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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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1 甲方:_ 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物业治理条例、重庆市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绿地集团保税中心四期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绿地集团保税中心四期”(以下简称本小区)的物业效劳安康进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共同遵守本协议和绿地集团保税中心四期临时治理规约,享受相关权利、担当相应责任和义务。 物业根本状况:绿地集团保税中心四期由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立。 工程地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路两江新区南部。四至:东:海尔路龙禹加油站;南:海尔路寸滩立交;西:金渝大道;北:渝怀铁路。
2、甲方同意供应、乙方同意承受甲方对“绿地集团保税中心(四期)”实施物业效劳。 一、本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有商定的适用本协议,本协议无商定的,适用绿地集团保税中心(四期)临时治理规约。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甲方一经签约后即被授权进展绿地集团保税中心(四期)物业辖区的效劳、组织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效劳工作 1.1依据本协议制订绿地集团保税中心(四期)业主(使用人)手册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各种形式催促业主和用户遵守规约。 1.2雇佣、培训、辞退职员并对其工作进展治理。 1.3甲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必要设备材料的采买和治理。 1.4处理本协议商定工作范围内
3、的投诉及各项修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帮助业主委员会调解业主或用户之间因小区效劳而引起的纠纷与争吵。 1.5负责物业和业主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治理工作。 1.6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参谋和合作单位。 1.7与小区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的接洽工作。 1.8按规定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效劳协议履行状况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状况。 1.9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工程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乙方应对其属下的单元内利益自行投保。 1.10受全部权人托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康体设施场地、停车场(库)等场所进展治理。 1.11对小区公共区域及开发商保存地方(受开
4、发商托付)进展治理。 2.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2.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协作公安机关进展秩序监控和巡察等工作,但不包含乙方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 2.2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 2.3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大事的组织疏导和帮助施救工作。 2.4定期或不定期巡察、检查小区,并可实行必要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甲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商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效劳设施、设备。 3.工程修理与维护工作 3.1检查、巡察小区。 3.2业主或使用人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治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治理条例以及物业效劳公司根据有
5、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治理规定,完成其所属单元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不能进展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 3.3对乙方的装修进展必要时的检查。装修期间,甲方及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单元,以检查并确定装修规定是否得到遵守。如甲方发觉乙方聘用的装修单位及其工人违反装修规定,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或要求其做出相应的赔偿,或在认为有必要的状况下,将其请出小区或相关单元。全部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引起的诉讼、索赔、要求及费用完全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规定进展修改。 3.4小区公共区域之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线路、机电设备、消防装置、路灯、道路、排污、排
6、水系统在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准时修复或积极协调相关职能、专业部门进展修复。 3.5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展对乙方全部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有偿效劳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修理。 3.6对配套系统设备进展日常维护修理。 4.环境工作 4.1保持小区内公共区域和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定时收取生活垃圾并清运至市政中转站,保障小区清洁处于良好状态。 4.2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行将生活垃圾袋装或密闭后清运到物业效劳公司的指定场地。 4.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公共绿化区域予以养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4.
7、4甲方在交房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起对乙方私家庭院进展统一养护,按交房文书标注及现场公示标准向乙方收取特约效劳费用。若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取消养护,甲方在收到申请次月停顿养护。 5.社区沟通组织 5.1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沟通。 5.2设立小区信息公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公布。 5.3举办不定期的社区文化活动,促进小区内外文化沟通。 5.4适时举办消防培训与其它各类培训。 6.特约效劳工作 适时设立以下效劳工程(并可依据需要设立新的效劳工程),合理收费:房屋代租、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效劳;室内清洁效劳;室内工程修理;代养护花木以及与乙方协商其它效劳内容。 7.财务工作 7.1定
8、期向乙方收取物业效劳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7.2就甲方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而支付的一切款项,制定明确的账目记录。 7.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金融机构进展物业效劳费及其他费用等。 8.其他工作 甲方有权在不违反业主整体权益根底上制定、修改治理规章,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除由本小区业主大会打算外,乙方无权在甲方任期内提出解约。乙方在享有并行使下述权利和使用其所拥有的单元时,须同时担当并履行本协议商定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物业效劳法律、法规、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规约。遵守物业效劳制度,并协作物业效劳企业
