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公司事故调查规程最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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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发布二五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2第三章 事故调查 6第四章 统计报告15第五章 附 则1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其它产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程中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
2、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3、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第八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第九条 电力企业
4、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100 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四)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产业公司认定的。第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
5、、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三)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五)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六)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七)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
6、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八)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1. 炉膛爆炸;2.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3. 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4.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5. 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6. 汽轮机发生水击的;7. 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 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9. 220 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九)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十)电力设
7、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十一)其它经产业公司认定的。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为设备一类障碍:(一)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二)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 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三)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五)其它经产业公司认定的。第十二条 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
8、亡、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二)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三)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火灾。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 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 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
9、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第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职业卫生健康事故:(一) 群体性食物中毒的;(二) 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三) 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四) 发生期以上尘肺病的。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
10、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集团公司提交即时报告:(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报告制度的要求,立即用 、 、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特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最迟报告时间分别是6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二)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 事故发生
11、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3.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三)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人身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按照
12、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产业公司、集团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者部门安全员填写。(二)设备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产业公司、集团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集
13、团公司、产业公司认定的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认定单位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产业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障碍的部门(车间、工地)的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和有关技术部门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由企业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填写。(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
14、、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产业公司、集团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四)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组织调查;火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第十九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工作。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
15、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二)收集原始资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
16、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三)调查事故情况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
17、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等。设备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动作情况;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
18、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四)分析原因、责任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
19、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 规程制度不健全;3.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4.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5.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6.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7. 违章指挥。(五)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出
20、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下列情况应当严肃处理: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2.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3. 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一)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由集团公司和产业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
21、应当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并在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上一级单位。(三)事故调查结案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伤亡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报告;2.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 物证、人证材料;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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