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义务兵心得体会及收获两年义务兵的收获(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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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年义务兵心得体会及收获两年义务兵的收获(七篇)有关两年义务兵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 (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托付保证合同,商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供应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届满之日起 ,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的保证担保。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情愿向抵押权人供应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或
2、国家授权的经营治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供应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局部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其次条 抵押物 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3.1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
3、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3.2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供应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3.3 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状况除外: 3.4.1 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 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
4、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承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6.2 抵押人应妥当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修理,抵押人应准时进展,并担当相应费用。 6.3 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全部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 保险 7.1 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依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
5、抵押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3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展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7.1.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
6、相关费用; 7.1.2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7.1.3 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7.1.4 抵押人供应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展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展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 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
7、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展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9.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停顿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 抵押权存续期间,假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人应重新供应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局部,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
8、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展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9.5 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削减、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消失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撤消执照、经营亏损及住宅、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住宅、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
9、押权人。 第十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10.1 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商定归还全部或局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归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局部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商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 因抵押人过错造本钱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
10、的全部损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条规定将住宅、法定代表人变更状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商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订正违约、供应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条选择进展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12.2 主合同、托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
11、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担当担保责任。 12.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本钱合同不行 12.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商定事项 14.1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供应反担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12.1条
12、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供应抵押物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14.4 第十五条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资产抵押清单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2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两年义务兵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抵押人:_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地址: 法
13、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依据 (以下简称借款人/托付人)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_ 的托付担保协(以下简称债权人/受益人)的 贷款 (贷款/履约/其他)供应担保,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抵押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受托人于 年 月 日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 $rm (月/年)金额为 人民币 (币种) 其次条、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名称: 。 产权证书编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 车驾号: 。 面积/数量: 。 抵押物评估值: 。 全部权人: 。 所在地:
14、 。 第三条、本协议下的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中的(币种)人民币(金额)$projecthtdvo. signsum 万元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托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归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全部权(或处分权),该抵押物在本协议达成之前未设定抵押,在抵押给乙方的期间内亦不再设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内,将全部抵押物的全部权证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15、该抵押物全部权证书原件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交于乙方。 第六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全部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全部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状况。同时,甲方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条、抵押物总值为(币种)人民币(金额) 万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暂作抵押反担保价值人民币(币种) 万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八条、在抵押期内,甲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抵押期内,该笔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乙方开具的保证合同或保函
16、的有效期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条、假如托付人/借款人未能按商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商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担当代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二十一条规定之方式折价、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十条、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者其他损害的状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假如上述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款项缺乏以担保乙方债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供应与缺乏局部价值相当的担保物。 第十一条、本抵押协议书及有关资料,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
17、合法性进展公证。本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依法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方应帮助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询问、公证、见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三条、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负责保管。在抵押期内甲方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承受乙方的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如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转入乙方账户。处分抵押物的价款明显
18、低于其价值的,甲方必需供应相应的反担保,否则无效。 第十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方担当。 第十五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或其他影响抵押物价值变化的状况,由甲方负责处理,并限在5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供应其他经乙方认可的等值的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甲方违反本商定的,乙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在抵押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其次十一条之规定马上行使抵押权: 1、托付人/借款人未能按商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商定的义务; 2、托付人/借款人未根据与乙方签订的托付担保协议书履行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的商定或发
19、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4、甲方或托付人/借款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5、托付人/借款人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登记的情形; 6、托付人/借款人经营状况严峻恶化,将无法归还主合同债务; 7、托付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变更住宅致使乙方无法向其主见权利的; 8、甲方无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 9、甲方或托付人/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大事。 第十七条、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担当,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担保债权的价款中抵扣,缺乏局部,乙方有权向甲方连续追
20、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其次十条、本抵押协议不因主合同和托付担保协议书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抵押协议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本抵押协议始终有效。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双方,在达成新的协议之前,本协议仍旧有效。 其次十一条、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1、以抵押物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也可根据乙方托付
21、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受偿。甲方对乙方托付的评估机构和该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不提出反对或异议。 2、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自行或托付甲方或中介机构找买主,也可标售抵押物。变卖价格确实定,适用本条前款的商定。 3、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托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抵押物,甲方对乙方选定的拍卖企业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乙方可按届时未清偿的主合同的债务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 %的比率提出拍卖保存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存价。凡依此进展和成交的拍卖,甲方同意承受。如拍卖未成交 ,乙方有权托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 其次十二条、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反担
22、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对供应的上述反担保抵押物在本协议书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情愿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1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次十四条、本抵押协议按以下商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其次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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