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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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闻律师事务所案例汇编之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案例 王国华 韩志杰 王书宁 任晨光 李娜 编者 2 中闻律师事务所中闻律师事务所 简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成立于 2001 年,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闻现有执业律师 300 余名,人员规模和整体实力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中名列前茅,总部设在北京。中闻数名资深合伙人是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后最早的一批执业律师中的杰出代表,声名远播,他们的智慧、才干助推了中国律师事业的恢复、发展。中闻的合伙人均是法律学养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他们有着多年的律师机构执业、法学教学和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经历,除律师
2、业务之外还活跃于参政议政、立法、法学研究、社会公益等社会活动中,具有提供法律解决方案的开阔视野。中闻律师多为受过国内、国外一流法学教育、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年富力强、朝气蓬勃。中闻地处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交通十分便利,拥有数千平米的智能办公区域、完备的图书资料系统和多线电话会议系统、多线传真等现代化通讯设备。其不断升级的内部网络、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系统、功能强大的法规资料检索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库等,是中闻为客户提供独立、专业、高效服务的可靠保障。得益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外人士对中国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加之中闻律师一贯秉承的开拓进取、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及专业化分工、公司化
3、管理,中闻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业务领域日益拓宽、专业团队日益扩大,并以卓越的服务水准和出色的工作业绩获得客户高度赞誉,跻身国内著名的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前列。目前,中闻拥有一大批深刻理解金融、投资、贸易等行业特点的法律专家,并在金融机构改制、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股票发行和上市、外商投资、反不正当竞争、海商、税务、诉讼与仲裁、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中居于国内领先地位。3 编委成员 王国华王国华 国内为数不多的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家型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重要的影响力,主持处理过多起涉及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突发性事件,成功代理过多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韩寒诉百度公司
4、百度文库案被评为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代理作家维权联盟指控苹果公司案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为多家公司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服务,拥有多学科专业背景,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修改活动。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软件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诉讼、商标异议、商标复审争议、专利诉讼、专利无效、不正当竞争及垄断、商业秘密、布图设计、知识产权质押和权属审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王书宁王书宁 业务领域:著作权、图书出版、国际贸易与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合同、外商投资。曾担任文化部主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中国第三部大型音乐舞蹈史诗复兴之路
5、项目的法律顾问;担任北京视天嘉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韩志杰韩志杰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投融资、涉外法律事务。曾经长期供职于知识产权立法部门,深度参与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着深入研究,在知识产权期刊及杂志上发表多篇学术文章。代理多起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并担任多家机构的知识产权培训教师。任晨光任晨光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物权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行政法、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制定知识产权信托、运营或者专利池管理与运营体系,建立专利、商标的国际布局或组合化保护,代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专利代理人、工程师等资格证书,北京大学电子学专业硕
6、士、特设国际 MBA 等多学科专业背景,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李李 娜娜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投融资。拥有专利代理资格,处理过大量的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的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尤其擅长专利和商业秘密方面,曾为国内多家大型企业主持知识产权架构,制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丰富的专利代理实践及维权经验,处理过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1 目录目录 前言.1 著作权著作权 韩寒等人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 案例评析.2 法律文书.5 磨铁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20 案例评析.20 法律文书.22 相关案例法律文书.30 磨铁
7、公司诉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2 案例评析.32 法律文书.34 相关案例法律文书.56 本杰明(本名张彬)诉 4D 影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78 案例评析.78 法律文书.79 李庆善、王超逸诉宋跃三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82 案例评析.82 法律文书.84 童颜堂诉北京军区总医院侵犯著权纠纷案.91 案例评析.91 法律文书.92 朱茹月诉凤凰文艺出版社案.97 案例评析.97 法律文书.98 刘琦诉唐码书业、北京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09 2 案例评析.109 法律文书.110 蒋春玲与阅读纪著作权纠纷案.115 案例评析.115 法律文书.116 商标商标权权 西藏五谷酿
