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合伙企业注销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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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合伙企业注销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内资合伙企业注销 2、事项类型 承诺件 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 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 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 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
2、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 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 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本 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
3、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登记。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 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 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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