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1-5章ppt-PowerPoin.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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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第1 1章章 保险学基础保险学基础1.1风险、风险管理与可保风险1.1.1 1.1.1 风险风险 风险是指社会和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人们时刻警惕和忧虑的,可能因意外事故发生而造成社会财富损毁和影响人们的生命平安的随机现象。1.风险的特征 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的损失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未来性2.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按风险性质的不同,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两类:纯粹风险是指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风险所致结果既存在损害可能又存在获利可能的风险。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按风险对象可以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财产风险是指可能会导致有形财产发生损毁、丧失和贬
2、值的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因疾病、外界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人身受伤、致残和死亡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违法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1.1.2 1.1.2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个人或社会团体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与度量,选择合理的经济与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方案地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本钱去争取最大的平安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风险的识别、风险的估算、风险的评价、风险处理方式的选择等内容。1.1.风险识别
3、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包括感知风险与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2.2.风险估算风险估算 风险估算即风险的衡量,是指对某特定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估算,用以评价风险对预定目标的不利影响及其程度。3.3.风险评价风险评价 在风险识别与风险估算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以及处理风 4.4.风险处理方式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处理方式即对付风险的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躲避风险 预防风险 分散风险 转移风险 1.1.3 1.1.3 可保风险可保风险 保险所承担之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可能性 2.具有偶然性 3.具有意外性 4.具有纯粹性 5.具有
4、同质性 1.2 1.2 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的基本原理 1.2.1 1.2.1 保险的界定保险的界定 1.1.保险的定义保险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行为。2.2.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素构成保险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可保风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建立保险基金 确定合理的费率 订立保险合同 1.2.2 1.2.2 保
5、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特征 2.互助性特征 3.法律性特征 4.科学性特征 1.2.3 1.2.3 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分类 1.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按保险的性质,可以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者到达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临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
6、保险 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某项特定政策的要求,以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来开办的保险。2.2.按保险立法中的规定分类按保险立法中的规定分类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将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中包括了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险种。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中包括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3.3.按保险标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
7、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4.4.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类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类 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参加的保险。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双方采取自愿方式,通过协商,取得共识,签订合同,建立的保险关系。1.2.4 1.2.4 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 1.1.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的职能 保险是将发生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偶发风险事故或人身伤害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平均分摊给所有的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分散风险的职能。补偿损失的职能 保险将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合同 约定的保
8、险事故或人身事件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补偿损失的职能。2.2.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积蓄基金的职能 保险合同一经签订,投保人就需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把每笔保险费积蓄在一起作为损失赔付的保险基金,这就是保险积蓄基金的职能。管理风险的职能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双方必然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双方的这种追求必然引起对风险监督管理的关注,这就是保险所具有的管理风险的职能。1.3 1.3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 1.3.1 1.3.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从而形成了保险法中的
9、一项重要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成认的利益,才可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确实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1.3.2 1.3.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虚报、漏报或欺诈。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费率和其他可能会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
10、事实;合同订立时,根据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已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做如实答复;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转让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保险合同。2.2.履行保证义务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定,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这是对投保人的要求。3.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违反告知义务主要表现为
11、遗漏、隐瞒、伪报、欺诈等行为。受害方有如下权利:(1)废除保险合同;(2)如果涉及欺诈行为,除了可以废除保险合同外,还可以向对方索取索赔损失;(3)可以放弃上述两项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1.3.3.1.3.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1.保险关系上风险事故近因的判定通常保险关系上近因的判定按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判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近因。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造成损失的原因即为近因。假设此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假
12、设此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定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多因同时发生。假设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假设其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也有除外责任和未保风险范围内的原因,保险人只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多因连续发生。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以最近的(“后因”)、最主要的原因为近因,假设其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当“后因”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结果、合理连续或自然连续时,则应以“前因”为近因。多因间断发生。多因间断发生,“后因”与“前因”之间没有必
