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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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应当具备哪些要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原则”,供您参考,盼望能够帮忙到大家。 一、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该怎么商定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商定的考察期间,它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局部。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标准用人单位的行为,条例规定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商定不同的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
3、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酬劳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及试用期的商定 劳动合同只商定试用期,未商定劳动合同期限,即只签订试用期协议的,劳动者要求商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全都的,按有关试用期规定中试用期期限所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1、遵循合法原则,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4、。它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需合法,作为用人单位,必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需是具有劳动权利力量和劳动行为力量的公民。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需合法,劳动合同程式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分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需合法。 2、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公平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公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听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公平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预劳动合同的订立。
5、协商全都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根底上,经过公平协商,取得全都意见的状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但凡违反公平自愿、协商全都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担当肯定的法律责任。 JH劳动合同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签订须知 劳动合同签订须知,下面看看介绍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商定也可以不商定。而假如商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劳动合
6、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爱护失效。 其次,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详细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供应担保人。 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供应担保
7、,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供应担保人要求其担当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制止的;另一种是要求供应担保人来担当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制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供应。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供应任何理由。 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究竟要维系多久,必需通过肯定的详细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假如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
8、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简单的过程。劳动合同假如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由于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明确谁是签约主体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进展和客观状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消失,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必需进展相应的改革。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消失,对
9、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标准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 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治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布满生气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10、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养、增加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标准,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状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确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就是可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范围。由于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标志性地位,因此,在适用范围方面,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明显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根据劳
11、动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里,需要留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用人单位的类型方面,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企业单位”,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气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实质上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间组织
12、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形式。 2、在上述规定中,之所以要强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被列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由于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国情缘由,仍旧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治理体制
13、方面存在肯定的差异,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殊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我国当前的国情是相符合的。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采纳的“事业单位”概念,与劳动法所称的“事业组织”一词相比,也更为标准和精确。 二、劳动合同应有哪些必备内容 首先,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则更加详细和明确:劳动合同法为了既便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催促用人单位必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方面,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三项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14、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特意强调了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强制性地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假如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假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
15、动合同的惩罚措施。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缺乏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这是对对用人单位较之未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言更为严峻的惩罚措施。笔者个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就有更强、更有用的操作性,在大力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明确”,在肯定程度上削减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16、比方,马上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需要留意的是,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仅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在用人单位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则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这种状况下,或许会消失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期不全都的情形。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商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了标准劳动合同条款,使一些重要内容能够被商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至
17、少应当具备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在构成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二者的相像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一样,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方面应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二者均表示,在此列举的条款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另行补充新的内容。只不过,在补充新内容方面,劳动合同法也通过列举的方式提示性说明了双方可以在此根底上另行商定的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删减。 1、增加的局部必备条款内容: (1)增加了用人单
18、位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缘由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根本状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缘由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宅地不全都,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缘由是为了在法定标准根底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详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商定、如何商定,均应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缘由,是
19、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照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哄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连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2、取消的局部必备条款内容: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缘由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商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
20、件条款。缘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躲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便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缘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商定的培训效劳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商定违约金。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特殊规定,在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商定方面,假如因商定不明引发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酬劳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
21、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假如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商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方法。这在肯定程度上也削减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快速、便捷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造成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附1: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附2: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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