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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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DL5009 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1992-02-21 发布1992-09-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5009 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02-21 发布1992-09-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京)新登字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为标准DL 5009 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三里河路6 号)水利电力出版社
2、印刷厂印刷*850X1168毫米 32开本 6.375印 张 163千字1992年 8 月第版 1992年 8 月北京第次印刷印数 000001-100290 册*书号 15120 6825定价4.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天颁发DL5009 9 2 电力建设安全工 作 规 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能源基1992 129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颁发的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 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 J65-82,自1993 1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志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
3、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的任务,产组织有关人员着手是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 名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也适用于UO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 2,自199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1992年2月2 1日目 录第 一 篇 通 则.1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 施工现场.2第一节一般规定.2第 二 节 道 路.
4、3第三节 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4第三章 施工用电.7第一节一般规定.7第二节施工用电设施.8第三节施工用电及照明.12第四节按地及接零.15第五节施工用电管理.17笫 四 章 防 火.18第一节一般规定.18第二节临时建筑及仓库的防火.20第五章 季节性施工.22第一节 夏季、雨汛期施工.22第 二 节 冬季施工.22第六章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24第一节 高处作业.24第 二 节 交 叉 施 工.26第 七 章 脚 手 架 及 梯 子.27第 一 节 一般规定.27第二节 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30第 三 节 梯 子.33笫八章 起重与运输.36第 一 节 一般规定.36第二节 钢丝
5、绳、纤维绳、吊钩和滑轮.45第三节 人字架、走线滑车、扒杆、绞磨和地锚.51第 四 节 运 输.53第五节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58第六节塔式及龙门式起重机.60第七节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61第八节桅杆式起重机.62第九节 卷扬机.63第十节 起重机械及起重工具检验.64第九章焊接、切割与热处理.68第一节 一般规定.68第二节 电弧焊及等离子弧切割.70第三节 气焊与气割.72第 四 节 高 处、金属容器和坑井内的焊按与切割.83第五节 热处理.85第六节 氧气站和乙快站.86(二)氧气站(制氧站).87(四)乙块站.88第十章修配加工.89第 一 节 一般规定.89第二节车床作业.91第三节
6、钳工作业.94第 四 节 抑工作业.97第五节锻工作业.100第六节铸工作业.101第七节热镀锌作业.102第十一章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105第 一 节 一般规定.105第二节小型施工机械.106第三节手动工具.109第四节电动工具.112第五节 风动工具.114第二篇建筑工程.H5第一章 土石方及打桩.115第一节土石方开挖.115第 二 节 打 桩.122第 二 章 爆破工程.123第 一 节 一般规定.123第 二 节 爆 破.125第三节爆破材抖的管理和运输.128第四节炸药解冻.131第五节爆破材料的销毁.131第 三 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132第一节模板工程.132第二节钢
7、筋工程.137第三节混凝土工程.141第 四 节 吊 装.147第四章特殊构筑物.148第一节预应力混凝土工程.148第 二 节 烟囱工程.150第三节冷却水塔工程.156第四节沉井工程.160第五节顶管工程.162第五章砖石砌体及粉刷工程.163第一节砖石砌体施工.163第二节粉刷施工.165第 六 章 拆除工程.167第七章其他施工.169第 一 节 水 暖、白铁施工.169第 二 节 沥 青、油漆施工.170第八章施工机械.174第 一 节 一般规定.174第 二 节 土、石方机械.175第三节混凝土及瓦工机械.178第 四 节 木工机械.181第五节钢筋机械.185第六节 其他机械.1
8、87第三篇热机安装.188第一章热机安装.188第 一 节 一般规定.188第二节锅炉安装.189第三节汽机安装.191第四节管道安装.192第 五 节 水压试验.194第六节辅机及辅助设备的安装.196第七节筑护和保温.197第二章试运转.198第 一 节 一般规定.198第二节化学制水和酸洗.199第 三 节 制 氨.201第四节 锅炉试运转.201第五节 汽机试运转.203第三章金属检验.204第一节射线探伤.204第二节金相和暗室工作.207第三节 机械性能试验和光谱分析.208第四篇 电气和热控.209第一章 对施工人员的基本要求.209第二章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210第一节
9、 一 般规定.210第二节断开电源.211第三节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211第四节验电及接地.212第五节恢复送电.213第三章电气设备安装.214第一节变压器安装.214第二节 发电机及电动机安装(电气部分).215第三节断路器及互感器安装.216第四节蓄电池安装.217第 五 节 盘、柜的安装.218第六节其他电气设备安装.219第四章母线安装.220第一节 软母线架设和硬母绳安装.220第二节软母线爆破压接.222第 五 章 电 缆.224第一节电缆敷设.224第二节电缆头制作.225第三节 电缆管配制及电缆架安装.226第六章热控设备安装.226第一节 取样装置及感测元件安装.226
10、第二节管路敷设.226第三节 防爆、防中毒、防酸碱等伤害.227第七章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228第一节 一般规定.228第二节试验室.229第三节 高压试验.229第四节二次回路传动试验及其他.230第五节启动及带电.231第八章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232第一节 一般规定.232第二节测量仪表.233第三节 远方操作设备及调节系统执行器.233第 四 节 成套控制装置和自动调节系统的投入.234附录一在已运行的燃油区工作的安全规定.235附录二在氢站和发电机氢系统.236工作的安全规定.236附录三 水银作业(汞作业)安全规定.237附录四 本规程用词说明.238附加说明2
11、390第一篇通则第一章总则第 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彩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 电 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第 3 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 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作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第 5 条在试验和推广新
12、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 6 条 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第 7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第 二 章 施 工 现 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8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第9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第10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波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
13、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第11条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第12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第13条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14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第15条 从事高处
