施,
18、猎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特地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有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峻、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34.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殊严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赐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与考试的; (2)3人以
19、上串通作弊或者参加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与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猎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殊严峻、影响特殊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35.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觉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赐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详细情形赐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
20、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6.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峻的,将赐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殊严峻的,将赐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其次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其次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
21、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供应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供应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与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8.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峻和情节特殊严峻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八、其他 39.是否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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