9、的正值治理效劳活动。 2.乙方不得在本小区和停车(场)库外墙、外立面玻璃、屋顶上安装任何形式的广告、字牌、横幅、灯饰等固定设施或标识。乙方不得变更本小区停车(场)库车位用途,在车位上建筑任何形式的隔墙、停车(场)库门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 3.乙方对其产权所属的单元具有法定的全部权,但全部异动(如出租、出售等)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房产出售后,乙方须催促受让人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在协议未签订前,视为乙方已将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予受让人。房产出租后,乙方须保证该承租人遵守并履行本协议和规约所制定的条款。房产异动后,如乙方未履行本条之义务应担当连带责任。 4.建议乙方为其拥有的
10、单元购置有关保险,并保持其连续有效性。 5.乙方可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依据本协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行使对小区治理的决策权。 6.依据本协议,乙方对甲方及其员工的工作有监视建议权及投诉权。 7.乙方须按期付清相关的各种费用。 8.乙方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缴纳物业效劳费,而无论该单元是否空置或被占用(由专业职能部门自行收取的除外)。特殊指明:物业效劳费收取起始是以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乙方应按此交房时间办理交房手续,并开头向甲方支付物业效劳费等相关费用。 9.乙方应按规定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并在需续筹时补足续筹局部。 10.乙方有告知其雇员和亲友
11、在物业效劳区域内,遵守小区治理规定的义务,并对他们违反本协议和规约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11.乙方有帮助甲方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当发觉特别状况时,应准时告知甲方。 12.乙方所属单元需要修理的,乙方应当准时进展修理。乙方未准时修理,给甲方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13.乙方所属的车位和停车场公共区域道路不能以任何形式堆放或放置任何物品、货品,严禁在停车(场)库修理和清洗车辆。 四、乙方担当的费用及缴纳方法 1.乙方应依据本协议和绿地集团保税中心(四期)业主临时治理规约及其附件的有关条款向甲方按时交纳物业效劳等费用,并担当逾期未付的责任。 费用构成如下: 1.1物业效劳费主要构
12、成 1.1.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1.1.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效劳费;(但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1.1.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效劳费; 1.1.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日常修理及保养费; 1.1.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日常维护及保养费; 1.1.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1.1.7摊销的公司治理费,甲方的办公治理费; 1.1.8甲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耗材等费用; 1.1.9甲方用于为业主效劳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1.10甲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1.11甲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1.12
13、甲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治理费、税费; 1.1.13甲方的合理利润; 1.1.14甲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效劳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1.2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按政府有关规定维持在肯定数额,缺乏局部由业主续缴,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改造的资金。 1.2.1小区房屋共用部位修理、更新或改造; 1.2.2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如防盗监控、消防设施等)修理及更新、改造; 1.2.3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如小区道路、康乐设施等)修理及更新、改造; 1.2.4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如草坪、乔灌木等)更新、改造; 1.2.5小区公共建筑(如小区大门、单元大堂、楼层及其装饰等)、
14、道路的更新、改造; 1.2.6用于小区非盈利性设施的修理及更新、改造; 1.2.7停车(场)库共用设备设施(如监控、车管系统、风机、水泵、消防设施等)修理及更新、改造; 1.2.8其它不在上列内但需由物业专修理资金支付的费用,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由物业专修理资金支付的费用。 1.3水、电、气费根据政府相关标准计收。若小区采纳二次供水系统供水的,水费收费标准根据能源供给部门公布的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执行。 2.费用标准的核定 2.1物业效劳费标准(依据核算从简原则,涉及物业效劳费均含电梯使用费和公摊水电费): 高层住宅:从本组团商定集中交付之日起,按建筑面积¥3.20元/月计收; 社区商业:从本组
15、团商定集中交付之日起,按建筑面积¥6.00元/月计收; 车位:按¥80.00元/个月计收;(如遇2.3条款不全都时,以2.3条款为准)。 2.2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2.3停车(场)库物业效劳费须符合重庆市物价局批复文件标准并执行。 2.4特约效劳实行明码实价、双方自愿的原则。 3.缴费方法 3.1物业效劳费(含住宅、商业、车位) 3.1.1绿地集团保税中心(四期)的物业效劳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在产权部门核定面积批复下达之前以销售协议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批复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面积核定前后甲方收取的物业效劳费差额不作退补。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效劳费以个
16、为单位计收。 3.1.2物业效劳费按季足额缴纳。乙方在每季首月的15日之前将涉及费用金额缴清。逾期将按日向乙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合同违约金。 3.1.3首次物业效劳费收取以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交房日期在15日之前(含15日)的收取当月全月的物业效劳费,交房日期在15日之后的收取当月半个月的物业效劳费。乙方在交房当月需交纳本季度物业效劳费。 3.2特约效劳费用 按月缴纳。乙方在当月15日之前缴清上月发生的特约效劳费用,逾期将按日向乙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协议违约金。 3.3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乙方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3.4乙方可以现金或支票等合法方式缴纳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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