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简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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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简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7篇)有关内部掌握自我评价简短一 一、内部掌握制度的原则: 1、全部会计事项必需经两人以上经办; 2、审批与经办分管; 3、钱与账分管; 4、账与物分管; 5、钱与物分管; 6、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需进展稽核。 二、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应遵守以上各原则。 三、凡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及转账业务,在会计处理手续上必需做到: 1、医院领导审批、医院分管科室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视与牵制。 2、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视与牵制。 四、凡涉及药品、材料、物资、设备的进出业务,在经办手续上必需做到: 1、
2、审批、购置、验收各环节独立进展,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视与牵制。 2、保管、领用、核算、财产清查各环节独立进展,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视与牵制。 五、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六、审核结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公积金和各项收费的治理工作。 七、医院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当本院的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院担当出纳工作。 八、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根据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睬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状况下,必需符合上述各项原则。 九、会计人
3、员依法行使财务监视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订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精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有关内部掌握自我评价简短二 (一)依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协作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准时送交财会部门。 3、供应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严格执行财务规划或预算。 5、确保本部门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承受财务部
4、门在财会工作上的指导和监视。 (三)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牵制、互掌握度。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需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详细内容包括: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需由财务主管人员指定。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兼管总帐、电算系统维护员、治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选购、保管等工作。 (四
5、)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互掌握度、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展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l、审核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是否在财务规划或预算之内。 2、审核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状况是否与财务会计帐簿记录相符。 4、稽核人员应由财会主管人员提名,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财会岗位责任制中予以明确。 (五)财会主管人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6、、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熟识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握本单位业务治理的有关学问。 3、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受。 4、熟识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需报经上级人事、财会部门批准。 (六)会计人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中专以上财会学历和必要的专业学问,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熟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已聘任(用)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把握计算机力量应到达铁路初级标准。 4、坚持原
7、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养。 (七)任(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当财会主管人员。财会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会部门中任职。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财会部门中任职。 (八)财会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需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办理调转手续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别缘由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员托付代办移交。 (一)采纳记帐凭证核算形式,并按以下流程进展会计处理: 经办人员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应当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准时送交财会部门-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
8、证,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收款、付款、转帐凭证-稽核人员审核-财务主管审核-出纳人员依据收款、付款凭证办理收付业务,登记库存现金日记帐-帐务人员依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总帐,期末,将总帐与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依据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业务经办人员必需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国家统会计制度和铁路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并符合规定,与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2、接收单位是否为正确。 3、收据、发票种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裁剪发票的裁
9、剪金额是否与小写金额相符。限额发票的填写余额是否超过最高限额。 5、发票是否有税务局统一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有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章;从外单位取得收据、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收据、发票金额有否涂改、是否与发生的经济业务金额相符。 7、购置图书、药品及其他实物时,发票中无明细工程的,是否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且加盖了对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表。 经办人应准时将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 (三)制证人员应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铁路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的规定以及财务收支规划或预算、合同等,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展审核。 制证(报销)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
10、的原始凭证不予承受,并向财会主管人员报告;财会主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重大的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事项,财会主管人员还应当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报告。 制证(报销)人员对记载不精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一)货币资金必需集中由财会部门统治理,全部货币资金收文都必需纳入财会部门统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会部门授权或托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收款凭据和发票,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需符合
