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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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例。第二条第二条 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伤保险费。境内的各
2、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根本养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3、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4、的工伤保险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构(以下称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第二章 工伤保
5、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
6、国务院劳动保障行费率档次。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7、,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
8、统筹,其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规定的工伤保
9、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藏金,用于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藏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藏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藏金的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藏金占基
10、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藏金的使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使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11、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外伤害的;(四四)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五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不明的;(六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2、;(二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到伤害的;(三三)职工原在职工原在 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革命伤残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职工有前款第(一一)项、第项、第(二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三)项情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工伤
13、保险待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者视同工伤:(一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二)醉酒导致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三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
14、特殊情况,经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1年内,可以直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
15、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6、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三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根本情况。根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
17、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18、。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之日起60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关
19、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和生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
20、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和生活局部不能自理。活局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门制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级劳动能力鉴定 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21、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定 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
22、识;(三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 3名或者名或者5 5名相关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鉴定 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必要时,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
23、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日起60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定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
24、论之日起15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 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1年后,工伤职工或年后
25、,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五章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名录、工伤保险药品治疗工伤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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