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协议书简短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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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征收协议书简短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五篇)有关上海市征收协议书简短一 甲方: 乙方: 为律师在遭受意外和重大疾病时供应一份有力的保障,削减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与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全都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参与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 甲方参与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状况,乙方担当相应的给付责任,详细标准如下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损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疾病身
2、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堵塞等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1)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 (其中严峻心肌堵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峻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 甲方参与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根据以下标准,赐予甲方人员报销局部医药费: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担当,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置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10%局部,乙方予以报销80%。 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与人员实际自负局部担当80%(3)共负段费用,乙
3、方按甲方参与人员实际自负局部担当90%;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看医疗费用:乙方按甲方参与人员实际自负局部担当80%;(10%乙类药品自负局部由个人自理)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乙方按参与人员实际自负局部担当80%;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担当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看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与人员合并累计担当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 (2)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本互助金只限参与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顶替,一经发觉,取消其报销资格。 1、甲方参
4、与互助金必需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与。 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与互助金人员应参与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与人员患病必需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 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供应合法、有效的凭证。 (供应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需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承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大事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与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
5、。 为表达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与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 规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 (3)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与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缘由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如连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连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与人员互助金
6、后生效。 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 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 否则,视为协议终止。 甲方:_ 乙方:_ _年_月_日 有关上海市征收协议书简短二 甲方:_ 住宅:_ 邮编:_ 营业执照号码:_ 资质证书号码:_ 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托付代理人:_ 联系电话:_ 乙方:_ 户籍所在区(县):_ 性别:_ 诞生年月日:_ 住宅(址):_ 邮编:_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_ 托付/法定代理人:_ 住宅(址):_ 联系电话:_ 丙方: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住宅:_ 邮编:_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_ 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
7、_ 依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 甲方取得 区/县 地块建立用地使用权,并依法进展了建立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用途为 。经批准,甲方在该地块上建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程: 。该工程已取得编号为 的预售许可证。 其次条 依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甲方向乙方预售座落于 区/县 路 弄 号 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后前述所列地址、幢号发生变化的,以有关治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该房屋建筑构造为 ,房屋类型为 ,建筑物地
8、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建筑层高为 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 据房屋调查机构 猜测,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四条 乙方通过购置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商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根据本合同商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治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 %。 其次章 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购置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平方米;依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
9、的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第六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和房屋暂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按以下商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有限产权(下同)单价计算,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误差在3%内(包括3%)的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3%,不向乙方收取超过+3%以上局部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3%,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误差超过-3%局部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乙方行使解除权的,必需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
10、书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七条 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账户名称:_、账号: )。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商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 第八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商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房屋交付 第九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如需提前交付该房屋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商定。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应符合以下第 项条件: (一)办理了房屋全
11、部权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二)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修理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商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和交付条件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展验收交付。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 乙方要求供应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照实供应。甲方不供应
12、前款商定材料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担当。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以下第 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第十二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商定期限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次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 第十三条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九条商定的最终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不
13、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 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报登记。其中一方逾期不协作的,另一方有权单方办理预报登记。本合同办理预报登记后,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署解除协议,并按规定共同办理注销本合同预报登记手续,同时书面告知丙方。 第十五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乙双方商定在甲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 日内,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在办理前述手续前,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
14、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前,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商定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 因甲方缘由,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条商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终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 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七条 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连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 消失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的,乙方
15、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构造、装修、设备标准未到达本合同商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赐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构造、装修、设备与商定的构造、装修、设备差价的 倍。 第十九条 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 倍。 其次十条 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托付有资质的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托付有资质的造价询问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 物业治理 其次十一条 甲方已
16、于 年 月 日选聘 物业公司(地址: 、电话: )对该房屋进展前期物业治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其次十二条 乙方应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修理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修理资金;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支付全额物业效劳费用。 第七章 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其次十三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购置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根据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本合同商定的总房价款(以下
17、简称“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其次十四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迁离本市、夫妻离婚析产、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等特别情形,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达成书面全都意见后,可以申请丙方回购该房屋。丙方核实同意后,根据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其次十五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全都意见,并书面征询丙方行使回购权的意见。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打算不回购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丙方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机构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加以确定。丙方按本合
18、同第四条商定,即按届时转让总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商定,可以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 %,其余 %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丙方。乙方未根据规定支付其余 %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房屋根据本章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的商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所产生的税费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房屋使用治理 其次十六条 乙方承诺,购置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购置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状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转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其次十七条 乙方同意,丙方可以实行家访、托付
19、物业效劳企业、居委会入户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赐予协作。 其次十八条 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转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根据以下商定处理: (一)乙方应在丙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按其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至实际改正之日或者丙方收回该房屋之日止; (三)乙方逾期 日仍未改正或者 次以上发生不当行为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四)乙方的不当
20、行为所获收益,丙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五)因乙方不当行为导致丙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担当; (六)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其次十九条 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三十条 乙方按商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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