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专题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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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CPA经济法专类分题班专题一 2018年CPA经济法更新考点集合【提示】本讲义为完整版讲义【考点1】第一章变动第一章属于在实质框架不变的情况下重新组织编写;按照往年规律,本章会有1至2个选择题,因此需要在考前回顾教材。【例题多选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有()。A.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B.城乡建设与管理C.环境保护D.历史文化保护【答案】BCD【解析】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
2、、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考点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P21)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效果)权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处分行为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考点3】代理与传达的区别(P30)相关概念具体区别与委托委托是双方行为;但代理是三方关系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按委托处理委托产生的不一定是代理,也可以委托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受托人可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名义活动与代表法定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
3、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与行纪行纪人从事受托事务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与传达(2017年新增)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忠实传递传达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身份行为可传递意思表示,如代他人表示拟办理收养的意思【考点4】债务承担情形下诉讼时效的中断(P37)(1)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原债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考点5】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P43)(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
4、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考点6】基于公法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P4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
5、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考点7】不动产变更、转移、注销登记(P46)登记类型具体类型变更登记(不涉及权利转移)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转移登记(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
6、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注销登记(不动产消灭)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考点8】不动产预告登记(P47)事项法律规定(1)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
7、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处分】如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3)预告登记的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包括债权得到清偿;买卖不动产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等。【例题1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应当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有()。A.部分房屋拆除B.法人名称改变C.交换房屋D.继承房屋【答案】AB【解析】(1)选项AB: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
8、的,须办理变更登记。(2)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预告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预告登记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B.预告登记前应当办理转移登记C.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D.预告登记后,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撤销的,预告登记失效【答案】D【解析】(1)选项A: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都可以申请预告登记。(2)选项B:不已转移登记为前提要件。(3)选项C: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4)选
9、项D: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包括债权得到清偿;买卖不动产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等。【考点9】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P50)1.原则: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当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求法律具体规定以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交易为前提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交易)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
10、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对外转让)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行权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15日或6个月)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载明行使期间,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仍然获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
11、转让时各自份额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救济受侵害人,不得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例题1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分别持1/3份额。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该房屋地面铺上实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是否可以铺实木地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甲、乙不得铺实木地板B.因甲、乙所占份额合计为2/3,故甲、乙可以铺实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之上铺实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实木地板,则须先分割共有房屋【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
12、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题中,甲、乙、丙分别持有1/3的份额,甲、乙同意,份额达到了2/3,因此可以将该房屋铺上实木地板(进行重大修缮)。【例题2多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共有人之间未作其他约定,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D.如果甲死亡
13、,戊继承其份额时,乙、丙、丁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2)选项B: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本题中,应先有乙、丙、丁进行协商。(3)选项C:丙分期付款,与戊不是在同等条件下,不能得到支持。(4)选项D: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选项正确。【例题3单选题】甲、乙、丙以30%、20%、50%的比例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甲拟将其份
14、额转让,5月10日甲将转让的通知交给乙、丙,并载明若乙、丙打算购买甲的份额,须在5月20日前告知甲。6月1日,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了丁,下列关于甲转让该份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丙若想购买甲的份额,须在5月20日前行使优先购买权B.若乙、丙都主张优先购买的,应转让给丙C.甲对丁的转让有效D.乙、丙可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丁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1)选项A:通知中载明行权期限小于15日的,按15日计算。(2)选项B: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都主张优先购买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例题4多选题】下列有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为15日的是()。
15、A.按份共有人先行约定行权期限为15日B.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且转让通知中载明的期限超过15日C.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且转让通知中未载明行权期限D.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且转让人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也却不知情的【答案】AC【解析】(1)选项A: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期间,按份共有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选项B: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且转让通知中载明的期限超过15日的,以载明的期间为准。(3)选项C: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且转让通知中未载明行权期限的,为15日。(4)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行权期限为共有份额权
16、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考点10】善意取得(P53-55)1.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限制物权。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转让人无处分权。(2)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不构成善意取得。(3)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4)受让人受让该物时为善意。【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关于【善意】的解释善意指的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
17、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无重大过失认定动产受让人非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不能构成善意认定不动产受让人非善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5)以合理的价
18、格转让。并不要求对价已经支付;合理价格参考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2017年新增)无偿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6)物权变动公示手续已经完成。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认定物权变动公示手续已经完成。占有改定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7)转让合同有效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被认定无效;或者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3.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1)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丧失。(2)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例题单选题】甲的手机
19、被乙占有,乙表示该手机是自己所有并将其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下列所述情形中,不阻碍丙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是()。A.丙以3000元购得,但价款尚未支付B.乙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约定继续由乙占有使用该手机C.手机是甲丢失后被乙拾得D.乙丙之间的转让合同因丙欺诈为由而被撤销【答案】A【解析】(1)选项B: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2)选项C:拾得物、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3)选项D: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考点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的内容在尚未对住宅建
20、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两不一正常)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说明】本函件内容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了解即可。专题一 2017年CPA经济法更新考点集合【提示】本讲义为完整版讲义【考点12】合同的履行(P80)合同生效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
21、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考点13】运输合同(P117)1.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3)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货运合同(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
22、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3)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提示】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
23、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使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身亡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答案】BC【解析】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选项B)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选项C)、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约定交货地点;乙公司将该套精密仪器设备交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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