8、酒诉易思腾商标侵权纠纷案.120 案例评析.120 法律文书.122 专利专利权权 双叶家具公司诉博航一统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126 案例评析.126 法律文书.127 双叶家具诉赖氏家具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132 案例评析.132 法律文书.134 广泰源与豆豆厨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42 案例评析.142 法律文书.143 王明德诉东方新强、高碑店鼓风机厂专利纠纷案.144 案例评析.144 法律文书.146 韩照林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行政纠纷案.156 案例评析.156 法律文书.157 上海浪石电动工具诉上海浪磊机电无效纠纷案.167 案例评析.167 法律文书.1
9、68 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V 佘根生无效纠纷案.172 案例评析.172 3 法律文书.173 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托欣专利无效纠纷案.182 案例评析.182 法律文书.184 王明德、重庆大鼎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行政纠纷案.188 案例评析.188 法律文书.189 后序.200 1 前言前言 知识产权案例全部选自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等知识产权律师代理的案件。中闻系列案例汇编包含刑事、知识产权、婚姻、房地产、行政诉讼等方面案例汇编,是中闻律师事务律师以自身多年诉讼中办理的案件为基础,对相关案件进行汇总以及分析,旨在实现对办案技巧的交流与分享,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应
10、用。知识产权案例由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王书宁等多名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律师以自身多年诉讼中办理的案件为基础,对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案件进行分析,总结知识产权案例办案技巧,以期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交流分享与学习。本书所选案例均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韩寒诉百度公司百度文库案被评为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作家维权联盟指控苹果公司案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磨铁公司诉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赔偿 90万元,该案突破了著作权法设定的最高赔偿额 50 万元,创下了中国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建立以来的最高赔偿数额。双叶家具公司诉澳克公司(赖氏家具)专利维权案,为家具行业保护知识产权起到
11、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国内首例实木家具外观专利维权胜诉案。双叶家具公司诉一统公司专利权案获赔 370 万元,创下了家具行业最高赔偿数额。明光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是业界不多的发明专利被无效的案件。本书每个案例都由“案例评析”和“法律文书”两大部分组成,而“案例评析”由“案情简介、诉讼策略、法院认定、律师点评”四部分构成,保证了对案件的全面展示与深度剖析,力图做到“全面、实用、新颖、准确”。本书的经典案例体现了中闻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凸显了中闻律师的法律素养,彰显了中闻律师锐意创新、不断进取的职业追求。我们诚挚地希望通过这本书,与各位律师同仁分享、交流诉讼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12、事业贡献一份坚守与力量。2 韩寒等人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韩寒等人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评析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中国作家维权联盟成员韩寒起诉百度文库多篇文档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关闭百度文库,赔偿经济损失。而百度则称,百度在网站首页及网站其他地方都发布了举报侵权作品的方式并开发了绿色投诉通道,并在接到原告投诉之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并尽了最大的努力防止侵权作品的继续上传,百度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还应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并不侵权。诉讼策略诉讼策略 百度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包括接到被
13、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等。百度公司作为经营百度文库这个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当然,这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证明百度公司对于涉案侵权文档是否明知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法院认定法院认定 法院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韩寒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发纠纷及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认定百度公司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涉案文档侵权。法院判决百度公司侵权行
14、为成立,并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经济损失三万九千八百元及合理开支四千元。律师点评律师点评“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 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 ISP 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 ISP 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 ISP 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我国法律对这一原则的适用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条例颁布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将这一原则视
15、为“尚方宝剑”。但具体适用过程中,不能把这一原则的功能无限扩大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在韩寒等人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完全说明了避风港原则不是全天候的避风。原告指控被告经营的百度文库中存在大量的侵权作品,且已多次通过多种途径通知百度公司删除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百度公司认为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该公司不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且已建立了反盗版系统且对涉案作品的关键词采取了屏蔽措施。在这类案件中,需要从网络服务提供商3 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反映的时间、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合理等角度出发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事实上,百度公司在接到权利人的多次通
16、知后,反映并不及时,百度文库中的内容在一定时期内未减反增,其反盗版系统的功能和发挥作用的时间也并不合理。才导致法院认定为侵权成立。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实际运营中需要总结这一经验。特别说明特别说明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 2011 年,50 多位国内知名作家包括韩寒、郭敬明、贾平凹、麦家、南派三叔、阎连科、当年明月、方舟子、熊召政、李银河、石康、冯唐、蒋方舟等联合署名发布,三一五讨百度书,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这50 位作家签署“檄文”直指百度公司的百度文库,文章谴责百度公司侵犯自身权利,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呼吁读者支持作家们的维权行为,文章中不无悲观的宣称“如果放任百度继续侵害我们的权益,我们将无法凭此生活
