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立法.docx
《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立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立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立法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立法;实施机制;公众参加 内容提要: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近二十年,其实施效果还不能说是胜利的。其制度的定位、设计到实施都存在很多问题。而环境污染管制应当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建构,因此,必需从制度设计到实施机制等方面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进展完善。 一、我国污染物总量掌握和排污许可制度进展回忆 从20世纪80年月我国一些地方开头试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物掌握方面,1985年,上海市开头在黄浦江上游水资源爱护地区实行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为目的的排污许可证制度。1986年2月25日,上海市政府特地公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条
2、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对总量掌握制度进展了规定。其后,在徐州、厦门、金华、深圳、常州、重庆等一批城市间续推广了这项治理方法,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下达了关于以总量掌握为核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治理暂行方法和开展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头进入通过总量掌握强化水环境治理的新阶段。大气污染物掌握方面,1991年开头,国家环保局在16个城市进展了排放污染物总量掌握和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肯定的效果。 随着国家对环境爱护问题的日益重视,基于前一时期的立法和实践阅历的积存,在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九五”规划和2023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将污染物
3、排放总量掌握确立为我国环境爱护的一项重大举措。原国家环保局为落实“九五”环保规划,制定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规划。根据该规划的规定,我国的总量掌握规划主要采纳目标总量掌握,同时辅以局部的容量总量掌握。详细地说,一方面在全国这一宏观层面上实施目标总量掌握,就是把1995年全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规划掌握指标下到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将指标分解后下到达辖区的地、市,最终各地、市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总量掌握指标,根据污染物来源,核定安排污染源总量掌握指标。另一方面,针对某些区域如“三河”、“三湖”、“两区”和47个环保重点城市的空气、地面水环境功能
4、区,实施容量总量掌握。在其后的一年时间内,我国的污染物总量掌握由思路框架落实成为了一项详细的国家级环保政策。 以发放排污许可证为手段的环境污染总量掌握实施几年以后,国家开头将这一政策转化为详细的法律制度。针对详细工作中消失的问题和状况,国务院于2023年3月20日公布了经全面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到达浓度排放标准但仍不能到达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掌握制度,并对总量掌握作了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该细则将总量掌握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结合在一起,以总量掌握作为排污许可制度的根底和实施要求,又以排放许可证作为总量掌握制度实施的法律形式和手段。2023年4月全国人大
5、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后该法规定,对尚未到达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掌握区、二氧化硫污染掌握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区,在掌握区内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11 2023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五”规划的根底上公布了国家环境爱护“十五”规划。该规划提出了对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掌握指标和工业污染防治指标。2023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掌握规划治理。要求各地方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
6、实行排污许可证治理,加强执法监视,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视查处力度,确保总量掌握目标的实现。 至此,总量掌握规划得到更新和强化,详细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从立法规定上看,规定更加细密、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拓宽了适用的地域和对象范围。同时,我国的总量掌握制度呈现出由目标总量掌握向容量总量掌握过渡的趋势,这也是这一制度进一步深化进展的表现。但总的来说,我国的总量掌握制度目前还存在诸多缺乏,如主要通过行政规划的方式分解指标进展总量掌握,总量掌握类型单 一、水平不高、指标安排方式缺乏效率,总量指标的约束力不强,总量掌握缺乏特地立法,与现有其他环境爱护制度存在不协调等。 二、排污许可制度
7、实施中的存在问题分析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其实施效果还未能说是抱负的。 (一)制度的实施程度太低 尽管排污许可证并未要求适用于全部的排污者,其实施程度距离法律的要求仍旧太低。在很多地方,排污许可证制度事实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一是发证的数字与实际排污企业数差距太大。目前,在已经进展了污染物申报登记的企业中,只有30%左右获颁了排污许可证,22假如以排污企业为基数的话,比例还会低得多;许多地方根本没有真正落实过这项制度。有些城市还没有发过排污许可证,有的城市只是象征性地发过几十份排污许可证,而且没有连续性,许可证往往是一次性的,到期不再续发。 (二)制度缺乏确定性、稳
