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课程(共32张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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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与理赔l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培训专用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l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l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等方面的内容。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则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l(一)告知(Disclosure)l1、告知的内容。l2、告知的形式。l(二)保证(guarantee)l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l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l3、履行保证,l(三)弃权与禁止反言l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体现为弃权与禁止
2、反言。l1、弃权l2、禁止反言培训专用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l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规范作用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规范作用l(一)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l(二)诚信原则对投保行为的规范l(三)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l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培训专用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l四、最大诚信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四、最大诚信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l变更事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l【案例简介案例简介】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A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时
3、,A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A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l 培训专用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l同年,A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A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l 但保险公司拒绝了A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的汽车负责赔偿责任。但A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的以外事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因此,保险公司理应
4、予以赔偿。培训专用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l【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首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车辆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按未带挂车的车辆收费;其次,汽车加带挂车时增加了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考虑在内的;再者,A先生增加挂车,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也未承担挂车保险的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l【案例结论案例结论】保险公司对A先生的请求不能予以赔偿。培训专用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5、 l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l(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l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l(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l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l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l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l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培训专用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l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l(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l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l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l 3、负有经济责
6、任的财产保管l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l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l(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l(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l(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培训专用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l三、保险利益的时效三、保险利益的时效l(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l(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l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培训专用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l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l车主已改合同未变 保险公司不赔 l【案例简介案例简介】新车主以保险公司未履行车辆保险合同为由,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A女士诉
7、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lA女士于2003年10月15日从B先生处购买捷达车一辆,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该车已由B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2003年10月19日、11月20日,该车两次发生交通事故,A女士均持B先生身份证办理了保险赔偿事宜。2004年2月21日,该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接受理赔申请后,以A女士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培训专用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lA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次事故赔偿事宜时,已经知道车主变更的事实,虽然没有书面变更车辆的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表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
8、履行保险合同。l保险公司称:保险人是与被保险人徐先生签订了保险合同,A女士既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车辆转卖后,被保险人也未依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办理合同批改,前两次的理赔属于不当理赔,并不能成为这次理赔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B先生投保车辆此次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培训专用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l【案例结论案例结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A女士购车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不是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A女士的起诉。培训专用第三节 近因原则 l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l近因原则(Pro
9、ximate Cause)在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培训专用第三节 近因原则l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l(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l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l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培训专用第三节 近因原则l(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l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l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l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
10、损失。l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培训专用第三节 近因原则l三、近因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三、近因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l2002年12月3日,赵某驾着货车在某煤矿运煤,货车超载10余吨。当时,一辆拖拉机迎面开来,两车会车时,赵的货车紧靠公路外侧行驶,结果货车翻下160米的山崖,包括司机在内,车上两人当场死亡,赵死里逃生。事后交警调查现场,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认为,赵某的货车严重超载,压垮了公路,赵某应负全责。因车辆投有18万元的保险,2003年,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10万余元。培训专用第三节 近因原则l保险公司认为,交警认定赵的车辆发生车祸,是因为严重超载造成的,赵违反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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