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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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心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心、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心治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
2、等。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缘由确需淘汰或者无法修理、无修理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意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转变或者局部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楚,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
3、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次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财政部、各部门根据规定权限对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展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财政部批复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应当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 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效劳中心的国有资产处置,分别由国管局、中直治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归口治理。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治理方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方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第九条 除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各部门及中心治理企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治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效劳中心除外)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部门自行审批。 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依据实际准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条 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各部门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
5、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中心级讨论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打算转让,除涉及国家隐秘、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隐秘、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国家设立的中心级讨论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中心军工集团及中国工程物理讨论院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其中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力量、修理保障力量等的,应当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核程
6、序后,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难等应急状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焦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大事完毕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各部门、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准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展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状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状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心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展
7、资产评估,并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治理有关规定进展核准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中心级讨论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展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打算是否进展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六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转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心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根据本方法其次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
8、续;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中心无偿划转给地方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心行政事业单位按本方法其次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地方无偿划转给中心的,由划出方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9、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供应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节 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中心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九条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
10、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三节 转让 其次十一条 转让是指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展,严格掌握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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