14、、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2工作的入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第16条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第17条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第18条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抖应及时清除,做 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第二节道路第19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
15、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cme夕 卜。第20条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截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了望条件。第21条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第22条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3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揩
16、施。第23条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第24条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第25条 行 驶 斗 车、小平车的轻便轨道应地基坚实、铺设平坦,坡度不得大于3%,枕木间一般不得大于80m、铁轨连接处不得大于50cm。不得使用腐朽的枕木.轨道两侧必须留出宽度1m以上的通道,轨道两端应设车档。轻便轨道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第26条 斗 车、小平车的制动闸和挂钩应完整可靠。轨道转辙器应设“锁死器”。转车台应设置在坚固的地基
17、上并与轨道在同一标高上。第27条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边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高“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第三节 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第 28条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它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4第29条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第30条 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
18、闭。第31条 各 类 脚 手 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第32条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第33条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保持通风。第34条 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能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第35
19、条 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1的规定。表1 建筑材料堆高限度器材名称堆高限度注意事项铁桶、管1m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圆木2m堆、卸时应尺量使用垛木器械成材4m每隔0.5m高度加横木砖2m堆放整齐、稳固5水泥12袋地面应以木板架空垫起0.3m以上器材箱、筒横卧3 层立放2 层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袋装材料1.5m堆放整齐、稳固6第 三 章 施 工 用 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6条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局的有关规定。第37条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行,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38条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
20、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第39条 参加施工用电设篱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及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我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第40条 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管理制度。7第二节施工用电设施第 41条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第 42条10kV有以下的施工用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
21、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拦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2、560 kVA 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在其周围1m以外设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拉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Q。第 43条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第 44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利用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第 45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
22、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架空线路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第 46条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经截面不得小于16mm2。第 47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是低于 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它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2表 4 的要求。8表 2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线路电压(kV)11-10最小垂直距离(m)12第 48条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第 49条 儿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
23、须位于低压经上方,电力线必须位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5 的要求。第50条 通 讯、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 m,钢线应接地。表 3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11-1 0人员频繁活动区66.5非人员频繁活动区55.5极偏僻区44.5公路及主要道路67铁路轨顶7.57.5构筑物顶部2.53表 4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线路电压(k V)30其可能坠落范圈半径(m)2345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第138条在编制施工组织
24、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第139条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第140条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第141条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第142条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第143条 在 气 温 低 于 T0C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24于35七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第144条遇有六级及六
25、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 也。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第145条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放进行体格检查.经医坐诊断恿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第146条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第147条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第148条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子立杆或栏杆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第149条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隆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第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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