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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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11篇农贸市场治理制度1 为保障市场日常治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标准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治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治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治理标准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依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效劳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自转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
2、存(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便利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实行措施,对进货商品进展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制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治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干净卫生。 二、市场经营秩序治理
3、标准 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展分类治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制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展交易,制止在市场流淌叫卖。 三、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治理标准 1、物业公司做好场内常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局部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清扫,并要求到达市场治理卫生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四周必需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
4、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特地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便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 四、车辆治理标准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听从市场治理人员治理,依据市场治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全部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展。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别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治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农贸市场治理制度2 一、
5、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发觉其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制止其入场经营。 二、通过签订合同、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治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展检查,发觉其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准时暂停或者取消入场经营资格;发觉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准时予以制止,并马上报告所在地的农业或市场监管等部门。 三、建立市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根本状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食品、农产品准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安康检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
6、品销毁等食品经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市场治理人员和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学问学习和培训。 五、设置食品信息公示设施,准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六、建立市场食品安全治理组织,依据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治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治理工作。 七、指导催促市场内经营户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建立工作,落实治理标准要求。 八、依据规定要求,建立市场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专职 检测人员,对上市食品(农产品)进展检测并准时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台账、公示检测信息,对不合格食品(农产品)要准时下柜,通知农业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展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九、积极协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内
7、的食品安全治理工作。 农贸市场治理制度3 第一局部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治理标准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依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效劳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前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安康证到市场治理部门领取经营效劳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需佩戴经营效劳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视。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恳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治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
8、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依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其次局部 商品质量治理标准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
9、积极协作市场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四、经营户必需承受市场治理部门对其商品进展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协作市场治理部门进展妥当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常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展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马上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根据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需保证计量设备完好、精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展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治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农贸市场治理制度4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治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
10、经营治理制度。 本治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治理标准,商品质量治理标准,市场卫生治理标准,市场车辆治理标准,监视考核治理标准。 第一局部:市场卫生治理标准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四周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设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便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专心协作市场治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听从治理。 其次局部:商品质量治理标准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
11、、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治理部门对其商品进展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专心协作市场治理部门进展妥当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专心协作市场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常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展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马上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根据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
12、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精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展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治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局部:经营户及从业人员治理标准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依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效劳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前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安康证到市场治理部门领取经营效劳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效劳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视。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恳经营。
13、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治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依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局部:市场车辆治理标准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听从市场治理人员治理,依据市场治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全部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别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治理人员
14、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展。 第五局部:监视考核治理标准 一、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定期依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恳守信等方面进展考核,并照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治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视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 三、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惩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治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嘉奖、警告、惩罚,情节严峻的予以淘汰。 农贸市场治理制度5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治理,保障消费者
15、身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标准。 其次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担当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治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需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其次章集贸市场的卫生治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摊位布局状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治理机构和卫生治理员状况;
16、(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状况; (五)卫生治理制度制定状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状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坦牢固、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开穿插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根据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
17、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效劳应设置在特地区域,并相对集中;四周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治理员,负责根据本标准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展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治理员应当承受卫生学问和业务学问培训。 食品卫生治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
18、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治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治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治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展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学问宣传公示栏,建立食
19、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状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治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治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展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展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治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商定违反本标准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治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全部进场的食品进展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展快速抽样检测,制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
20、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治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状况进展检查,并将检查状况进展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标准其次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全都;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承受安康检查和食品卫生学问培训; (三)是否依据本标准其次十一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标准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的规定进展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标准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标准其次十七条规定的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
21、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展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制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治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催促进场经营者准时实行整改措施;对疑心有本标准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准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对发觉有本标准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马上对该食品实行掌握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协作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其次十条进场经营者根据规定需要向
22、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前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展安康检查并承受食品卫生学问培训。 其次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其次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需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需保证能够供应。 其次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需具有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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