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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 .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合用规则、权利保护2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又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3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4 .意思自治原则:一方面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另一方面是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5 .公平:公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6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到的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7 .公序良俗
2、原则:是由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8 .民法的渊源:只是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重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的人。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4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有价证券)5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6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
3、,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7 .行为:是指人的故意识的活动,涉及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8 .民事行为:是指可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9 .事实行为:是指余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1 0 .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1 1 .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的权利1 2 .民事权利的分类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 3 .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1
4、 4 .请求权:是指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规定他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相对性和非公示性)1 5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1 6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达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1 7 .民事权利的分类3:绝对权和相对权1 8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行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1 9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已无任实行一定的行为才干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已无任的权利。2 0 .民事权利的分类4:主权利和从权利2 1 .主权利: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 2.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
5、存在而属于主权利的权利。2 3.民事权利的分类5:既得权和期待权2 4.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所有实现的权利。2 5.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所有实现,而将来有实现也许性的权利。2 6.合法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别人或者本人人身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用的一种防卫措施。2 7.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致别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2 8.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的请求权的实现,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以救助的情况下,对别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6、。2 9.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力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3 0 .确认之诉: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3 1.给付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3 2.形成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第四章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也许性。(始于生,终于死)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可以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
7、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0-1 0-1 6-1 8)3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成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2年)4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在下落不明达成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以4年为一般,以2 年为例外。)有顺序限制5 .监护:多喂哦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第五章法人1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8、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5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董事会、董事、执行总裁)6.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依法被撤消、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的分立合并)7 .法人清算:只是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
9、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8 .清算法人的权利:清算期间的法人叫做清算法人,法人继续存在,但是依法进行清算的法人,仅仅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超过清算范围则无权利能力可言。9.清算的法律后果:公司法人一旦清算完毕,就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经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最终归于消灭。第六章合作1 .合作: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作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2.公司性合作: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合作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作公司和有限合作公司。3.协议型合作,是指根据合作协议而形成的合作,其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为一个组织体。4
10、.普通合作:是指根据合作协议而组成的合作,所有的合作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有限合作: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作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作人组成的合作。第八章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达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2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达就可以成立的行为。3.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方式人意思表达一致才干成立的法律行为。4.共同法律行为:又称为协议行为,是指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批准思表达一致而成立的法律的行为。5.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双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6.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给
11、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去的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7.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一旦经对方批准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8.实践法律行为:又称为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意外,尚需要交付标的物才干成立的法律行为。9.有因行为:以因素存在为有效要件之行为。1 0 .因素:是指是指法律行为的目的。1 1 .承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期内容的法律行为,也称为债务行为或者债权行为。(捐助、买卖、租赁)1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1 3 .意思表达:是指向外部表白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1 4.法律行为的生效要
12、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1 5.真意保存:又称为单独虚伪表达,就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达其他意思的意思表达。大多是一种戏谑行为(戏谑的送别人一辆小轿车)1 6.虚伪表达:又称为伪装表达,就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达。(虚伪表达的当事人不得以虚伪表达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和转让给善意第三人)1 7.隐藏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达中。1 8.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完全拟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拟定的法律行为。1 9.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
13、是由于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2 0.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达不真实,法律允许撤消权人通过行使撤消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2 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达的行为2 2.胁迫: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惊并因此而从事的行为。2 3.重大误解:是指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从事的某种民事行为。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 4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行
14、为时因情况紧迫汉语哦这缺少经验,而从事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2 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子啊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将来发生,有也许。不拟定,意定的,合法)2 6.先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制度1 .代理: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实行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2.行纪:是指由特定的行纪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3.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协议的机会,或者
15、提供订立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4.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的名义和费用为他解决事务的协议。P 1 2 0-1 2 15.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6.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7.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制定机关的制定而进行的代理。8.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9.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协议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10.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11.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12.本代理:
16、是指由本人选人代理人或者直接一句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13.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是指代理人为了实行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别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14.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向第三人为意思表达或者接受意思表达。15.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的代理行为。16.代理权滥用的严禁: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以及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7.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18.双方代理:是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19.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话,
17、应当是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2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1.无权代理:就是指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第十章诉讼时效1.诉讼失效: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2.取得实效:又称为占有失效,是指占有别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通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经
18、进行的期间所有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5.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合法理由,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调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6.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届满以后,以明示或者模式的方式,单方抛弃其时效利益。第十 一 章 期间与期日L期间: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2.期间的分类: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法定期间、意
19、定期间、指定期间;除斥期间、非除斥期间。3.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的长短可以发生变化。诉讼时效一般是属于可变期间4.不变期间:是指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拟定的一个不可变更的期间。除斥期间一般属于不变期间。5.法定期间:就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期间,例如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期间。法定期间大多数为强制性规定6.意定期间: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意思表达设定的期间。(单方意思表达和双方意思表达)7.指定期间:就是由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期间。8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拟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通过,该权利当然消灭,重要是合用于形成权。9.非除斥期间:涉及时效期间和法定、约定的除斥期间以外期间,两者区别的重要意义在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是权力存在存续的固定不变的期限,而其他器件大多是可变的,重要合用于抗辩权和其他权利。第十二章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2.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个法律责任的现象。3.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负责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民事责任内部产生的责任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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