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作业答案中国法制史作业答案解析(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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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制史作业答案中国法制史作业答案解析(五篇)中国法制史作业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答案解析篇一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 (4.2) 三司推事 (5.6) 二、简答题 1.简述北齐律的根本内容。(4.1)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3.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惩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根本内容。(1
2、.8) 5.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6.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根本特色。(7.4) 7.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根本内容。(10.5) 8.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缘由。(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根本内容。(11.1) 三、论述题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缘由、内容及意义。(3.1) 4.试述古代中心司法体系的特点。(此题综合) 5.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缘由、内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3、.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缘由。(10.2) 10.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
4、,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11.清末法制改革评析。(10.2) 12.试述唐律中对贵族、官吏的等级特权爱护制度。(5.3)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秦简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某些详细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折杖法(6.3)宋朝的刑罚制度,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表达了省刑从轻的精神,但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该法订正了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在肯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冲突。 枷号 (8.4)明代增加的刑罚种类,马上犯人颈套木枷,置于监狱门口或指定的官府衙门门口示众羞辱。其执行时间有一至三个月,甚至
5、永久枷号。木枷重量规定二三十斤。春秋决狱(3.2)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殊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领事裁判权(9.6) 鸦片战斗之后订立了很多不公平条约,在这些不公平条约中,列强们无不要求享有领事裁判权。对于这种领事裁判权,开头清政府并没有熟悉到是什么屈辱,然而,随着列强的军事渗透和领事裁判权的扩大,西方人的高傲使中国人感到极大的耻辱。一些蛮横的西方人,利用军事力气和领事裁判权来欺侮中国人,向清政府的权威提出挑战,而清政府迫于列强的势力,
6、只得服从列强,上下官吏唯洋人马首是瞻,列强在与中国的冲突中,西方的民族、国家和主权的观念也影响中国,领事裁判权变成了中国国家和民族的耻辱,各阶层的坚韧抗争遂无可避开。 廷杖(8.4)是明朝皇帝惩罚大臣的一种特别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头,常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这种极其残忍的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 九卿会审(8.4)九卿会审”是中国古代一种会审制度,明朝称其为“九卿圆审”,清朝称其为“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件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
7、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五听 (1.7)中国古代在审讯过程要求尽量应用技巧,“用情讯之”,使用“五听”之术。“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周礼秋官小司寇郑玄注)。这种原则还写入法律。 五权宪法(11.3)在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中,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常常处于并列地位,孙中山之所以独辟蹊径提出五权宪法,其深层次缘由在于他始终盼望中国能在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五权宪法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相互监视制衡。 六法全书(11.3)南京
8、国民政府初期以制定各项法典为主,逐步形成了“六法”体系。所谓“六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前者是依据六法全书勒定以后,后者是依据六法全书制定之前的说法。可以说六法全书是以六法为体系,把所公布的一切成文法和判例和解释例汇编的法律全书,但它没有包括300余种单行的法规,尤其是由党务、行政、军事机关公布的,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法规。 八议(5.3)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惩罚的规定。“八议”一指“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德到达封建
9、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能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者,六指“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效劳的人;八指“议宾”,即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宾者:根据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秦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根据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三司推事(5.6)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唐以大理寺为中心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心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觉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
10、,或迳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心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视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加某些案件的审判。每逢大案,经常由皇帝特诏,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由于案件状况不同个,三司组成人员可以变化,审判地点可在京城,也可在地方。二简答题 1.简述北齐律的根本内容。(4.1) 北齐代东魏后,便着手制定律令,制成齐律,史称北齐律。与律同时修定颁行的还有令、格等,但以北齐律对后世影响最大。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阅历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
11、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根底。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孙中山关于政权建立的一系列理论,其主要原则表达 (一)从“以党治国”到“*” (二)从“权能分治”到“五权宪法” (三)从“建国三时期”到“训政保姆论”。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表现出“二重性”特征: 1.从法律内容上看,是继受
12、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2.从立法层次上看,一般法与特殊法并存,而且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数量亦多于一般法。 3.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 3.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惩罚的原则。(5.3)老幼废疾之人犯罪减免惩罚是中国古代的一贯做法,唐律的规定更加标准。唐律将老、幼、残疾人分为三等:第一等为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其次等为年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皇帝裁决;盗及伤人,允许收赎;其他犯罪勿论。第三等为年90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担当刑事责任。在年龄的计算及确定疾病的时间上,唐律还规定,犯罪时没有到达老、疾而事发时老
