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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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复习资料第 一 章 绪 论(简答、论述)1.海商法的概念:1)最广义:海 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海上公法: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b.海事行政法c.海事经济法d.海事劳动法e.海上刑事法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3)狭义理解:理解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 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M 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
2、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
3、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3 .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 了解1)海商法(C M C):民法性质2)海商法(M L)(无定论):民商法特别法国际经济法分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a.交叉学科b.独立法律部门4 .海商法的形式:理解1)国内立法:(内国法)由一国立法机
4、关制定的法律规范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普遍性条约:1 97 4 S O L AS (S a f e t y o f L i f e a t S e a),1 97 2 海上避碰规则,1 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区域性条约:P S 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5)学说5 .我国M L 的立法特点:理
5、解1)优点:快速建立起M L 制度2)缺点:缺乏完整性缺乏系统性难以保护本国利益3)CM C面临任务:本土化6.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重点掌握1)国内立法:实体性规范:a.针对海洋活动专门性规范b.一般性海洋活动一民法通则等程序性:a.专门性 海诉法b.一般性一民诉、刑诉、仲裁冲突法规范:没有专门立法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条例国际海事条约国际海事惯例其他ML形式,如判例、学说,我国均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参考7.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原则和发展趋势相结合可作为论述题海商法的发展趋势P231)促进海洋经济的原则2)可持续发展原则3)国际性原则4)整体性原则8.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6、:1)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步出现国际统的趋势2)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3)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4)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5)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第二章 船舶物权(不出大题、出单选、判断、名解)了解1.船舶的概念:1)广义:水上移动式装置2)狭义: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一下的小型船舶除 外 名词解释2.船舶的种类:了解1)从船舶动力装置分:机动船非机动船划分意义:避碰规则的适用的不同2)从航行能力:海船非海船划分意义:C MC适用不同3)船舶国籍:本国船外国船
7、划分意义:航运管理政策不同4)船舶所有人性质:国有船非国有船划分意义:经营管理不同5)使用目的:商业目的船非商业目的船划分意义:是否使用C MC的不同3.船舶的法律性质:重 点 掌 握 简 答 不用扩展论述要扩展1)船舶是物,但有时作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有时也按不动产处理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具体的功能与价值4.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了解1)船舶登记: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为了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2)船舶国籍:船舶所有人按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
8、国颁发的国籍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3)取得国籍的意义:国内法上;国际法上4)船舶登记的种类:按登记条件宽严程度:a.开放登记一悬挂方便旗b.严格登记按登记内容:a.国籍登记b.所有权登记c.抵押权登记d.光船租赁登记按登记目的:a.取得登记b.变更登记c.消失登记按登记期限:a.通常登记b.临时登记5)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公民的处所或公民,法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在我国境内(所有权者)中外分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外资额不低于5 0%高级船员原则上应具有中国国籍提交相关证书的证明船舶相应的技术标准船舶的船员由谁支配来判定船舶所有权 例:船员配置由船东支配,则所有权人
9、为船东5.船舶所有权:重点掌握1)概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2)法律特征:主体:a.船舶所有人(权利主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人;自然人(国家须授权企业)b.除所有权人以外(义务主体)客体:海商法意义I:的船舶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特定的公示方法:登记3)取得,转让,消灭取得a.原始取得:建造和订造(实务中也称订购)b.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有权的转移:船舶交付时转移(以动产为准)消灭:a.永久/绝对消灭b.法律上的消灭/相对消灭:转 让(相对于旧的所有人)拍 卖(法院
10、)一变为清洁船舶保险委付:在船舶发生推定全损情况下 法条2 4 6 条国家没收;征收4)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对抗效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涉外所有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6.船舶抵押权:重点掌握1)概念: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特征:a.约定性b.从属性C.不可分性d.物I:代位性: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失。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抵押权的代位物,般应当包括损害赔偿
11、金、保险赔偿金以及征用补偿金等。)e.优先受偿性f.追及性3)抵押权取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4)抵押协议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抵押物(船舶)情况贷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保险5)船舶共有下的抵押权的设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1: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6)公示方式: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7)标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权力的
12、财产船舶,包括属具建造中的船舶(C M C 1 4)8)担保的债权9)受偿顺序:抵押权与船舶担保物权相比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船舶抵押权)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登记先后顺序,同一天的同时按比例(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1 0)转让: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主债转让,抵押权随之转移。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船舶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问题:船舶抵押权的受偿次序能否转让?答:可以转让,但损害第三人利益,可向法
13、院提出撤销。1 1)消灭:主债消失船舶灭失(船舶能取得保险除外)法院拍卖被抵押船舶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失(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期限)企业混同,抵押权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1 2)船舶抵押权的实现: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a.条件: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b.方式:拍卖物权法:“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条件: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14、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方式:折价,拍卖,变卖7.船舶留置权:重点掌握1)概念: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失。名词解释2)物权法: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C M C 2 5: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
15、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3)特征:法定性优先受偿性4)标的:船舶,包括属具5)担保的债权:法条25条:修理费用,建造费用,托航费6)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船舶抵押权7)取得,转让,消灭取得:法定性到期未付款而债权人占有船舶转让:船东为企业,可转移占有消灭:a.担保的主债权消灭b.船舶灭失/被征收,没收,征购c.表示占有(如果法院扣押导致留置权丧失,可向法院申请债券登记)d.债务人提供了其他可接受的担保8)行使:物权法:宽限期;折价;拍卖;变卖8.船舶优先权:重点掌握1)概念: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
16、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定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海事请求可以针对当事船舶的所有人,也可以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一种针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2)特征:法定性从属性秘密性追及性程序性3)优先权的标的:优先权担保的债权4)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船员工资福利营运中的人身伤亡港口建费救助报酬营运中,侵权产生的财产索赔5)受偿顺序: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17、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实现债权的费用 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无担保的一般债权)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种类的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按CMC22所规定的各项的海事请求依所列顺序依次清偿,直到付完价款为止。CMC22: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
18、的船舶,持仃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a.海难救助款项:后发生的先受偿b.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不分先后,也不论是否于同一航次发生,均同地受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受偿c.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仍 实 行“后发生先受偿”6)一般规则:因海员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受偿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财产损害产生的债权受偿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7)特殊规则:对救助报酬实行遵循时间倒序原则8)产生,转让,消灭转让:海商法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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