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立法程序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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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美立法程序比较研究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3年其次期 一、中美提出立法议案之比拟 议会和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因此,议员或者代表作为代议制国家代议机关的组成人员,便合理的成为立法提案主体。美国采纳的是议员行使立法提案权,美国的宪法规定了只有参众两院的议员有权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其他机关和人员均无权直接提出立法议案。在我国,立法法沿袭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确定了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特地委员会、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述主体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2、出议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各特地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心军委、最高法、最高检、10名人大代表以上的联名。从中美比拟看来,由于政治制度的不同以及历史因素的影响,可以说美国主体以议会为头,中国以人大为头兼具了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监察机关。尽管如此的多元以及不同,但明显两个国家的政府以及政府首脑所行使的立法提案权,还是起到了重大作用以及占到了支配地位。且在主体行使权力的要求上,中美均对主体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差异甚微,于此不赘)。这些限定条件不仅对享有立法权力的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起到了制约作用,而且也保障了立法提案主体民主参与立法活动和依法行使权力。 二、审议提案之
3、比拟 (一)审议提案之主体提案所附带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是审议机关对提案主要内容审查和辩论的对象。审议的质量反映了民主的质量、将来成文法的质量以及马上出台之法律对社会产生的预期效果。可以说,审议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生效。作为民主宪政的重大表达,审议提案的程序居于立法程序中承上启下的轴承地位,既表达了少局部意志通过协商、辩论、冲突、妥协成为共同意志的过程,又打算了最终法最终终局的社会效果。美国将这一任务交给议会及其代表机关表达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民主宪政”,而我国通过各种会议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席团各代表团,充分了表达了我国的民主集中制。 (二)审议提案之客体审议提案会议审议的客体,即审议的文本
4、,美国采纳通告及解释程序、评论程序等非正式程序、以及听证的正式程序和协商程序对文本进展审议,文本经过议会协商审议,议员的提案只作为根底草案供争论参考。而我国对此尚无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立法程序上的一个空缺,需要改良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草案适法瑕疵或者建立性不强等问题,对审议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最终法案的出台产生影响。 (三)审议的方式步骤而对于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环节的程序,即审议方式以准时间规章,中美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草案的根本方式不外乎为公开和隐秘两种。公开审议准许了社会公民,即非立法主体的成员旁听,而隐秘的审议方式,是由法定隐秘方式(通常涉及军事、外贸等主权方面问题)或者由非常
5、之一的与会代表提出隐秘审议提议,经主持人同意而变为隐秘审议形式的提议隐秘方式组成。从世界范围内的现代立法制度看,这两种方式较为完备的涵盖了审议方式所必需涉及的范围,且在世界范围内各国也提倡了公开为主,以较为严苛的相关法律规定对隐秘审议的两种方式进展了限制,肯定程度上还是保障了全部公民的知情权,反映了法制建立到达的肯定高度。在公开审议制度方面,美国在除可能泄露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议案之外,一般状况下立法听证皆实行公开的形式。正式听证程序在美国又被称为“审判式听证程序”,其显著特点在于它是“准司法化”程序,即行政机关仿造法院的审判程序进展提交证据和询问证人的听证程序。所以,证据听证是正式听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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