13、、疾的,按老、疾对待;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唐代立法还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 4.简述法经的根本内容。(1.8) 战国时魏国的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年)编定法经,是一部有体系的法典著作。由于法经早已经失传,我们现在所能够知道的仅有盗、贼、囚(一为网)、捕、杂、具六篇的篇目。盗法:主要是指偷窃和抢劫。贼法:贼与盗有肯定的区分,贼是以害人为主,其危害与盗一样而更加过之,所以后世经常把贼盗并列,而以贼为首。囚法:亦称网法,从篇目来看,这应当是关于关押囚犯方面的规定。捕法:应当是关于缉捕的法律。杂法:是针对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犯罪行为。具法:其
14、内容应当是量刑标准。 法经是一部以刑为主的法典,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而变法的,因此秦律的很多内容都承袭法经,汉代的九章律也是在法经的根底上增定而成的,由此可见法经对后世立法模式的深远影响。 5、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汉文帝十三年批准进展刑制改革,主要内容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文帝致辞改革刑制,本意是要废除肉刑,宽缓刑罚,但实行起来却有明显缺陷,“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需要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即位后,经过两次改革,斩左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至
15、此,中国刑罚史上存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根本上为其他刑罚所取代。同时,为避开用刑过重,景帝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详细规定。 此外,文帝在废除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做了改革,打算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6.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根本特色。(7.3) 元代刑事立法表达了民族特色,与前朝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 1)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2)凌迟成为惩治严峻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3)五刑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劓鼻、割舌、断手足、剥皮、抽筋、跪磁芒碎瓦、葅醢、磔等十数种酷刑。另外。元代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与唐宋相比,元代的刑罚制度无异是
16、一个倒退。 7.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根本内容。(10.5)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和中国传统封闭的法文化状态的被打破,使中国人由传统的法观念向近代的法观念转型。正是在这样的思想熟悉的根底上,才有可能承受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诸法分立”的新体系,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经过四年的时间,于宣统三年九月完成,这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根据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其中虽然保存了封建剩余,但究竟和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开头接轨,并为继起的民国政府制定民法典奠定了重要的根底。晚晴民律制订的过程,使得人们在法观念上受到了一次启蒙教育,提高了依法保获私权的意识。大清民律草案仿照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和构造,共分五
17、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三十六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条。 8.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缘由。(1.5) 从姓氏起源来说,“同姓”原本出自同一女性祖先,“同姓”婚配意味着同缘血亲结合。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渐渐熟悉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逐步形成了“同姓不婚”的禁忌规章,并由此建立了氏族制度和氏族外婚制原则。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根本内容。(11.1) 临时约法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七章,共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有: 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
18、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三论述题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7.5) 答复要点: 1、明初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实行重典治国。其一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通过治吏到达治民的目的;其二实行严刑峻法。 2、成效和后果:明初重典治国对于改进吏治,安定社会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和法制的畸形进展。其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重刑之下,人人自危,使官吏与朝廷离心离德,并挫伤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二,从长远角度来看,不利于缓和社会冲突和维持专制统治,更为极端君主专制和特务恣意横行供应理论前提。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第一,有利于
19、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确定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的地位。 其次,有利于了解法律制度与国家、政权、社会之间的关系,增加忧患意识,提高熟悉事物和分析事物的水平。 第三,有利于充实专业学问和完善学问构造,进而打下比拟坚实的根底。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缘由、内容及意义。(3.1)答案要点汉朝死刑刑名多沿秦朝或前代之制,如族刑,枭首,腰斩,弃市等皆连续使用.此外,两汉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也都是沿用秦或前代的。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调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改革的起因 对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后世多有评说,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
20、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自汉代至魏晋,对肉刑的除复,虽然长期争辩不休,但隋朝开皇律中新的封建制五刑确实立,反映了汉代刑制改革是符合历史进展的必定趋势的. 4.试述古代中心司法体系的特点。(此题综合) 答案要点历代在中心始终存在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这一是当时政治统治的需要,构成一种相互牵制而又相互监视的司法体系,以便加强对司法工作的治理;二是适应当时的政治形势,采纳“因俗而治”,依据不同的状况来维持政治上的统一;三是说明司法行政始终依附于政治权力,缺乏独立的力量。可以说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消失和形成,始终是围围着政治这根主轴。既然是多种途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第一,从政治统治
21、的角度来看,相互牵制监视的司法体系适合于司法工作的性质,但在很大程度给统治者以很大的游移空间,也使司法行政缺乏稳定性。 其次,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始终是政治进展为根底的,在很大程度上突出特权,简单走上“人治”,而“人治”的特点则直接影响司法行政。 第三,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假如有稳定的运行机制,在肯定程度上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但多种途径司法行政是很难形成稳定的运行机制,所以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 5.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明朝初年,统治者确立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这一思想的形成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 1)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2)“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
22、思想。3)明初简单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是朱元璋又一重要的法律思想。此外,他还强调“法贵简当,使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和行动。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缘由、内容及意义。(3.1)缘由:在刑罚体系上,战国和秦朝沿用奴隶制五刑,只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又补充增加了很多新的刑罚种类。新旧刑罚混杂,层次体系不清,使刑罚制度显得杂乱无章。西汉初年,根本采纳秦朝的刑罚制度,随着政权的稳固,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生产的恢复和进展,严刑峻罚的做法招致了众多的批判声。 内容:汉文帝十三年批准进展刑制改革,主要内容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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