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与思考[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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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与思考 一、社保法表达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社保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标准有11条,在五项社会保险中居于其次位,这充分说明白工伤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险中的重要地位。与原来的规定相比,社保法对工伤保险的五项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一)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社保法第37条规定,职工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有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与原规定相比有如下变化:一是原规定不管是过失还是有意犯罪,一律不认定为工伤,但社保法只有是有意犯罪的才不认定为工伤;二是原规定对违反治安治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社保法则没有规
2、定,即对违反治安治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他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就可以认定工伤。因此,同原来的规定相比,社保法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表达了工伤保险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社保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根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帮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
3、金;劳动力量鉴定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交通住宿费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转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三)完善了爱护工伤职工措施 社保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依据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担当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工伤职工的爱护力度,社保法规定,假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缘由造成
4、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受伤员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其依据人身侵权法律法规向第三人主见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削减了停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原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40条规定,停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四种状况:丢失享受保险待遇条件的;拒不承受劳动力量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而社保法只保存前三项,也就是说对于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受伤员工,只要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
5、待遇的条件,不能由于其被判刑收监就剥夺其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的转变,更加彰显了国家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心。 (五)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欠费的处理力度 社保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作出划拨工伤保险费的打算,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供应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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