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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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内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2、事项类型 承诺件 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 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2、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 换发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 2016 年 03 月 01 日起施行。)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 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
3、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 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 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9 号令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 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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