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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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 2、事项类型 承诺件 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公布,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 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2、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 2014 年 2 月 20 日国家
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公布的修订)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 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核准 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 知书。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核 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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