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延期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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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延期工作实施方案根 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 9 7 号令,以下 简 称 许可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 号,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 2008127号)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 20074 7 号,以下简称 管理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延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结合我省实际
2、,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 通知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全面稳定好转。二、基本原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全面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廉洁高效、方便企业”的原则。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进一步深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稳步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基础,全面实现煤矿安全达标。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对象、形式、条件和程序(-)延期对象1.煤矿企业:指凡投资经营煤
3、矿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等)。2.煤矿:指煤矿企业下属生产矿井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矿井。(二)延期形式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按照直接延期和重新申办两种形式予以办理。根 据 实施办法和 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福建煤监局同意,可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 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
4、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 现 特别规定和福建煤监局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被福建煤监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接受福建煤矿安监局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福建煤监局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福建煤监局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福建煤监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煤 矿 企 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等),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应重新向福建煤监局提出颁证申请。(三)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主
5、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本煤矿企业实际的各工种操作规程。(2)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
6、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符合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文 2006513号)有关规定,按吨煤10元提取,维简费应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委、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 建 2004119号)有关规定,按吨煤10.50元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3)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数量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其中单个独立的生产系统不少于4人。(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按照 特种
7、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 0号)和 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5)煤矿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6)煤矿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7)煤矿企业应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邻近的具有资质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8)煤矿企业
8、应制定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2.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除符合煤矿企业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7)项外,还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在核准的采矿(生产)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2)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考 核)合格。(4)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5)依法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6)制定符合实际的年度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
9、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要符合下列要求: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 于 1.8 米,回采工作面出口 2 0 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 米;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禁止使用木支护。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
10、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所有矿井应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其中单个独立系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不少 于4人),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
11、必要的消防器材,井上、下(包括每个生产水平)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库中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装备消防列车,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矿井有探放水设备;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有通达矿内外、井
12、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雨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
13、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须实测后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核实;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四)延期程序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按照“企业申请、征求意见、省级受理、审查和颁证”程序办理。1.直接延期申办程序(1)企业自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 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按 照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 下 简 称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见附件1)逐项进行自查。(2)征求意见:煤 矿 企 业 按 规 定 格 式 填 写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 下 简 称 直
14、接延期申请书,见 附 件2),连 同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报煤 矿(井)所在地市、县(区)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征求意见。申请材料应一式三份,煤矿(井)所在地市、县(区)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公司)在征求意见时各存档一份,向福建煤监局申请时提交一份。煤 矿(井)所在地设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应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 场 检 查(复 查),并 填 写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见 附 件3),并 在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和 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3)申请和受理:经设市、县(区)
15、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检查合格的,由煤矿企业向福建煤监局提交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4)延期决定:福建煤监局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研究,填 写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决定书(见附件4),对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在3 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重新申办程序(1)企业自查和评价煤矿企业应依照 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本实施方案、安全评价标准(另文下发)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和整
16、改,整改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煤矿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2)征求意见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 福建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 延期申请书,见附件5),并按照 福建省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6)要求制作申请文件材料,报煤矿(井)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征求意见。申请材料应一式三份,煤 矿(井)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公司)在征求意见时各存档一份,向福建煤监局申请时提交一份。煤 矿(井)所在地设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
17、)应 在2 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复查),并 填 写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3)受 理(5个工作日)经设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检 查(复查)合格的,由煤矿企业向福建煤监局 提 交 延期申请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和申请延期文件资料申请受理。福建煤监局按下列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福建煤监局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 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 出 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18、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出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4)审 查(45个工作日)经福建煤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在 3 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煤 矿 企 业 申 请文件资料的书面审查(复 核),并 填 写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见 附 件 7)。对认为需到现场审查的,应 在 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
19、煤矿现场审查,现 场 审 查 人 员 填 写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书(见 附 件 8)。现场审查时,煤矿企业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市、县(区)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 业 公 司)应配合协助做好现场审查工作。(5)延期决定审 查(复 核)结束后,审 查(复 核)人员应签署审查意见,福建煤监局安监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务会讨论并形成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福 建煤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
20、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抄送煤矿(井)所在地市、县(区)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 业 公 司)o五、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有关说明(一)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且未被暂扣的煤矿建设 项 目 存 在 生产区域和建设区域(包括多个独 立 系 统),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论证能保障安全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生产区域可申请直接延期或延期;仅存在建设区域,或存在生产区域和建设区域,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论证不能保障安全的,应停止生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归并办理
21、的形式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对上一轮纳入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至今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应 按 照 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 2011227号)有关规定,其中:经同意延长施工期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延期、变更归并办理的形式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建设项目的,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煤矿建设项目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归并办理的程序、文书样式等相关要求,另文下发。六、落实责任,确保延期工作有序开展(一)煤矿企业应按照 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
22、及时提交相关补正材料;需到现场审查时,应配合现场审查人员工作,并提供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采用各种手段隐瞒实际情况逃避现场审查。(二)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和 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 5号)有关规定,遵 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坚 持“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人员必须严格对照安全评价标准,在井上、下现场进行科学、公开、客观的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煤矿提出整改
23、意见或建议。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评价结论必须一致,评价结论必须明确。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图纸,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盖章签字。(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具征求意见。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及其检查人员对检查(复查)结论及意见负责;福建煤监局在组织现场审查时,应指派专人协助做好现场审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及时帮助和指导对本地区(单位)煤矿企业做好办证工作。(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的有关工
24、作。(五)福建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中心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认真核对煤矿企业和煤矿提交的申办文件材料和图纸,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决定负责。对已受理的申办文件材料,应及时转交审查人员并做好档案登记。对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福建煤监局安监处报告。(六)福建煤监局安监处负责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制定受理、审查和颁证相关工作标准、程序和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在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文件材料和图纸进行书面、现场审查;指导并帮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其他相
25、关工作。(七)福建煤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颁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A)福建煤监局依法全面负责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定期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名单。附件:1.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2.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3.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4.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决定书5.福建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6.福建省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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