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解读(1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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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解读(14篇)人民警察着装治理规定解读篇一 其次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根据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别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隐秘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顿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公安民警
2、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与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与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根据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洁净干净。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别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
3、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
4、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状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势良好。 第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制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消遣场所。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第十二条 2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武有序。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惜和妥当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
5、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展处置: (一)情节稍微的,当场予以批判教育和订正; (二)情节严峻、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实行带离现场、停顿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展批判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加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峻后果的
6、,应当根据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加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准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立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与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依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着装治理规定解读篇二 为标准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证着装的统一性、严厉性和权
7、威性,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的威慑力,树立环保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服装着装,是指在编在职的环境监察人员根据规定,穿着国家环保部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 其次条在以下时间和场合,必需着装: (一)本单位上班工作时间; (二)执行环境监察任务; (三)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四)参与环保会议、培训、宣传或重大集体活动的; (五)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三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执行暗查或特别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四)女性环境监察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
8、的情形。 第四条 退休、辞职、调离(含借调)环境监察机构不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顿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并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势良好。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需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严禁进入营业性消遣场所。 (二)根据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三)根据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
9、系挂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佩带大檐帽时不得歪戴,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五)保持着装形象,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别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七)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纹身、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八)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不得穿着制服外出闲逛或办私事。 (十)执行公务时,还必需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参与考
10、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需根据规定的时间和挨次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完毕时根据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七条 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着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武有序,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八条制服必需保持洁净干净。 第九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妥当保管服装、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不得与他人调换胸牌。 第十条着装标准和更换频次根据苏州市环境爱护局环保执法人员着装治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环境监察大队依据本市气候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保证着装标准统一。 第十二条 不定期对着装状况进展稽查,
11、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依据情节轻重赐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稍微的,当场予以批判教育及订正; (二)情节严峻、影响恶劣的,报局党组争论,实行暂停执法资格、通报批判、纪律处分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昆山市环境爱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着装治理规定解读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立,标准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根据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
12、必需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以下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需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需根据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大事、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
13、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别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与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根据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
14、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需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根据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
15、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
16、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峻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消遣场所。不得在制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与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状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需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根据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武有
17、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需爱惜和妥当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准时向警务治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顿执行职务、承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18、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治理部门进展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稍微的,当场进展批判教育和订正; (二)情节严峻、影响恶劣的,拘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展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治理部门有关规定进展严厉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治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准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准时通报检查状况。 其次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次十一
19、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全都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民警察着装治理规定解读篇四 一、执勤服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毛衣;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凉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凉帽。 二、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
20、;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 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或者制式圆领毛衣。 四、多功能服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绒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绒帽。 五、外穿式制式衬衣 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依据工作需要打算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人民警察着装治理规定解读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立,标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
21、人民警察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 其次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根据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 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第四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二)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 内衣不得外露 (三) 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 (四) 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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