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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系统卫生系统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卫生队伍建设,优化卫生队伍结构,规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的管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县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卫生系统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条第二条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卫生强县战略目标,以提高我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水平为核心,以建设重点特色专科、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全面提高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科研教学能力,增强服务能力,建立一支立足文成、服务文成的高水平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第三条第三
2、条基本原则1、分类培训、突出重点。重视医院管理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培训学习,重视基层社区卫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突出社区医护人员全科医学培训和公共卫生人员在职岗位培训,实行医生知识更新教育,全面带动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技术等卫技人员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2、分级培训、统一组织。坚持分级教育培训与统一组织管理相结合,积极落实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学习任1务,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工作,制订培训学习方案,落实培训资金,对基层卫技人员开展日常短期适宜技术培训,开展短期轮训工作.3、重视实践、务求实效.坚持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并重,将专业实践作为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专业发展需要,明确专业发展的
3、方向,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中青年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学习.第二章第二章目的和目标目的和目标第四条第四条各单位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业务技能学习,医务人员要加强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第五条第五条单位要安排医务人员开展集中学习,举办听讲座、业务报告会、授课等形式的业务学习。第六条第六条鼓励职工参加业务进修、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函授、电大、网络远程等学习。第七条第七条各医疗机构的专业科室要根据本专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中青年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外出进修培训学习人员应根据科室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专业发展的方向,制定相关学习计划与进修培训
4、学习目的,要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用。第八条第八条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依托县级医院开展有计划、有目的短期(3-6 月)轮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2第三章第三章进修培训学习类型进修培训学习类型第九条第九条进修培训学习类型包括学历教育、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业务进修培训、学术会议、管理培训、县内短期轮训学习、院内业务学习等。第十条第十条业务进修培训包括公选进修培训(上级下达培训进修、单位选派进修);自选进修培训(自己联系进修培训学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历教育包括脱产学历教育;函授学历教育;电大学历教育;网络远程学历教育等。第四章第四章条件及要求条件及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进修培训学习条件1、参加进修培
5、训学习人员是卫生系统在编在职人员。2、参加进修培训学习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3、参加进修培训学习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愿意履行学成按期回原单位服务协议。4、医师进修条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执业医师执业证,乡镇卫生院必须具有相应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护理专业必须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类专业必须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进修培训学习要求1、参加进修的人员能根据卫生院建设与发展需要,3服从单位的进修安排,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临床工作对口,不能跨专业进修,特殊情况,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上报卫生局批准,可到相近、相关学科进修.2、参加各类专业培训
6、、进修、脱产学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进修人员应严格按照约定进修时间合理安排进修进程。进修人员到达进修单位后,必须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和管理.3、为适应单位各科发展建设的需要,各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有计划地积极选派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每年进修人数一般不低于本单位人员的 5,并应于每年 1 月将在职进修计划报卫生局。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并明确进修类别和时间。未列入进修计划者,一般不予派出进修。4、各单位必须严把选送关,不得徇私选送,更不能变相选送人员进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下列五类人员不得选派:1。属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2.受
7、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三年,或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3。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4.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人员;45。近三年有过三级以上医疗、预防事故的人员.第四章第四章申请审核程序申请审核程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全县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专业培训、进修和学历教育实行审核备案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由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申请人情况等择优推荐,明确进修人员具体进修意向。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县内医疗机构或半年时限以内的进修、培训、轮训学习,由单位安排年度计划,报卫生局审核;县外或半年以上的进修、培训学习,经单位同意、上报卫生局审批。批准后,选派单位要和被选派人签订进修合
8、同或协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进修培训学习的专业、时间、地点、学习目标和完成目标后的工作安排、最低服务年限(学成回来在本单位工作不得少于五年)、进修培训学习期间的待遇、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的,须经单位同意,报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单位要与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学习期限、学习期间待遇等。由单位出资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毕业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不低于三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列入各单位进修培训学习培养计划的医务人员,由本人填写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卫生局审批。5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参加进修的医务人员得到卫
9、生局同意批准后,应及时将有关证件复印件交卫生局备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按时回单位工作,并将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登记表交卫生局,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参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进修时间的,应提早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第五章第五章工资待遇管理工资待遇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期间国家工资照发,绩效工资、院内津贴和福利待遇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进修培训学习期间的培训费用、往返路费、住宿费用等,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经卫生局和单
10、位同意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进修、学历教育的学费,待学习结束后,凭进修成绩单或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由单位支付。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未经单位、卫生局同意批准参加进修或进修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单位可不予报销进修费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期间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按规定完成进修任务,应偿还进修期间所在6单位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结束后,应按时回单位工作,五年内不得调离,如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卫生系统者,由原单位与本人,按年分摊进修期间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卫生
11、系统内调动,由接受单位负担所摊经费。第六章第六章学习期间管理学习期间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出进修培训学习人员的管理,对进修或轮训学习半年以内的,要派人到进修单位走访,了解进修人员的思想、生活、工作状况及表现,并把了解的情况上报卫生局。卫生局定期对进修人员情况进修抽查.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外出进修培训学习人员,各单位必须与其签订相关协议。进修人员必须按规定期限按时回原单位工作.并履行与派出单位约定的服务年限.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如发现进修人员在进修培训学习期间表现不好,单位要找其进行诫免谈话,责令改正。对不听劝告者,应终止进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发现单位以进修培训学习名义派出进修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进修学习,或以进修培训学习名义派出而办理其它事宜或离岗者,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要在卫生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7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进修人员逾期未归者,从逾期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并追缴批准外出进修时间内发放的一切待遇.逾期未归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文成县卫生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8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