8、定性、持续性和权威性 我国至今没有普遍适用于全国及全部排污单位的统一的排污许可立法。排污许可制度尚未制度化,往往依据国家的某个打算或政府的特定治理目标的需要来实施,排污者对此缺乏预见性,难以事先实行行动。由于目标的变化或规划的修改,指标也经常变化,而且排污指标的下达往往滞后,行政机关的发证工作经常连接不上,企业的许可证到期但新指标又不能准时下达的状况时有发生,然而企业的生产不行能停顿,排污得持续。许可证往往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因而其权威性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执法机构对许可证的实施状况缺乏常常有效的监视,无证排污和超证排污的现象未能准时订正,对违法行为不予惩罚,或惩罚太轻,排污许可证对许可证持有者
9、的约束力不强,这进一步减弱了许可证的权威性。 (三)制度的实施发生变异 许可是一种审批行为,它会产生批准或不批准两种结果,但是目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几乎不存在不批准,不是对排污行为的审批及排污指标的合理安排,排污者申报多少排污量,环保部门就认可多少排放量。所以它是跟在排污者后面进展的一种排污的事后认可。33此外,许可证的发放未能与总量掌握制度相结合,排污指标未能与环境容量挂钩,与政府确立许可证制度的初衷相违反。 (四)许可的程序存在严峻的缺陷 首先,是发证的公开性不够。环境行政主管机关未公开各企业的排污状况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状况,申请人不了解排污的详细核定标准和核定方法,不了解排污指标安排的依据
10、,难以避开“暗箱操作”和显示公正的状况发生。对于不予受理申请和不予发放许可证的情形,申请人得不到来自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的解释。社会公众不了解排污者和排污的相关信息。对于发证对自己的影响难以推断。 其次,缺乏异议和听取公众意见程序。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在做出排污许可打算前并未听取排污单位、与排污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异议没有相应的途径反映。 第三,手续繁多、耗时过长。向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申领更换排污许可证的手续繁杂,而且要求供应的资料也很简单,其中有些是不必要的资料。对于一些污染大户的重点治理存在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现象,使申请人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负担。排污许可实施程序的期限过长,
11、从提出许可申请到最终发放许可证一般要拖几个月,有时甚至要半年。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审批的内部程序过于简单。 三、影响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的支撑不够 在国际上被当作一项支柱性法律制度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最初以政策的形式提出和明确,存在着法律依据的先天缺乏。目前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进展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1988年国家环境爱护局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治理暂行方法、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23年国务院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标准远远缺乏于将排污许可证支撑为环境法的一项根本制度。而且这些规定又缺乏配套的技术标准,没有详细的步骤与措施,缺乏操
12、作性。 在行政许可法公布后,作为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详细法律依据的很多地方立法的法律效力有缺陷,甚至将失效。行政许可法第2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其第14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纳打算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准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15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治理的需要,确需马上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
13、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连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供应效劳,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16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详细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详细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
14、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详细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详细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详细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17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标准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我国目前地方有关排污许可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一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如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23年);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规章,如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治理规定(2023年)、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治理暂行方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治理方法(2023年),四川省污染物申报登记和排放许可治理方法(2023年)等。省、
15、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行政许可,期限一年。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对上位法已设立的行政许可做出详细规定的,不得增设许可及行政许可条件。但是局部地方政府规章,如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治理方法设定的排污许可范围大大超过国家立法的范围,属于需要清理的法律文件之列。诸如此类现象不少。使得一些地方实施的排污许可证底气缺乏。 (二)法律对该制度的熟悉和定位不准 排污许可证制度,一开头就是作为一项附属性制度消失,主要为实施污染物总量掌握,即安排排污指标效劳,而不是作为准许、核定、规制全部排污行为的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强大的作用得不到全面发挥。总量掌握制度由于种种缘由尚未能很好推行,依附于其上的许可
