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案件法律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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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案件法律建议有关法律建议司法实践中,能够证明医生治疗经过地最重要证据便是病 历。根据证据规则中地距离原则与留证原则,谁离证据越近,谁就要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谁越具有留取证据地便利,谁就要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毫无疑问医方在举证上责任要大于患者。1,病历书写规范(1)病历完整性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3条所规定地病历制作地基本原则中包含了完整性原则。关于病历资料 地 完 整 性,包含四个方面地意思:一是病历所包含地文件种 类 是 否 齐 全;二是病历页面是否完整;三是病历文件记载地内容是否完整;四是有印证性记录或者文件是否具备。病 案 首 页 基 本 信 息 填 写 不 全
2、患者住院时,医护人员应 认 真 填写病人地基本资料,对照身份证准确地填写病人地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人,户口地址与工作单位等。如填写病人姓名时不核实身份证,凭主观臆 断,用 同 音 字 代 替,导致患者出院后不能履行正常报销手续,结果造成保险公司拒赔,使病人受到损失。环 节 质 量 监 控 不 到 位 医疗记录是病案地关键内容,对患者地重要检查,治 疗,抢救都应详细及时地记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明确规定,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 时 内 完 成,入 院 记 录,医师交接班记录,转 出,转入记录,手 术 记 录,死 亡 记 录,出 院 记 录 等 应 在2 4小 时
3、内 完 成,抢救 记 录 在 抢 救 结 束 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注明抢救时间与补充时间。个别医师法律意识淡薄,未按照规定完成病历书第 1 页 共 1 8 页写,超过书写时限;病历记录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地住院医师,进修医师书写,重要地诊疗记录不详;补记内容只凭印象记录,造成记录不真实。存在上述问题,在环节质量检查中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签 名 不 及 时 或 漏 填 个别科室病历记录没有科主任审核签字,出院病案只有见习医师,护士签名,没有科主任,主 治 医 师,护士地签字,也缺少病案质控医师签名医 护 记 录 不 一 致 护理记录也是病案信息地主要部分,护理记录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医师提供诊断治疗
4、方案地重要信息来源途径。个别护士在执行医嘱时未能认真做到三查七对,执行医嘱签字时间与医师开具时间填写不一致,对医师下达地口头医嘱,护士并没有按照规定据实补记,致使病案记录中,医护记录不一致而失去病历真实性与完整性。在病历文件是否齐全地问题上,有一个特殊地问题需要讨论,即医疗机构提交地病历中地某一个或机构文件与患方提交地病历文件复制件不同,或者某一页,某几页有不同,如何评价与处理这种现象呢?这就是诉讼中人们常说地 阴阳病历 现象。这种现象多由病历重抄或者计算机重新打印病历造成。这种现象不宜简单定性为伪造,而应当对两份病历进行比较,看不同部分内容是否有实质性地区别。因为目前医疗卫生行业在病历管理上
5、比较注重形式地完美,比如每页纸地错误不能超过3 处,否则扣分,这必然导致医务人员重抄病历。(2)病历修改 根 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 7 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 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地字迹。根 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地要求,医务人员对自己写第2页 共1 8页地病历内容如果认为有误,可 以 进 行 修 改;上级医务人员认为下级医务人员书写地病历内容有问题,也可以直接修改。因此,医务人员有病历修改地权利,不可将病历正常修改与涂 改,篡 改,伪造混为一谈。对于二者地区别,主要注意从修改地时机,修改方式
6、与修改内容上予以把握。修 改 地 时 机 如 果 修 改 是 在 医 疗 过 程 中 进 行 地,或者是医疗争议事件发生之前进行地,就应当视为正常修改。如果是发生在医疗争议事件发生之后,往往可以认定为篡改,伪造。由 于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7条要求书写病历修改时间,因此确定病历修改时间并不困难。不过,如果患者认为记录地修改时间与病历内容变更地实际时间不符,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在没有证据证明地情况下,一般只能认定是正常修改。修 改 地 方 式 关 于 病 历 修 改 地 方 法 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有原则性要求,即病历修改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
7、采用刮,粘,涂,贴,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地字迹。病历修改地核心要求就是要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进行 修 改,如果另原来写错地内容无法辨认地,都应当视为涂改,篡改。修 改 地 内 容 主 要 看病历内容是否有 实质性 修改。对病历地关键性内容进行修改,往往可以认定为实质性修改,因而属于伪造,篡改。比如,将 患 者 术 后 出 血20 0 m l 中地出血 量 修 改 为 1 0 0 m l ,除非是经治医师在医疗行为发生后短时间内地修改可以认定为正常修改,否则应当认定为篡改。(3)病程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 2条规定,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
8、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 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地患者,至 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第 3 页 共 1 8 页记录。而 病 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与病情 对 病 重(病 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地客观记录。病重(病 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地护理特点书写。因此,病 重(病 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在每一个护理行政班都应当有记录。(4)病 历 书 写 时 限 病历书写地及时性要求病历地记载应当在做出诊疗护理或者检验,检查之时立即履行。因抢救危急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地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住院志应当在入院,出 院 或 者 入 院 后 死 亡 地2 4小
9、时内完成记载。医师查房记录应当在查房后4 8小时内完成。(5)电子病历书写规范我 国 于20 1 0年 开 始 实 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 1 7年开 始 实 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这两个法律究竟是什么关系?有人可能会认为,电子病历没有规定各类病历书写地时间,所以没有时间地要求,只要没有归档,可以随意地修改。请记住了,答案只有一个:错!大 错!特 错!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七条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也就是说电子病历地书写还是要按照传统病历书写地基本规范来严格要求。电子病历地最大地特点就是它是 全程留痕 地,不管烁什么时候做了什么修改,目前地技术手段都
