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48a69f42be02403cbec9bf3666dc919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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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住建法201244号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不断创新和完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机制,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建建2002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文山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1
2、2年3月28日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代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附:文山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招标 办法 通知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登记编号:文府登9号文山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文山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云建建20021
3、34号)和文山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有形建筑市场行为规范暂行规定(文住建招201136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代理业务。第四条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州住建局)负责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各县(市)住建局协助州住建局对文山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
4、条 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时,应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实项目批文、手续和有关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制定代理工作计划,并应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州相关规定,接受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时,应当组建项目组,明确项目组长。代理机构其他非项目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目的代理工作。项目组长必须具有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助理工程师(或具备类似)及以上职称,并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项目组长不能同时从事(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不满足此条件的,不得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项目组的所有人员必须是
5、本单位专职人员。第七条 招标项目组组建必须满足代理招标项目的要求,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非专职代理人员不得在项目组中任职或从事招标代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代理人员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招标代理文件,建立职责明确的内部审批制度,对招标代理文件内容严格把关。招标代理文件提交备案前必须由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九条 招标登记资料备案、招标文件资料备案、投标申请人确定、开标、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等主要环节必须由项目组成员办理相关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办理。开标、评标活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其他项目组成员必
6、须全部到场做好相应工作,非项目组人员不得进入开、评标现场。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持证挂牌上岗,对到场办理招投标事项的相关人员,监管部门将通过签到、核查上岗证等方式予以考核确认。第十一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十二条 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分为年度备案和单项备案。年度备案采用一年一备案的方式,州住建局每年8 月份集中受理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证,有效范围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有效期
7、限为1年,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构按规定换取下一年度入州备案。州外招标代理企业取得本证书一年内在文山州未承接招标代理项目的,期满后其备案证自动失效。单项备案采用一项目一备案的方式,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州住建局申请单项备案,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备案证,有效范围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合同终止后备案自动失效。采用单项备案的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参加遴选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发出的书面邀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年度
8、备案:(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三)已在本州设立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1、已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2、已在本州具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设备;3、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工程类和工程经济类中级(或具备类似)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 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1人)。(四)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五)没有处于停止承接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六)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9、申请年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原件)材料:(一)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省外企业入滇备案证;(四)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六)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七)分支机构的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八)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委托合同。以上材料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按照A4规格装订成册留存备案。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
10、单项备案:(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三)具有建设单位发出的关于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或参加遴选的书面邀请;(四)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在本企业注册的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助理工程师(或具备类似)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五)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六)没有处于停止承接任务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七)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申请单项备案,应当提交下列(原件)材料:(一)文山州州外建设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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