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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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 概念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或者说,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总称。2、 研究对象法律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法学家、思想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1)、自然法学派: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法或自然法,并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法
2、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实证分析。(3)、社会法学派:法学的任务在于调查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实效。(4)、综合法学派: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法的价值、法的形式和法的事实。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1)、既要进行历时性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规律;又要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各自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 2)、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法的价值、规律、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等。(3)、既要研究法本身: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又要研究法
3、的社会效果: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经济学3、 法学与经济学4、 法学与社会学5、 法学与历史学6、 法学与逻辑学三、法学体系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它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之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随着法学的独立,特别是随着立法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法律部门的出现 ,也就出现了法学的分科,进而由这些分科就形成了一个法学体系。1、 概念: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法学分
4、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由于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与分析的角度不同,对于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问题,国内外法学家尚无一致的观点。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2、 学科划分:(1)、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2)、法律史学。(3)、国内部门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边缘法学。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的理论法学。2、其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范性,具体内容有:第一、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基本范畴、原理、产生、
5、本质、作用等。第二、 法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法与政治、经济、道德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等。第三、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3、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1)一般法即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整个法律现实2)一般法即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及整个法律学科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2)、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正确的法律观。只有通过认真的法理学学习,才能深刻掌握、理解法律基本原理、基本范
6、畴、法律精神。进而培养正确的法律观,因此,我们应重于法律理论学习,而不是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3)、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律天才和法律工作者。首先,任何法律问题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连在一起的,需要根据法理学的理性来解决。其次,具体案件的解决固然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但要找出正确的答案,则取决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法律解释和推理方法的深刻理解。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1方法:人们为了解决某种具体问题而采取的特定活动方式。2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即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又指方
7、法的体系)3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包括2个基本层次:法学方法论原则和具体法学研究方法。4法学方法论原则:唯物辩证法(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各种社会现象之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法;3,实证分析法: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比较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思考题:学习法理学有什么重要意义?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法学的产生;西方法学的历史第三章 法学的历史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只有在社会产生法律现象之后,才会有了
8、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进而才会有法学。因此,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较晚。从时序角度看,其顺序是:人类社会法的产生法学的产生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言必称希腊”):由于古希腊许多城邦国家的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发展,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启了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的能力,在丰富多彩的政治学、论理学、文学、美学作品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学特别是法理学问题: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与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用西方法学家的话说,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永恒的主题”。(2
9、)、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与此相适应,其法学十分繁荣: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专门的法学著作。(3)、中世纪,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4)、从十二世纪开始,资产阶级法学开始逐渐产生,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学完全形成。二、中国法学的历史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旺,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20世纪初,法学始终包括在封建主义的哲学、论理学、政治学之中。(1)先秦时期:法学称为“刑名法术之
10、学”,或“刑名之学”。法学这一专门概念的形成就说明了法学在先秦时期有了相当的发展,而且出现了各种学派:法家: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儒家:强调道德的感化作用,主张“德主刑辅”。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道家:反对制定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2)、秦朝: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以商鞅、韩非的“明法审令”、“事皆决于法”的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行封建专制之下的“法治”。(3)、汉代直到清末:汉代以后,法学称为“律学”。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黔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后,法学便成为儒学的奴婢。从此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
11、但儒家也吸收了法家思想中某些合理的成分,实行所谓“儒法交融”、“内儒外法 ”。(4)、鸦片战争后,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传入了中国,但封建的法律思想仍然存在。(5)、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全面取代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法学思想。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分析、揭露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并在批判继承以往社会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的产生及发展规律,使法学逐渐成为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
12、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前者以辩证唯物主义,后者以唯心史观;(2)政治立场不同:前者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后者是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3)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不同;(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1)民主法制战略论(2)民主法制关系论(3)法治立国论(4)依法治国论(5)法制建设论作业:请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法的定义教学难点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第四章 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一)、法、法律的词义及演变1、中国古代(1)法的古体为“法”。据
13、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说明:法与刑通用;有公平的象征意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2)夏商周:法被称为“刑”,禹刑、汤刑。(3)春秋战国时,称“法” ,被庐法法经;(4)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秦律。“律”,说文解字称:“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这说明律有规范人们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法与律也通用(5)清末以后,法与律合成为“法律”,从日本输入,.2、西方欧洲大陆各民族的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来加以表达。(1)用以表达“法”的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14、而这种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2)用以表达“法律”的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而这种规则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即实在法。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3中国现代:(1)、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故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则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广义的法律: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
15、定义在法学中,“法”是最古老而且出现频率最高的范畴,也是被搞得最为混乱、歧义丛生的范畴。同时,也是一个最难给定义的问题。正如,圣德奥古斯都说:“什么是时间?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要我向询问者解释,我便说不知道。”但是,法学不能没有法的定义,自古以来,无数思想家、法学家都给法定过定义。这些定义可分为两大类:一、非马克思主义、二、马克思主义1非马克思主义的定义主要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1)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揭示法是什么。A、 规则说B、 命令说C、 判决说(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出。A、神意说B、理性说C、公意说D、权利说(3)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A、
16、正义论B、社会控制说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具有形式主义或神秘主义的特点,最大的特点是没有揭示或故意掩盖法的形式。(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创制并依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其特点是: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4)阐述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 二、法的本质: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 法律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受诸如历史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三、
17、法的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1)、法是一种行为规则,具有严谨的逻辑构成。(2)、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使用。(二)、由国家制定、认可1 产生方式:(1)由国家制定; (2)由国家认可。2法律的国家性(1)、以国家的名义创制;(2)、以国家主权范围为适用范围;(3)、以国家强制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三)、以权利、义务双项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1强制性2强制力作用方式:自觉和现实 作业:请阐述法的特征?思考题:法、法律的词义及演变?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
18、是:法律规范教学难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第五章 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释义1 概念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2法的要素分类(1)西方流行的模式A命令模式B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C规则、政策、原则模式D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E律令、技术、理想模式(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的要素有:法律规则、原则、概念。二、法律规则1概念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2。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A假定 B处理 C制裁(法律后果)(2)二要素说:A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行为方式(可以、应该、不得)B法律后果:是法律
19、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3特点:(1)重复适用性;(2)普遍性;(3)确定性 4分类(1)从法律规则内容: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型规则(2)从功能上看: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3)从强制性程度看: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指导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义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4)、从形式上看: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1 法律原则的概念: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1)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
20、意义(2)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根据(3)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适用的范围不同(2)稳定性程度不同(3)确定性程序不同4分类:(1) 公理性法律原则和政策性法律原则(2) 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5法律概念(1)释义: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2)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并进行法律的交流;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3)分类:A涉及的内容:涉人概
21、念、涉物概念、涉事概念。B确定性程度: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C适用范围: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作业: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什么区别?思考题:法律规则及分类?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教学难点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第六章 法的形式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1 概念是指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2法的一般形式:(1) 习惯法: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就是习惯法。(2) 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的渊源,是上级法律院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3) 制定法: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4) 学理:
22、是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这种学理性解释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取决于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规律规定和法律传统。(5) 国际法:是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律 (8)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一)、规范化1 概念是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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