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员工工伤医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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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建龙钢铁编 号:RZ105016A0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6 日员工工伤医疗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5年12月26 日编 制 人:葛晶审 核 人:孙跃武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处批 准 人:徐小宁页 数:第 1 页 共16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建龙钢铁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册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2、费。第二章 工伤认定程序第四条 公司实行工伤事故报告和职业病统计报告认定制度,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及时向公司生产处和人力资源处报告事故的经过,隐瞒不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责任单位自负,同时对责任单位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列入当月和年度考评,违反员工奖惩条例的按相关条款处理。第五条 工伤认定程序1、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提交文字性事故经过和初步认定意见,由生产处进行详实的事故调查,写出工伤事故报告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报人力资源处审核、确认,并在十五日内报双鸭山市劳动局、社保局等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见附表一)。2、市劳动局接到人力资源处的工伤报告申请后,与市社保局工伤管理机构共同
3、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在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条 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方可认定员工因工死亡。第三章 员工住院规定第七条 根据市社保局要求,公司指定双鸭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红兴隆医院为定点医院,非经特殊批准不得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第八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住院治疗的,应办理审批手续(见附件二),经生产处认定并加盖公章、人力资源处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住院治疗(紧急抢救缓解后应立即补办审批手续)。当原定医疗期(或规定)已满,经医院诊断出具证明
4、仍需继续治疗者,责任单位应及时报生产处、人力资源处备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延期手续。第九条 由于伤情严重,在定点医院无法医治需转院治疗者,必须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诊断证明,出示定点医院院长签署的转院治疗书面意见,经工伤保险机构批准,公司人力资源处复核,总经理批准,方可到指定的外地医院就医。第十条 因公出差或外出培训员工受伤需住院治疗的,员工所属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处、人力资源处确认,凭所在地医保医疗机构的急诊相关诊疗证明,补办审批手续后核报诊疗费用。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因工受伤住院只享受普通病房的住院标准。与治疗无关费用或超标准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四章 工伤救治第十二条
5、在发生工伤紧急情况时,事故单位应及时对伤员实施救护,需住院医疗的按程序审批并住院治疗;借款和报销工作由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安全员负责填制申请单并逐级报批;具体借款数额由事故单位领导根据员工受伤情况和受伤人数确定,按照借款程序办理。行政管理处负责向医院支付住院押金和伤病员工治疗期间的医疗救护管理工作,并负责督促、检查住院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生产处定期核查工伤职工出院情况,并将出院后的工伤职工情况通知人力资源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负责核实员工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据实结算,结算后带有关票据就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社保部门进行理赔。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的医疗期超过3个月而不能及时返回岗位工作,生产处出具证
6、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补充岗位人员。 工伤职工治愈出院后能上岗的(生产处负责核查),必须及时返岗,如不返岗按旷工处理并停发工资。如需休养的工伤员工,每月10日前必须出具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附请假单交本单位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否则不给予病假(工伤假)待遇。 第十四条 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和人力资源处必须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岗位、发生工伤时间、发生工伤前工资、工伤救治情况、借款情况、报销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五章 工伤医疗待遇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者,本人可申请病假,病假一般不超过12个
7、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病假,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治疗和职业病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往返路费,享受工伤待遇依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执行。经批准,工伤员工到指定医院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公司按照普通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批准程序依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按10元发给。工伤员工冶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处理。工伤职工需在外地就医复查的,凭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人力资源处批准,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本单位员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本条规定的
8、上述费用由公司负担,进入公司费用。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如需护理,原则上由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派人护理,护理人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如达到伤残等级患者,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抽不出人员护理,经人力资源处批准可聘请家属护理,同时根据护理等级和实际护理天数,每人按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 30%发放工伤护理费。医院下达病危通知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通知员工家属、生产处、人力资源处。危重伤者家属需在旅馆住宿的,按公司普通员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规定执行(只负责直系亲属一人的往返路费、住宿费)。报销时需携带医院下达的病危通知
9、(病危天数由生产处核定)。本条规定的上述费用,经核定后由公司负担。第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本着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进行处理。1、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标准的项目及交通事故不赔偿的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并补齐所缺项目。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2、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员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社会保险机构可垫付有关医疗费、工伤津贴等费用。发生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企业不负担任何费用。第六章 工伤保险的索赔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0、1、工伤医疗费;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4、伤残津贴(1-4级);5、评定伤残等级的,支付生活护理费;6、丧葬补助金;7、供养亲属抚恤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工伤职工住院冶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指定医院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及必要的陪护。第二十一条 工伤员工本人负担:1、工伤员工冶疗工伤、职业病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2、未经批准到定点医院以外地治疗的费用;3、未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4、配置辅助器具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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