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1951-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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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T19512021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Standardforbuildingnameplanning2021-12-30发布2022-04-01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目次1总则.12术语.23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33.1一般规定.33.2建筑物专名规划.33.3建筑物通名规划.44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65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7本标准用词说明.9引用标准名录.10附:条文说明.114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23ClassificationPlanningforBuildingName.
2、33.1BasicRegulations.33.2SpecificTermsPlanningofBuildingName.33.3GenericTermsPlanningofBuildingName.44RenamingandCancellationofBuildingName.65SignSetupofBuildingName.7ExplanationsofWordinginThisStandard.8ListofQuotedStandards.9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051总则1.0.1为加强北京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结合北
3、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物的命名和既有建筑的更名。1.0.3建筑物名称规划应无损于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1.0.4建筑物名称规划应以北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1.0.5建筑物名称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术语2.0.1地名geographicalnames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2.0.2建筑物building人工建造的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的房屋或场所。2.0.3建筑物名称buildingnames对建筑物赋予
4、的专有名称。2.0.4建筑物专名specifictermofbuildingnames建筑物名称中用来区分建筑物的词。2.0.5建筑物通名generictermofbuildingnames建筑物名称中用来区分建筑物类别的词。2.0.6建筑物重名duplicationofbuildingnames不同建筑物专名使用相同的词或音。2.0.7建筑物通名分类专用classificationandspecialuseforgenerictermofbuildingnames土地用途不同的建筑物使用不同的通名。2.0.8建筑物名称标志signofbuildingnames标识建筑物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
5、施。23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3.1一般规定3.1.1建筑物名称基本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2建筑物专名应体现建筑物的人文、环境特征,建筑物通名应符合所指建筑物的性质、种类、形态、功能与规模。3.1.2建筑物名称应一地一名。3.1.3城市重要节点上和重要区域内共建类重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应纳入地名规划。3.1.4建筑物名称应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土地使用权人相同且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可申请同一命名。3.1.5建筑物名称应名实相符,符合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3.1.6建筑物名称采词用字应符合下
6、列规定:1总字数应控制在36个汉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号;2应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与北京市其他建筑物名称明显区别;3不得侵犯他人和组织的名称专用权;4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作为建筑物名称。3.1.7历史建筑物应使用沿用下来的反映历史文化价值的名称。3.1.8建筑物推广名使用应符合本节建筑物名称的规定。3.2建筑物专名规划3.2.1建筑物专名应由24个汉字组成。3.2.2不应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标点符号等。3.2.3不应使用名不副实、夸大其词、误导公众、易生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词语,不应使用具有比较意义、可
7、能贬低他人建筑物名称含义的词语。3.2.4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公众人物的姓名。3.2.5不得使用政治性事件、灾害性事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民族、宗教所用的专3用词汇。3.2.6凡使用区片、街巷等地名的,建筑物应在其地名所指代地域的范围内。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驻京机构使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行政区划名称外,不应使用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建筑物。3.2.7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专用词语,应仅限用于相关行业的单位办公机构所在的建筑物名称。3.2.8除中央、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自用建筑物的名称外,不应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词语。3.2.9除具有特
8、定产业功能并与其定位相符的建筑物外,不宜使用“国际”“世界”“亚洲”“亚太”等类型词语。3.2.10建筑物专名不得重名,并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专名不应使用相同的词和音;2建筑物专名的汉语拼音发音宜避免相近;3不应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专名中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等字样作限定词或者增加“雅”“嘉”“佳”等字样作修饰词,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3.3建筑物通名规划3.3.1建筑物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建筑物具备的居住、办公、商业、娱乐等用途以及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化等条件;2不得使用省、市、县、区、镇等行政区划通名以及容易引起歧义和导致公众混淆的森
9、林、公园、街、公馆、官邸、宫等词语;3恰当使用修饰、限定通名的词语,不应使用含有封建迷信、等级色彩、浮夸等内容的修饰词;4不得重叠使用,但派生地名除外。3.3.2建筑物通名分类专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土地用途为居住的通名宜采用村、园、苑、院、楼、庄、山庄、居、阁、里、坊、寓、公寓、别墅、花园、家园等;2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通名宜采用楼、厦、大厦、园、苑、坊、广场、中心、基地、园区等。43.3.3下列特定通名应用于符合相应标准的建筑物:1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途建筑物;2村: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低层建筑物群;3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屋
10、顶绿化在内的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4山庄:环境幽雅、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筑物或具有休闲度假用途的建筑物;5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途建筑物;6厦、大厦: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包括具有商业功能的,用作商贸活动或办公的大型建筑。指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7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包括停车场在内的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8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应在通名前增加
11、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9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应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10园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54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4.0.1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决定对建筑物进行命名、更名。确需更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行政区划名称,可更名;2因建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名称,可更名;3因建筑物产权单位变更等原因,导致原名称与现状不符的,可更名;4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名称,不得更名。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或者注销,应制定名称保护措施。4.0.2建筑物名称注销应符合下列
12、规定:1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等原因,已不再使用的建筑物名称,应注销;2其他原因确需注销的。65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5.0.1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标志不应存在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潜在危险;2建筑物名称标志的设置应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街区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3建筑物名称标志的制作、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建筑物名称标志的设置密度。5.0.2建筑物名称标志具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的规定
1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名称标志应标明本建筑物名称,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2建筑物名称标志宜结合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整体设计。建筑物名称标志的字符大小、高度应与建筑物及建筑构件的外立面比例协调;字符的高度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3建筑物名称标志应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字序应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5.0.3下列场所或情形不得设置建筑物名称标志:1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标志、门楼牌、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无障碍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识正常的使用;2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3延伸扩展至道路上
14、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4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5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侧;6妨碍他人生产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合法使用;7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外观。5.0.4建筑物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其名称标志宜采用传统样式或者简洁、朴素的现代样式,展现传统文化特色。78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
15、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9引用标准名录1地名标志GB1773310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DB11/T16512021条文说明11目次1总则.132术语.143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153.1一般规定.153.2建筑物专名规划.163.3建筑物通名规划.174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195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20121总则1.0.12005年由原北京市规划委发布实施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使用标准(试行)在北京市建筑物名称使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指导了建筑物名称规划,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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