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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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2、事项类型 承诺件 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 666 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 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
2、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 责,不受非法干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 2017 年 10 月 27 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第六次修订):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 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9 号令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
3、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 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 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 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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