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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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民法总论二、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二、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形式民法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形式民法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私法,狭义民法仅指民法,不广义民法是指私法,狭义民法仅指民法,不包括商法。包括商法。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即民法通则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即民法通则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案例案例4甲乙结婚一年即生一子丙,二人对丙疼爱甲乙结婚一年即生一子丙,二人对丙疼爱有加。丙有加。丙6岁时遭遇车祸,急需输血。甲乙岁时遭遇车祸,急需输血。甲乙均为均
2、为O型血,甲为儿子输血安全考虑,要求型血,甲为儿子输血安全考虑,要求医生抽自己的血。结果发现,丙的血型竟医生抽自己的血。结果发现,丙的血型竟为为A型。后经过型。后经过DNA鉴定,丙并非甲的亲身鉴定,丙并非甲的亲身儿子,是乙婚前和别人的儿子。甲一怒之儿子,是乙婚前和别人的儿子。甲一怒之下,把乙丙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父子关系,下,把乙丙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父子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对丙的抚养费用。并要求乙返还对丙的抚养费用。案例案例5案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案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
3、某不知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万5千元买下。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拒绝赵某的请求。拒绝赵某的请求。案例案例6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张同
4、居。2001年年4月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经公证机关于4月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法律
5、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P5)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力所能支配;2
6、、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赖、从属、领导等关系;比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时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定,是民事主体;而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征用等行为,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为,不受民法规范的调整。(2)意思表示自由)意思表示自由即意思自治,指不存在任何主体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的情形;(3)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基于财产利益和意志自治;(4)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交换等形成的关系)转关系(因财产交换等形成的关系
7、)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2)内容的非财产性)内容的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如姓名权、肖像权;(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不可任意转让、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民法的性质与任务民法的性质与任务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的
8、性质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一)民法是私法相对与公法而言,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即“法不明文禁止即为允许”;(二)民法是权利法(二)民法是权利法因为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保护和确认民事权利,对抗公法对权利的干涉和不法行为对权利的侵害;(三)民法为文明法(三)民法为文明法(四)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实体法相对于程序法而言,民法具体规定了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则是规定按照一定顺序、方法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不直接规定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五)民法为任意法(五)民法为任意法(六)民法是国内法(六)民法是国内法
9、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二、民法的任务(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始终的根本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特点:特点:根本性、统率性、抽象性不具体规定某一项具体制度或规范,而是对本质和规律运用抽象方式加以反映;非规范性、强行性。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
10、)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首要原则 要求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表现: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范围内广泛行为自由,依据自己意志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最高指导原则和其他制度构建的基础。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三)公平原则(
11、三)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在裁判民事纠纷时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法律适用和司法原则 要求: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须正当竞争。2.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如显示公平的合同可撤销。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分担。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即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四)等价有偿原则。即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四)等价有偿原则。即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四)等价有偿原则。即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地非法调
12、取他人的财产。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五)诚实信用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讲诚信、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具有强大功能:确立行为规则功能;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功能;衡平功能;解释功能(如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时,法官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对商事主体而言:诚招天下客,义纳八方财。(六)公序良俗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案例:张学英诉蒋伦芳案。案例:现年60岁的蒋伦
13、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二人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蒋伦芳。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
14、品房。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将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
15、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2001年春节
16、,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22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被告蒋伦芳在
17、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际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社会风气。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
18、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黄永彬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违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黄永彬
19、基于其与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例题例题 某甲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还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以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某乙。某甲的行为违背了下列哪一原则?()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民事基本法三、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四、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五、规章六、判例和法理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八、国家政策九、习惯十、国际
20、条约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1、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实与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二)特征:(二)特征:(二)特征:(二)特征:
21、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特点:特点:地位平等、意思自主、范围广泛、权利义务一致。主要包括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国家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等。(二)民事法律客体(二)民事法律客体(二)
22、民事法律客体(二)民事法律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客观性(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需求性(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精神需要的)、法律性(须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三、民事三、民事三、民事三、民事权权权权利、民事利、民事利、民事利、民事义务义务义务义务与民事与民事与民事与民事责责责责任任任任(一)民事(一)民事(一)民事(一)民事权权权权利利利利 1 1、民事、民事权权利的概念: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
23、求他人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2、民事、民事权权利的分利的分类类(1 1)依权利内容划分: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权利内容划分: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权利内容划分: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权利内容划分: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可以以金钱衡量价值,可以转让;人身权人身权: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并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其不能以金钱进行衡量价值,且人身权包括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不得抛弃和转让。(2 2)依权利效力作用划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依权利效力作用划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依权利效力作用划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
24、辩权)依权利效力作用划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人对权利客体可以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如所有权。请求权请求权:指权利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进行支配,而是有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债权。形成权形成权: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即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抵销权、撤销权。抗辩权:抗辩权: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合同法中的抗辩权。(3 3)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权利效力及于一切人,义务
25、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不需借助义务人行为实现权利;相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权利效力及于特定人,义务人是权利人相对应的特定人,需要借助义务人实现权利。(4 4)依两项互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之间关系和地位分:)依两项互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之间关系和地位分:)依两项互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之间关系和地位分:)依两项互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之间关系和地位分: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主权利:两项互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能够独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从权利:指受其他权利制约的权利。如保证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区分两者的意义:区分两者的意义:法律规定主权利有效,从权利有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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