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十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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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十二篇)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篇一 第一条?本_合同由_条款、投保单、_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_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章?投保范围 其次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安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_合同的被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_人本人、对被_人有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_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_责任 第三条?在_期间内,被_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_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_金: (一)被_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_人按本_合同上所载
2、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金额给付意外身故_金,对该被_人的_责任终止。 (二)被_人因患病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_合同所附人身_残疾程度与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_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金额给付残疾_金。如治疗仍未完毕,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金。 1.被_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_人给付各项残疾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金。 2.被_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
3、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工程的残疾_金者,_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残疾_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_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以下缘由造成被_人残疾、身故的,_人不担当给付_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_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_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_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_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_人在以下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残疾的,_人
4、也不担当给付_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_、_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_期间; (二)被_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_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hiv)期间。 第五章?_金额 第六条?_金额是_人担当给付_金责任的最高限额。_金额按份计算,每份_的累计_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
5、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_金额由投保人和_人商定,并在_单中载明,但同一被_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_。 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_费 第七条?_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_费。 第七章?_期间 第八条?_期间为一年,以_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_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_人有权解除本_合同,且不退还_费。对于本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事故,_人不负给付_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_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
6、或者提高_费率的,_人有权解除本_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_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事故,_人不负给付_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_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人按本_合同所载的最终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_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_合同_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_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_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_人。 投保人、被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_人担当。 投保人、被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必要
7、的证据丢失或事故性质、缘由无法认定时,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_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_人未准时供应有关单证,导致_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_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负给付_金责任。 (一)被_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人: 1._金给付通知书; 2._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_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供应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
8、、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_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人: 1._金给付通知书; 2._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_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_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_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准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_责任的,_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_
9、金义务;对不属于_责任的,_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_责任的而给付_金数额不能确定的,_人应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在_期间内,被_人因患病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_人将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_金。但若被_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_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_人支付的身故_金。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对_人恳求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毁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_合同时,投保人或被_人可指定一
10、人或数人为身故_金受益人。身故_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_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_人可以变更身故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_人,由_人在本_合同上批注。身故_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_人书面同意。 被_人无民事行为力量或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_合同残疾_金的受益人为被_人本人,_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_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单载明的_机构_。_单未载明_
11、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_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_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_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次十条?释义 本_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_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_合同的中国人民_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_合同的身故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_金恳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合同残疾_金而言是指被_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诞生日期为计算根底。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头,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
12、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漂浮、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客观事实。 意外损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大事为直接且单独的缘由致使身体受到的损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篇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章投保范围 其次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安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保险人本人
13、、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
14、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完毕,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工程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
15、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残疾的
16、,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暴动、恐惧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
17、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8、。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终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
19、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担当。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丢失或事故性质、缘由无法认定时,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拖延。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准时供应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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