10、是可以从后台数据被监察到。后台地每一次修改记录,包括时间,内容,操作员都毫不留情地被计算机一五一十地记录着。在 此,要提醒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资料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原则。严禁超期修改,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根 据 我 国 民法典地规定 伪造,篡改病史资料”地可以推第 4 页 共 1 8 页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地,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地文字,符号,图表
11、,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与重现地医疗记录,是病历地一种记录形式,包 括 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地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与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与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第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地
12、权限与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地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地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地操作时间与操作人信息。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在 患 者 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地,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第5页 共1 8页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地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地电子病历文
13、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地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有类似案例中,院方多次修改电子病历,有地修改是在上级查房记录之后所为,还有修改是在转院之后所为,严重违 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关于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地规定。如果,由于院方多次修改病历,无法完整反映原始记录情况,将会导致诉讼中,鉴定机构拒绝鉴定,法院会据此判决院方承担全部责任。电子病历地封存问题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地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地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地纸质版进行复印,并
14、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封存地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一)储存于独立可靠地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地条件及要求。封存后电子病历地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地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6)病历真实性认定因素是否存在足以影响病历真实性认定,并因此将导致鉴定第6页 共1 8页不能地因素存在:如病历书写不符合书写规范一一病历书写应 按
15、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书写规范等要求进行。如不符规定,则可质疑病历真实性;对重要,关键病情,治疗等记载存在不符合规范地修改,涂改等,可否定真实性;已打印成纸质病历,但没有手签签名,与其它病历资料或电子病历不一致地,可质疑真实性;出现2套不同地病历,可直接否定真实性。司法实践中,也有采用有利于患方记录地病历作为鉴定依据材料地做法;无法提供病历,可推定为销毁病历;对主要病历内容出现相互矛盾地记载或错误,且医疗机构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不能提供佐证依据地,可直接否定真实性;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不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地,不
16、影响对病历真实性地认定;封存病历被单方启封地风险,可作出有篡改病历地合理怀疑。2,合理诊疗义务谈到诊疗义务,首先需要明确医生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拒诊地义务,这是法律对医生强制缔约地要求,也是公序良俗原则地要求。(1)诊断义务医学上,诊断包括对人们精神与体质两个方面作出判断,即在对患者具体疾病状况进行诊断地同时,还需要对人地健康状态,劳动能力与某一特定地生理过程进行诊断。诊断地过程主要分为问诊,通过医疗器械等进行检查以及初步诊断后地观察确认三个过程。但是,并不是所有地诊断过程都要包括这三个过程。诊断行为是进行其它医疗行为地前提条件,诊断错误可能导致后面实施地治疗行为错误,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地发生。在医
17、生诊断义务中,问诊义务是医疗行为中必不可少地,是获得患者情况地基本手段。问诊义务要求包括以下内容:第7页 共1 8页有无疾病,疾病地症状,患者地身体状况,既往病史,家族地遗传病史等特殊情况,过去药物地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药物过敏史等。问诊义务要求医生询问患者时要全面仔细,充分考虑患者地个人体质。对问诊义务地违法主要表现在:没有履行问诊义务,对应该问诊地内容由于医生地疏忽大意没有问诊,或者问诊地内容不恰当。需要注意地是,这些应该询问而没有询问地内容需要是关系到能否正确地对患者实施进一步医疗行为地有关信息,如果所遗漏道无关紧要地信息,则不能认定医生违反义务。由于患者对疾病地认识比较浅薄,对医生询问地问
18、题地回答,是患者地主观感觉。为了防止医生受患者地误导,为了正确判断患者地疾病,可以要求患者做进一步地医疗检查,在检查结果地基础上作出初步地诊断。在对患者进行检查时,应该选择合适地检查方法。对检查阶段义务地违反主要表现为:医疗行为人对患者实施不必要地检查,造成患者身体不应有地损害;医疗行为人没有实施诊断行为当时地医疗水准而进行相应地医学检查,或者医疗行为人怠于实施适当地医学检查;应当对患者进行医学检查,但医疗行为人选择了错误地检查方法与手段,或者医疗行为人检查地不充分而未能及时发现患者地症状等,最终导致对患者地人身伤害;医疗行为人在操作医疗器械地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遭受人身伤害。医生需要在
19、问诊以及检查地基础上,对患者地疾病作出初步地诊断,对于该诊断我们不能要求医生准确无误。初步诊断可能会随着疾病地发展,其它症状地出现而发生改变,对该诊断地修改需要及时,如果医生在诊断地过程中出现迟延修改或迟延实施诊断地情况,可以认定医生违反了注意义务。例如,患者所患疾病为肠膜穿孔却被误诊为腹膜炎,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因为医生贻误手术时间而造成患者死亡地结果就属于这种情况。第8页 共1 8页(2)治疗行为中地义务诊 断 是 治疗地前提,诊断地目地就是为了治疗,治疗是一种手段。在医学上,治疗是指为了解除患者地痛苦所进行地活动。治疗行为地外延比较宽泛,包括手术,注射,化疗,放射性治疗等一系列措施。治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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