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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意见 为了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打算(冀发*12号)规定,根据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大农村卫生投入 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爱护广阔农夫身体安康、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进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农村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经济进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常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构造,从现在起到
2、2023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进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力气筹集资金进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夫的安康水平。 二、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掌握、妇幼保健、卫生监视和安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效劳,卫生事业进展建立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依据当地效劳人口、公共卫生效劳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进展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工程治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确
3、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效劳根本工程及要求,合理确定工程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根据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根据开展工程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本钱因素核定。工程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气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气构担当。目前不具备工程治理条件的农村卫生气构及不适合按工程治理的工作,可以根据定员定额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县级政府要切实保证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科开展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省和市级卫生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在市、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补助。省级财
4、政担当购置全省规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村卫生室、民办卫生气构或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担当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等按其担当的详细任务核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和培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供应经费支持。 在中心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重大疾病的预防掌握等工程赐予补助的根底上,省、市财政也要加大投入,对贫困地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予以支持。 (二)乡(镇)卫生院医疗效劳经费 乡(镇)卫生院医疗效劳原则上通过医疗效劳收入进展补偿。对乡(镇)卫生院开展根本医疗效劳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级财政依据医疗效劳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聘请的乡(镇
5、)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当地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事业单位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全部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三)农村卫生事业进展建立资金 农村卫生气构的建立应与当地人口、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当地卫生气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合乡并镇后保存的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地要尽快对卫生院布局进展调整。 加大对农村卫生根底建立的投入力度,用3-5年时间根本完
6、成县级医院(含中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立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效劳所需的根底设施和条件。 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卫生根底设施建立投资主要由县级规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规划,其他卫生根底设施建立按规定纳入国家和省、市根本建立程序治理。 乡(镇)卫生院的根底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育等工程支出,要依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卫生事业进展总体规划等状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在中心和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气构根底设施建立和设备购置等赐予补助的根底上,市级财政也要建立此项专项资金。 (四)农
7、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县级财政按实际参与合作医疗人数和补助定额对合作医疗赐予资助,并按参与合作医疗人数及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县级财政依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夫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可以直接用于贫困农夫家庭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助,也可以用于资助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在中心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农夫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的根底上,省级和市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农夫家庭医疗救助赐予适当支持。 从*年起,对根据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分年度实施规划启动的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在中心财政对参与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夫每年人均补助10元的根底上,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实行分级负担。对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补助比例分别为4:3:3;对其他县(市),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补助比例分别为3:3:4。中心及省、市级财政补助不包括市区以内的农夫,城市所辖区的农夫合作医疗补助由当地政府安排。 乡级财政是否对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资助,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分年度实施规划确定的试点范围和进度,按年度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也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加强农村卫生经费
9、治理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治理,要仔细做好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划转等有关工作。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基数,原则上由各地按当年县级财政下划乡(镇)财政的经费基数,参考经济增长及近几年乡(镇)政府经费安排状况合理确定。其中:人员经费根据“老人老方法,新人新方法”的原则划转,原县级下划到乡(镇)治理的人员(含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含已脱离卫生院的人员)所需经费全部上划,下划后新增加的人员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留岗的人员所需经费上划。 乡(镇)卫生院的资产,要在乡(镇)财政和卫生院仔细清查的根底上,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后,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治理,县级财政(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监视治理,防止乡(镇)卫生院资产流失。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市)农村卫生事业进展进展统一规划,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经费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要连续对农村卫生工作赐予支持,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赐予必要的投入。 各级财政、规划、卫生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卫生资金和财务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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