13、然的因果关系,彼此独立,可按单因事故处理。判定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对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判定,一般要根据客观事实和实践经验进行合理推断。要广泛收集造成损失的各种资料,然后,根据掌握的资料科学地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从中找出损失的近因。2.2.判定保险关系上风险事故近因应遵循的原则判定保险关系上风险事故近因应遵循的原则。在保险实务中,判定风险事故的近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和其他未指明的原因同时导致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和属于除外责任和未保风险范围的原因同时导致的,除外责任和未保风险范围的原因为近因。如果是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14、造成的损失,最初的原因为近因。如果导致损失发生的各因素可以分开,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范围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责任和未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如果导致损失发生的各种因素难以区分开来,保险人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1.3.4 1.3.4 损害补偿原则损害补偿原则 害补偿原则是指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1.1.损害补偿的限制条件损害补偿的限制条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事故损害补偿有以下三个限制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2.2.损害补偿的派生原则损害补偿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
15、,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构成重复保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按照分摊原则由几个保险人根据不同比例分摊赔偿金额。1.4 1.4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 1.4.1 1.4.1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又有形式意义与实质 意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标准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两局部,保险公法涉及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与保险业经营者之间
16、的监督管理的纵向关系,保险私法涉及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横向关系。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标准文件,如我国1995年6月30日公布的保险法。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律标准的总和。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标准的总称。1.4.2 1.4.2 我国的保险立法我国的保险立法 我国的保险立法活动始于清朝末年。由于战事不断、政局不稳、经济落后、国力不济等因素的影响,直到成立后
17、,特别是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立法才得到了真正的快速开展。建国以来,我国的保险立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1.建国初期的保险立法建国初期的保险立法 2.2.开放后的保险立法开放后的保险立法 3.3.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立法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立法保险基本法的出台保险基本法的出台 1991年10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成了 保险法起草小组,研究起草保险法。1995年6月,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保险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1.4.31.4.3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
1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关于修改 保险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保险法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共计八章一百五十八条。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采用了合并立法的体制包括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两局部内容。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二是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三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调整业法又称为“保险事业监督法”,是调整保险监管关系、标准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监管部门在执行监管过程中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之
19、间在合作、竞争过程中的关系;保险公司内部在管理过程中的关系等。1.保险法的适应范围保险法的适应范围(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保险法的生效日期 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保险法的失效日期 保险法未规定废止时间留待以后的法律予以明确。保险法的溯及力 保险法采取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在 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3)保险法对人的效力。保险法适应于参加到商业保险活动中的 境内的所有人。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会。以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
20、济人等。参加了依照保险法开办的各种商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等。2.2.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3.3.保险业的基本规定保险业的基本规定第2章机动车辆保险综述2.1 2.1 机动车辆保险简介机动车辆保险简介 2.1.1 2.1.1 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2.1.2 2.1.2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2.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对象的广泛性和差异性 3.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合同的不定值性 4.机动车辆保险的追偿性 5.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频率较高
21、 6.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弹性和刚性 2.1.3 2.1.3 机动车辆保险的作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作用 1.稳定了社会秩序 2.扩大了汽车的需求 3.保证了道路平安畅通 4.促进了车辆平安性能的提高 2.2 2.2 国外汽车保险开展概况国外汽车保险开展概况 2.2.1 2.2.1 汽车保险的产生与开展汽车保险的产生与开展 世界上第一张汽车保险单是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于1895年签发的,是一份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单。随后又出现了汽车火险和汽车碰撞造成的损失险。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领域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在汽车保险出现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责任作为主险,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而
22、今,汽车保险已从单一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展到车身保险。车身保险又由单纯的火险、碰撞损失险逐步开展到综合性的风险保障。同时,针对投保人特殊的风险保障需求开辟设计了种类繁多的附加险,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特殊的风险保障需要。2.2.2 2.2.2 汽车保险汽车保险 在1935年至1959年间,相继推出了5种标准化保险单,即:基本汽车保单(Basic Auto Policy,BAP)、家庭汽车保单(Family Auto Policy,FAP)、综合汽车保单(Comprehensive Auto Policy,CAP)、特惠汽车保单(Special Pachage Auto Policy,SPAP/SAP)
23、和车行责任保单(Garage Liability Auto Policy,GAP)。1977年,保险服务社对使用了多年的标准化保单进行了修正并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原基本汽车保单、家庭汽车保单和特惠汽车保单合为个人汽车保单;原综合汽车保单和车行责任保单合为商用汽车保单。2.2.3 2.2.3 英国汽英国汽车车保保险险 1895年,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费为10-100英镑的汽车责任保险单,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汽车保险单。1903年,英国成立了第一家专门经营汽车保险的公司,即“汽车综合保险联合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每年由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一次保险汽车,成为确保保
24、险顺利开展的技术手段,其运作经验对汽车保险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3 2.3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我国机动车辆保险 2.3.1 2.3.1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开展历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开展历程 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不久就出现了对该保险的争议。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七十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馆等外国人汽车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1980年我国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了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1983年11月,我国将“汽车保险”更名
25、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2002年8月15日保监会发出了关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内各家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自主性车险条款、费率,200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不再执行。保险市场呈现出百花齐放、空天繁荣的局面。2.3.2 2.3.2 我国当前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市场我国当前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市场目前,我国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华泰财产保险股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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