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pdf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pdf(6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04-13 公布2007-05-20 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总则.(1)2工作机构.(2)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 6)5.4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 6)6
2、证书和标志.(2 7)6.1 证书.(2 7)6.2 标志.(2 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 9)8收 费.(2 9)9工作人员守则.(3 0)1 0 附则.(3 0)附件1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3 1)附件2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检验技术条件.(3 6)附件3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 7)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了做好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
3、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酸蓄电池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其产品范围如下:注:序号产品单元产品规格企业类型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起动用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船舶起动用全系列2牵引用铅酸蓄电池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3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排气式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阀控式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4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5固定型铅酸蓄电池排气式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阀
4、控式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6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7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8煤矿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用铅酸蓄电池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9储能用铅酸蓄电池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10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全系列生产型或组装型11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正极板全系列负极板全系列1.生产并销售便携式照明灯、电动器具等产品的企业,所生产的铅酸蓄电池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其蓄电池产品列入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2.购买未注入电解质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加入电解质后再进行销售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购买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是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电动三
5、轮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列入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4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产品单元适用于专门生产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或生产铅酸蓄电池同时含生产极板工序的生产企业。单纯生产极板的企业应办理“铅酸蓄电池用极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铅酸蓄电池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 也,若增加极板生产工序应申请增加极板产品单元,办理铅酸蓄电池生产型生产许可证。有极板工序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应申请办理铅酸蓄电池生产型生产许可证。5 .本 细则中所列铅酸蓄电池,指以铅及铅基合金、酸为主要材料,不论其电解质状态如何都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
6、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跟踪铅酸蓄电池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铅酸蓄电池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
7、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 号邮政编码:1 0 0 8 23电 话:0 1 0-6 8 5 27 5 24 6 8 5 9 48 9 7 6 8 5 9 47 1 8 6 8 5 9 49 8 8传 真:0 1 0-6 8 5 27 5 24 6 8 5 9 49 8 8电子信箱:j x c p s c b 1 26.c o m c m i f-z h l m e i.n e t.c n联 系 人:杨 洁 华 张 京 京 李 燕 霞 李 建 林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
8、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见附件l o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
9、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企业类型。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
10、品;4.1.1.3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4.1.1.4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发 送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发 出 行
11、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且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
12、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审查部制定核查计划,应提前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附 件 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将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3括企业名称、
13、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名称、产品规格、企业类型等):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 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组在现场实地核查时必须核查环境监测报告(该报告是县级以上环保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的监测报告,且报告须含污水排放口的铅的含量、P H 值,废气排放口的铅尘、铅烟、硫酸雾含量);如果企业采购的原辅材料是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的取证产品,必须核查采购的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如果企业生产的原辅材料是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的取证产品,其原辅材料的生产也须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核查其极板采购的相关文件(供方评
14、价、采购合同、货物验收等);企业的极板进货量应与产品的产量相匹配。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 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 抽样与检验4.
15、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 填 写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企业、检验机构、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 0 日(起动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产品7 5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
16、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 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 0 日内完成上报
17、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4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 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 0 日内向企业发出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h t t p:w w w.aq s i q.g o v.c n)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
18、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表 1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1G B/T 5 0 0 8-2 0 0 5起动用铅酸蓄电池2G B/T 7 4 0 3-1 9 9 6牵引用铅酸蓄电池3G B/T 7 4 0 4-2 0 0 0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4G B/T 1 3 2 8 1-1 9 9 1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5G B/T 1 3 3 3
19、7-1 9 9 1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6G B/T 1 9 6 3 8.2-2 0 0 5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7G B/T 1 9 6 3 9.1-2 0 0 5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8J B/T 4 2 8 2-1 9 9 2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9J B 8 2 0 0-1 9 9 9煤矿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用铅酸蓄电池1 0J B/T 9 6 5 3-1 9 9 9储能用铅酸蓄电池1 1J B/T 1 0 2 6 2-2 0 0 1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1 2C B/T 7 2 8-2 0 0 0船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1 3附件2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检验技术条件1 4J B/T 7 6
20、 3 0.1-.5-1 9 9 8铅酸蓄电池隔板1 5J B/T 3 0 7 6-1 9 9 9铅酸蓄电池槽1 6J B/T 9 6 5 4-1 9 9 9铅酸蓄电池用固化管1 7J B/T 1 0 0 5 2-1 9 9 9铅酸蓄电池用电解液1 8J B/T 1 0 0 5 3-1 9 9 9铅酸蓄电池用水1 9J B/T 1 0 0 5 4-1 9 9 9铅酸蓄电池用排管说明1、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除附件2外)。2、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新的有效版本的标准。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许办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注:
21、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检验技术条件见附件2。5.2 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1表 2-1 1)。5表 2-1 企业生产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类别仪器设备名称1生产设备及设施 1.铅粉机 2.和膏机A 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涂板装置4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铸板设施 5.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化成充电机及化成设施6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固化室及干燥设施 7.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分板设施(单片铸板除外)8.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灌酸装置(不带液蓄电池除外)9.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装配设施10.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热封机2工艺装备 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板栅模具2
22、.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极群模具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铅零件模具(铸焊极群除外)4.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工位器具3检验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外协件检验设备1.分析天平(机械天平:准确度0.0001g或电子天平:最小分度值:0.00001)2.架盘天平(准确度0.1g)3.卡尺4.温度计5.比重计6.视密度专用量具7.恒温水浴锅8.高温炉9.隔板电阻测试仪10.隔板最大孔径测试仪11.钢球12.分光光度计13.常规化学分析玻璃仪器及器皿14.厚 度 计(仅限AGM隔板)1 5.电导仪(不带液电池除外)16.恒温干燥箱产品检验设备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流恒压充放电机2.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高、低温设备3.
2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大电流放电器4.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温水浴设施5.反极仪6.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气密性检测器具7.大气压力计(限密封反应效率)4环保设施1.废水处理系统2.铅尘、铅烟收集净化系统3.酸雾收集净化系统6表 2-2 企业生产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类别仪器设备名称1生产设备及设施 1.铅粉机 2.和膏机 3.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涂板装置 4.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铸板设施 5.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化成充电机及化成设施6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固化室及干燥设施 7.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分板设施(单片铸板除外)8.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灌酸装置(不带液蓄电池除外)9.牵引用铅酸
24、蓄电池用装配设施A 1 0.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墩粉机或挤膏机、封底装置(仅限管式极板)1 1.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热封机(单体电池除外)2工艺装备 1.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板栅模具2.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极群模具3.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铅零件模具4.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工位器具3检验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外协件检验设备1.分析天平(机械天平:准确度0.0001g或电子天平:最小分度值:0.00001)2.架盘天平(准确度0.1g)3.卡尺4.温度计5.比重计6.视密度专用量具7.恒温水浴锅8.高温炉9.隔板电阻测试仪10.隔板最大孔径测试仪11.钢球12.分光光度计13.常规化学分析玻璃仪器及器皿 1 4
25、.电导仪(不带液电池除外)15.恒温干燥箱产品检验设备1.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流恒压充放电机2.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高、低温设备(热封电池除外)3.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大电流放电器4.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温水浴设施5.反极仪(单体蓄电池除外)6.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气密性检测器具4环保设施1.废水处理系统2.铅尘、铅烟收集净化系统3.酸雾收集净化系统7表 2-3 企业生产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类别仪器设备名称1生产设备及设施 1.铅粉机 2.和膏机A 3.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涂板装置4 .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铸板设施 5.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化成充电机及化成设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业产品 生产 许可证 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