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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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治理和监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安康进展,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受国家常常性资助的社会力气举办的一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气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
2、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精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省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治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掌握和监视,防范财务风险。 其次章 财务治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展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转变学校财务治理权。即在肯定
3、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治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详细实行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依据当地实际状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根据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效劳和经营等工程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治理 第
4、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依据教育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规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根据规定使用的预算治理方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根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
5、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进展的根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状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依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根据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依据年度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掌握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标准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治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6、。假如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规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以外局部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依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精确,标准决算治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治理 其次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
7、金。 其次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
8、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其次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其次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根据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准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治理 其次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消耗和损失。 其次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
9、开展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发生的根本支出和工程支出。根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工程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进展目标,在根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
10、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根底上,进一步根据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其次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治理制度。 其次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状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治理,根本支出、工程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工程支出应当根据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其次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
11、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根据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其次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工程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根据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状况;工程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承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规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选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
12、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治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治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治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根据原用途连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治理,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根据规定结转下一年度连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
13、工福利基金,剩余局部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治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治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根据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特地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治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根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肯定比例提取,并根据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根据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修理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14、。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根据非财政拨款结余的肯定比例提取以及根据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承受社会捐赠和根据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嘉奖、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根据其他有关规定,依据事业进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治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根据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治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15、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治理制度,加强和标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治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安康进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科学标准、从严掌握、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
16、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治理制度,加强资金监视治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准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准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治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设
17、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名目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具体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展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准时查明缘由,根据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到达交付使用状态的建立工程。 在建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
18、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展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供应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展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掌握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展对外投资,不得
19、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展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
20、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治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担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归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承受托付代
21、为治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治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治理,准时清理并根据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掌握机制,标准和加强借入款项治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供应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展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视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展全面清理,编制财产名目和债
22、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治理工作,并妥当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完毕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转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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