11、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治理方法以及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关于银行帐户治理的规定。未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借银行帐户。 (三)会计人员必需严格按现金治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方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展货币收付业务的治理和核算。 (四)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需照实写明用途、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财务部门必需配备带有报警装置的防抢劫安全箱(包)、取送现金时必需使用。到银行存取款时,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取送必需两人同行,一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需派专车接送,十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需专车接送并派保卫人员护送。 (五)交款人向财务交纳
12、现金,必需填制现金缴款单,注明缴款事由。会计人员必需依据现金缴款单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依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收妥现金入库后,应在收款收据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的空白处加盖“收讫”戳记。 财会主管人员依据出纳入员签章并加盖“收讫”戳记的收款收据,在收款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章。 制证人员必需依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帐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准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签章。 (六)工资、奖金应托付金融机构代发、必需由金融机构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七)各部门应将领取的工资奖金准时发放到个人,于次月底前将签收单上交到财会部门,到时不交或迟交的要对经办
13、人进展考核,上交财会部门的签收单不得使用复印件或复写件。 (八)银行对帐单必需由开户银行供应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需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全都、应查明缘由: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准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调整相符。 (九)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进展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并将抽查结果记入库存现金抽查簿、银行存款抽查簿。 (一)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低值耗品、托付加工物资、在产品、产成
14、品和商品等。 (二)物资选购业务一律由部门归口办理。生产材料、工具由材料室选购、收发、登记,办公用品、除生产工具以外的生产、生活低值易耗品由总务选购、收发、登记。并实行分级、分权治理。材料物资的选购、验收、保管、核算、批准人员必需相互分开.不得由一人兼任。材料物资选购必需贯彻“谁选购,谁负责”的原则,选购人员对选购材料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期及使用安全全过程负责。 材料物资选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回扣必需准时上交单位财部门入帐。 (三)物资选购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编制选购规划主任审核批准签订选购合同或协议-供货-物资验收-货款结算。 (四)物资储藏实行定量、定额治理,依据状况适时调整库存构造
15、,准时修改储藏定量、定额、到达合理储藏,有效利用资金。 (五)按规划选购:各部门应依据生产规划和消耗定额确定物资需用量,编制规划上报,选购规划经财会、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主任批准。 (六)选定供给商。应建立选定供给商的集体决策机制或招标制度,坚持比质比价选购原则。对属于路局规定的招标选购范围和到达批量标准的物资,必需实行招标选购。对不具备招标选购条件的物资选购,应组成有关生产、技术、物资、财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决策集体,对供给商的选择进展决策。对专用物资,必需到铁道部规定的定点生产厂家选购,不得选购、使用非定点厂产品。 (七)签订选购合同或协议应由主任、财会及其他部门会同签订。会签部门应检查
16、合同是否严格根据合同法和路局有关合同治理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是否有授权批准人签字所购物资品种、数量、规格、金额是否与订购单相符;是否符合路局规定的选购权限;供货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八)供货:物资选购人员应催促供给商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准时供货。 (九)验收:选购物资到达后,选购部门应准时通知验收员或有关人员对所购物资进展验收。一切物资未阅历收合格不得入库,不得进帐,不得使用。验收人员应严格根据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进展验收和检测,并对检验结果担当责任。验收完毕,验收入员应依据检验结果出具验收记录,验收人员、交料人在验收记录上签章。管库员接收材料物资,应依据验收记录和实际
17、收到数量填写收料单,收料人、交料人。 (十)货款结算。购货发票或帐单到达后,选购部门应审核签字。并交财会部门办理付款。会计人员办理付款前、必需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物资选购是否根据经批准的物资选购规划,合同或协议进展。 2、审核购物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3、审核入库物资收料凭证,检查是否有选购员、交料人、验收人、收料人的签章,内容填制是否完整,并与选购规划、合同或协议及原始凭证相核对。 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物资选购业务、不得办理选购结算,并报告财会主管。财会主管对严峻违反规定选购物资的,应准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十一)库存物资治理: 1、一切材料物资的收、发、保管和实物核算,必需由管
18、库员准时统一办理。管库人员应对材料的质量的数量的完整性负责。 2、管库员应常常检查和循环盘点库存材料,每月不得少于物资治理方法规定的自点率(不得低于15%)。但对珍贵物品和生活资料,应每月清点一次,以保证帐、物相符。管库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如遇工作变动。必需对其保管的材料物资进展清点、不得离职。 3、库管员、财务部门应每季不少于一次联合对库存物资进展抽查核对,并做好抽查记录。 4、仓库治理除按一般物资核算,还要针对各使用部门或人员人登记工具领用本或低值易耗品领用本。 第13条低值易耗品的治理应做到: 在用低值易耗品必需建立台帐,制定名目、进展实物治理,其领用、退回、调拨、修理与报废等动态严格
19、办理手续,按规定程序进展登记。纳入治理的低值易耗品上应统一编号,一物一号,以便确认。 1、在用低值易耗品应责成专人负责治理。班组和个人使用的物品,应指定专人或使用人负保管责任。未经同意,他人不得动用;其他部门或个人要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 2、物品交接、必需由双方在交接凭证上签章。 3、物品保管人离职时、必需将所保管的物品进展清点,帐、卡、物核对相符,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 第14条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注销时应做到: 1、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应组成鉴定小组进展鉴定并编制物品注销记录,经领导批准前方可注销,注销补充要重新办理备品用料手续,登记治理手册。 2、对于丧失、损坏和其他缘由缺少
20、的物品,应分析缘由和责任,按列销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属于个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金额按使用年限折算。 3、报废的物品应有标记。准时处理,防止重复注销。 4、报废物品必需记入总务帐目及领用部门的。 第15条存货清查:由主任组织清查小组,每年对各种物资至少进展一次清查盘点。清查方法:应先清点实物,同时填列物资盘点清单,并与帐面数核对,发觉浮多、缺少的应填制物资清点记录;自然减量的应填制自然减量计算表;毁损报废的应进展技术鉴定,填制材质鉴定书。 物资清查应依据实物的性质仔细进展计数、检斤过称或丈量,逐项在规定表格上加以记录,不允许以借条报数。在进展帐物核对时,首先应将尚未登帐的收、发凭证在明细帐
21、上登记齐全,并结算出正确的库存量。使实物存量和帐记存量处于同时日。 (一)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1、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的规划治理,凡属固定资产投资工程,不管何种资金来源,都应纳入规划治理,没有路局或授权单位规划,不得进展购建。对部、局下达的投资规划,应严格按指定的建立规模和批准的概算等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工程间调整投资,不得冒名顶替、变更规划内容、严禁将投资挪作他用。 2、购建程序: (1)建立工程的程序是:工程申请-可行性讨论-审核批准立项-下达规划-设计并编制概预算-审批概预算-组织实施-验工计价-竣工决算-转产进固。 (2)购置工程的程序是:上报建议规划-审核批准
22、下达规划-编制预算-审批预算-组织实施-验工计价-竣工决算-转产进固。 (3)每年依据生产、生活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建规划,报路局规划部门审批。 (4)依据上级批准下达的规划,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预算经批准后,与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实行招投标方式的,必需按规定进展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购建固定资产可以不实行招投标方式的,各单位应当召开领导会议打算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并与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6)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依据工程进度组织验收,编制验工计价表,财会部门依据验工计价表支付工程进度款。预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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