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手册-中国传媒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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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 究 生 手 册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编 目 录第一部分 总 则1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1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6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11第二部分 培养与教务14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4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证管理规定22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23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29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管理办法30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公共政治课程管理办法35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37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暂行办法40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的暂行规定43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在
2、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的暂行规定45中国传媒大学关于三年制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47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期课程论文撰写规范49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56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记录及相关说明58第三部分 学 位62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有关规定62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规定64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66第四部分 学生管理68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细则68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73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团体保险实施办法77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规定79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3、管理办法及办理程序80中国传媒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基本规程86中国传媒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92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100中国传媒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修订)103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106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110中国传媒大学关于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规定116关于开展我校研究生网上评教工作的通知119第五部分 其他文件120校内外常用 12020112012学年校历表122附录:国家和教育部文件选编12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37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42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50高等学校校
4、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51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15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158第一部分 总 则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一年一月五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二一一年七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授予。第三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
5、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 硕 士 学 位第四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第五条 本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
6、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要求所制订的有关规定。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一般与本校硕士生同时进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统考和学科综合考试,并公开发表一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方可申请学位。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
7、答辩论文答辩前需进行匿名评阅。导师应对硕士生学位论文进行审阅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还应聘请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阅,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校外同行专家。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若硕士生及其导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进行复评,复评通过以后,方可申请答辩。第一次复评后,仍有一位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凡论文评阅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至少半年以后(不超过一年)重新申请答辩。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位专家组成,其委员应具有教授、
8、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应包括至少一位校外专家。由其中一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委员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导教师可出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新设硕士点、科研基础或师资力量较薄弱的专业,需聘请23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发出聘书。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应对答辩研究生本人保密。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答辩未通过者,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对论文做出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两次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决议经答辩委员会
9、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人无权更改。第九条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学校规定的硕士学位审批表等各种材料。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
10、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的决议:或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已按第八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缓授;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第十一条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对是否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对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第三章 博 士 学 位第十二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
11、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学校每年定期举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外国语,要求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所制订的有关规定。同等学力人员必
12、须按规定科目进行考试,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博士生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导师应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
13、在答辩前45天将论文送出,聘请3位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当收回全部评阅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评阅人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两位应为博士生导师。属交叉学科的论文,应聘请两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严格执行匿名评阅,匿名评阅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执行。答辩委员会委员57人,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并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中还应有23位校外评阅人。如果聘请的答辩委员不是论文评阅人,应至少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送交该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可以出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应由学院初审,报
14、研究生院审批、备案。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未通过者,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两次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人无权更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第十七条 本校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
15、,应提交学校规定的博士学位审批表等各种材料。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的决议:或允许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已按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缓授;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申请博士学位
16、人员的材料后,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第四章 其 他 规 定第十九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用英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第二十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或论文摘要、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
17、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中传政字200712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传媒大学的所有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
18、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中国传媒大学的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中国传媒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 中国传媒大学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
19、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
20、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六)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一)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二)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三)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
21、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四)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作品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五)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六)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第五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一)虚构篡
22、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二)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第三章 罚则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一) 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二) 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则视情节轻重,按
23、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三)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四)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第四章 制度保障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3个学科组推荐,原则上每个学科组3人,由委员会主任聘任。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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