16、证制度也因而处于不死不活的状态。 (三)行政传统的影响 行政机关的活动传统上不重视程序正义,不重视公众参加和相对人利益的爱护。我国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立法中的程序性内容相当不完善,行政许可法所要求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尚未得到详细表达。许可证制度中公众参加严峻缺乏,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加的都缺乏热忱,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必要。企业的顾虑是信息公开会造成社会居民的恐慌,从而增加自己的压力;而在发证中进行公开听证会没有实质意义,由于参与的群众不是专业人士,对污染掌握没有专业学问。政府的顾虑则是政府机关的人手有限,征集公众意见及组织听证会,需要大量的人
17、力、物力资源。所以,排污许可证的公众参加制度目前依旧是纸上谈兵,公共利益爱护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其它环境立法,除了新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少量的公众参加内容外,对环境爱护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加也没有详细要求和指引。排污监测数据和其它资料只在排污者和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国家环保总局于1999年公布的污染源监测治理方法是目前为止对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做的最全面的规定,从其内容可知,污染监测结果和数据只为政府部门执法和治理所用,公众根本无法获得及使用。 (四)经济技术上存在障碍 由于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总量掌握制度捆绑在一起,总量掌握制度的推行需要强大的经济技术支持,而目前这种经济技术供应仍旧缺乏够,如环境
18、容量的测定目前还没有特别成熟的技术手段,而且本钱昂贵。为精确跟踪企业的排污状况,需要受监控的企业安装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这对大局部企业而言是一个较大的负担,企业有较大的抵触。 四、排污许可制度的出路 为了将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造成环境法的根本制度和环境治理的支柱性制度, (一)重新确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地位 首先,应当在环境爱护法中明确其根本制度的地位。根本制度的实施具有全面性和普遍性,对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全面进展发证治理是国际的普遍做法,应为进展的必定趋势,环境爱护法在修改时应为其进展建立根底并留有余地。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仍局限于个别区域和重点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应尽可能明
19、确、详细、公开、稳定,不在一样主体之间产生不公正对待、不公平竞争的后果。 其次,应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从总量掌握的框架内独立出来,作为一项对排污行为进展全面掌握和治理的制度。不仅实行总量掌握的污染物的排放需要申领许可证,实行浓度掌握的污染物的排放也需要申领许可证。总量掌握许可证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总量掌握规划发放,浓度掌握许可证则在申请者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后,根据浓度掌握和其他法律要求发放。 第三,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污染治理的中心环节,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其他制度结合起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作为企业能否获得排污许可证先决条件,排污许可证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
20、”制度把关;把限期治理制度作为取得正式许可证及维持许可证的附属制度;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准制度结合起来、将排污收费制度与总量掌握制度和排污指标的拥有结合起来,使各项制度能协同发挥作用。最近,国家环保总局打算在深圳等6个城市开展综合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使排污许可证成为反映企业环境责、权、利的法律文书和凭证,做到依证治理,按证排污,违证惩罚,标准排污者的环境行为。这一试点旨在深化污染防治工作,探究一证式治理模式,探究建立以环境容量为根底、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治理手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污染防治治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报告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动态治理信息系统,标准对排污者的
21、治理。44这是有益的探究。 第四,提高许可证的效力和权威性。排污许可证是确定企业能否排污、以及以什么方式排污的直接依据,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排污。违反许可证将会受到惩处,甚至撤消许可证。使排污许可证有打算排污者命运的作用,也使环境治理部门有实质性的掌握措施。无需别人再给予一票拒绝权。 第五,统一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不再留尾巴。按许可证治理的最早规定,许可证分为两种: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对到达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掌握要求的排污者发放排污许可证;对尚未到达排放标准或总量掌握要求的排污者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但是该制度已经试行了那么多年,仍旧保存临时许可证不够严厉。而且,国家法
22、律和政策早就要求全部污染源都要实现达标排放,未能达标的都应限期治理,因而,也不能取得许可证。(二)完善排污许可证治理的程序,爱护公众的利益 1简化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申请书需要采纳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供应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托付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依据此条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形式应当多样化,给申请人供应多种可选择的方式,特殊是网上申请这类高效率的方式,应得到大力推广,以表达行政程序的便民原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排污 许可证 制度 立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