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皇帝]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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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朝皇帝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更新时间:2023-01-20 来源:热点资讯 新年开工红包简短祝愿语 新年开工红包简短祝愿语 2023-12-31 家庭美德故事 2023-12-29 一路顺风的送别简短祝愿语 2023-11-22 就业救济月活动信息简报 2023-11-07 就业指导讲座简报 2023-11-07 【-热点资讯】 金朝入主中原的进程,正处于中华大地民族斗争和民族融合的高潮时期。它与两宋及辽、西夏相互对峙又频繁交往的历史气氛,造就了金朝诉讼审判制度的多元制特色。一、诉讼制度金朝诉讼制度,大体沿袭唐辽宋旧制,受女真传统习惯影响,也有一些颇具特色的新规定。金代案件起诉的方式分为官
2、吏纠举、告知和投案自首三种。官吏纠举,指监察官及其他官吏对犯罪案件的弹劾、检举。金代进一步强化了中心和地方监察机关纠举和弹劾官吏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能。中心监察机关御史台,又称“宪台“,是“察官吏非违,正下民冤枉“的法纪监察机关。其组织机构大体仿效唐制,而规模较小,仍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长官。御史大夫“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金史卷五五百官一)御史中丞帮助御史大夫执行其职务。随着金王朝中心集权的加强,朝廷对监察机关的建立越来越重视。御史台的职权不断明确和扩大。正隆五年(1160年),海陵王敕令御史大夫肖玉:“朕将行幸南京,官吏多不法受赇,
3、卿宜专纠劾,细务非所责也。“(金史卷七六肖玉传)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敕御史台检察六部文移,稽而不行,行而失当,皆举劾之“;后又诏御史台:“卿等所劾,诸局行移稽缓,及缓于赴局者耳,此细事也。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恶邪正,当审察之。若止理细务而略其大者,将治卿等罪矣。“(金史卷七世宗上)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罪一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又谓宰臣:“监察专任纠弹。宗州节度使阿思懑初之官,途中侵扰百姓,到官举动皆违法度。完颜守能为招讨使,贪冒狼籍。凡达官贵人皆未尝举劾。斡睹只群牧副使(从六品职,掌检校群牧畜养蕃息之事)仆散那也取部人球杖两枝,即便弹奏。自今,监察御史职事修举,然后迁除。不
4、举职者,大则降罚,小则决责,仍不得去职。“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以怠慢治罪“。贞四年(1216年),宣宗接受尚书右丞相术虎高琪建议,敕定:“凡监察有失纠弹者从本法。若人使入国,私通言语,说知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之家;灾伤阙食,体究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及考试举人关防不严者,并的杖。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论赎,余止坐专差者,任满日议定升降,若任内有漏察之事应的决者,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寻常,寻常者从降罚。“兴定元年(1218年)宣宗修定“监察御史失察法“;兴定五年(1221年)又“更定监察御史违犯的决法“,使御史失职违法
5、的责任制度化。有金一代,监察官因违法失职而受处处罚的案件,不乏其例。例如,大定年间,御史大夫(从二品)张汝霖“坐失纠举,降授棣州防备使(从四品)“。监察御史董师中漏察大名总管承安二年(1197年),章宗“敕御史台纠察谄佞趋走有实迹者,“(金史卷一0章宗二)等等。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在金代备受朝廷的宠信和倚重,被视为“天子耳目“,给予行政监察和法律监视的重任,是统治者掌握各级官吏和整饬吏治的主要工具。因此,金朝廷非常重视监察机关的治理及其自身的建立,公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法令和诏制,建立起一套颇为严密的考核、赏罚制度,形成对监察机关严格治理、监视的机制。其中明确规定了监察官在执行职务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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