17、,只能放弃我们的写作事业。”2011 年 3 月 24 日,百度公司与作家代表会谈,作家们提出四项要求,一是停止侵权;二是赔礼道歉;三是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四是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但上述四项要求均被百度公司驳回。此次谈判无功而反,令作家们极为失望。2011 年 4 月韩寒发表了“为了石油声讨百度”一文,但百度公司的侵权迹象未有停止。迫于无奈,“中国作家维权联盟”于 2011 年 7 月在北京宣告成立,标志着作家们从口头维权,将付诸于实际行动,2011 年 7 月 20 日作家维权联盟正式
18、委托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事宜,看得出作家维权联盟在此次维权中煞费苦心,首批维权涉及韩寒、慕容雪村及何马三位作家,共计 14 部作品,韩寒作为此次维权的发起人,其作为首批案件诉讼提出者,甘愿承担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正是他这样的决心,作家维权联盟的知识产权维权才可能一步步走下去。在立案后,法院就诉讼预备庭召开有六次,原告及被告百度公司多次申请延期举证,直到 2012 年 7 月 10 日正式开庭审理,历时 4 个小时的激辩,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原告当庭拒绝了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2012 年 9 月 17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案件进行宣判,确认百度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
19、慕容雪村、何马共计 17.3 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由于该案的发生,我们看到百度公司关闭了百度文库中的小说栏目,作家维权联盟成员作家的作品在百度文库中难觅其踪迹,通过该案,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文库中,不仅作家维权联盟成员的作品不在出现,其他作家的作品亦难见其影。如此,我们不得不说,正是因为韩寒等作家发起对百度公司的诉讼指控,我们才看到百度文库的净化,也正因为如此,出版业没有重蹈音乐行业在百度 MP3 上的覆辙,作家们及出版商们应该为此庆幸。当然这与作家维权联盟坚持诉讼到底的决心,并给予百度公司司法惩戒的态度分不开的。所以我们现在看到,一些大的互联网公司正在逐步建立正版化制度,建立与版权人共享的
20、平台,以实现互联网企业与作家们利益均享,这正是业界所乐见其成的。趋利避害是任何一个人或公司的本质属性,没有一定的惩戒并设立4 一定的边界,知识产权保护在互联网业无从谈起。正如作家维权联盟所倡导的“不要让互联网成为著作权贼脏市场”。5 韩寒诉百度公司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韩寒诉百度公司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律文书法律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2)海民初字第 5558 号 原告韩寒,男,作家。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哲,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
21、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崔玲玲,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原告韩寒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2012 年 7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寒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王书宁,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哲、崔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寒诉称,我是当代著名青年作家,知名度较高。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是我原创的代表性作品。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是供网友上传、在线阅读、下载小说等各类文档的网络平台,该平台自 2009 年 11 月上线以来,至 2011 年 5
22、月,其中的文档已经增长至 1907 多万份,但百度公司对上传作品不作著作权审查。2011 年,我发现多个网友将 像 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为此,我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百度公司消极处理。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犯我著作权的行为再次发生;2.关闭百度文库(网址为 );3.持续 7 天在百度网站首页(网址为)向我赔礼道歉;4.赔偿我经济损失 25.4 万元(按照 2000 元/千字 x版权页字数)并承担我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4038 元(包括律师费 3800 元和公证费 238 元
23、)。被告百度公司辩称:1.我公司合法经营百度文库,百度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的文档由网友贡献,并得到网民欢迎。2.百度文库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公示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保护权利人的措施和步骤,我公司尽到了充分提醒的义务。3.我公司收到韩寒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完全履行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法定义务,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的文档 DNA 识别反盗版系统(以下简称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尽了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像 书及韩寒情况 2008 年 10 月,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署名韩寒著 像书第
24、 1 版,2011 年 4 月第 11 次印刷,字数 127 千字,定价 24 元。韩寒提交了6 辽宁万榕书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榕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韩寒的三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说明,称韩寒系万榕公司的签约作家,该公司于 2005 年 8 月 1 日起一直为韩寒提供版权经纪服务;韩寒至今未将像书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授予他人;经该公司经纪服务出版的图书最低保底发行数为 50 万册,每部作品稿酬累计金额经折算相当于 2 万元/千字。但经本院多次释明,韩寒一直未能提供出版合同、稿酬、纳税证明等表明其像书的稿酬标准。百度公司对上述说明不予认可
25、,但同时表示不清楚韩寒是否将像书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他人。诉讼中,韩寒提交了盖有京东商城图书音像采销部专用章的图书销售情况表,显示像书在京东网自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1 月期间,累计销量为1087 册。韩寒还提交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于2011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显示像书自 2009 年 3 月上架后累计销量 1490 册的图书销售情况表。百度公司以京东商城图书音像采销部非独立机构为由不认可京东网图书销售情况表,以未注明哪个阶段的销量为由不认可当当公司出具的图书销售情况表。百度百科中对韩寒的介绍.韩寒,1982 年 9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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