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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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深宝教200928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区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我区校外午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条 在宝安区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变更投资主体
2、或资金、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场所、名称、章程等有关事项,终止服务,应当经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终止校外午托机构。第二章 设 立第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学校的教职员工除外)。第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 (一)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校外午托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校外
3、午托机构的;(三)场地、设施不具备相应的设立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要求的;(四)机构章程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第七条 午托机构基本设置要求:(一)选址1. 应当符合本区午托服务的社会实际需求,布局合理;2.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安全标准的要求;3. 方便学生出入,避免交通干扰;4. 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5. 场地建筑面积应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四平方米。6. 应具备独立的午托服务场所,不得使用同一场所开展
4、其他经营性活动,或与其他经营机构共用全部或部分服务场所。(二)工作人员1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2. 工作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3. 国家机构在职人员和学校的教职员工不得在午托机构兼职。(三)命名1.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不得采用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2. 应体现午托性质,如“午托中心”、“午托班”等。(四)资金具备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资金。第八条 申请筹设校外午托机构的程序:(一)申请筹设设立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二)街道审核筹设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受理筹设申请后,于10日内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6)。(三)区教育局批
5、复区教育局安全科受理筹设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分管领导审查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以书面形式向设立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第九条 申请筹设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报告1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2设立者签字(指模)、盖章。(二)设立者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单位设立者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1单位设立者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个人设立者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无犯罪记录证明。3联合设立的须提交联合设立协议。(三)场地合法证明文书(验原件、交
6、复印件)1自有产权的应提供由国土局出具的产权属于设立者的产权证或其它可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2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出租者的产权证明和经租赁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四)资金证明(交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人民币三万元以上流动资金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具有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第十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向所在街道教育办提出申请1. 设立者向所在街道教育办提出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申请,并提交申办材料。2. 街道教育办对申请设立者的申办材料和场地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见附件7)。(二)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1. 设立者向区教育局安全科提出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申请,并提交经街道
7、教育办初审的申办材料。 2区教育局安全科对申请设立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人员到校外午托机构实地察看,提出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区教育局批复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后,符合条件的,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2设立者签字(指模)、盖章。(二)章程(原件)校外午托机构章程。(三
8、)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盖骑缝章或指模;区教育局、街道教育管理部门、校外午托机构各一份)(四)设立者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单位设立者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1单位设立者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个人设立者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无犯罪记录证明。3联合设立的须提交联合设立协议。(五)消防行政许可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午托场地消防行政许可。(使用场地原用途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除外)(六)卫生行政许可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自行配餐的午托机构应取得卫生行政许可证明;2不自行配餐的午托机构应提供与卫生行政部门许
9、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送餐合同。(七)场地合法证明文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自有产权的应提供由国土局出具的产权属于设立者的产权证或其它可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2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出租者的产权证明和经租赁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八)建筑结构安全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由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有建筑质量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证明。(九)资金证明(交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人民币三万元以上流动资金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具有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十)工作人员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工作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
10、健康合格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十一)区教育局批准筹设的批复(复印件)如未经过筹设程序,则不用提交。第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筹设期不得超过1年,逾期应重新申报,筹设期间不得招收午托学生和刊登广告。筹设申请时提交过的材料,在设立申请时不用重复提交。第十三条 筹设完成后,设立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筹设非必经程序,如校外午托机构的设立条件成熟,可不用筹设,直接申请设立。第十四条 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第三章 变 更第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因故变更投资主体、资金、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11、责人、场所、名称、服务范围、章程等,须由设立者向区教育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区教育局核准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变更投资主体的,新投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原投资人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二)原投资人提交变更投资主体的申请报告;(三)变更后投资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费来源证明;(四)原投资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五)变更后新的章程;(六)原投资人和新投资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联合投资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七)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设立者提出
12、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二)设立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三)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证明;(四)变更后新的章程;(五)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由设立者提出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二)设立者提交变更主要负责人的申请报告;(三)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无犯罪证明;(四)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变更场所的,新场所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设立者提出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二)设立者提交变更场所的申请报告;
13、(三)变更后新场所的证明材料(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六、七、八款);(四)变更后新的章程;(五)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变更名称的,由设立者提出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二)设立者提交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三)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变更资金的,由设立者提出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二)设立者提交变更资金的申请报告;(三)资金变更证明;(四)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变更服务范围的,由设立者提出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变更申
14、请表一份;(二)设立者提交变更服务范围的申请报告;(三)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 变更章程的,由设立者提出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二)设立者提交变更章程的申请报告;(三)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终 止第二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撤销批准文件的,应终止举办。第二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因故需终止举办,设立者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员工补偿方案、午托学生服务协议的处理情况等材料。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文件,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
15、,擅自改变投资主体、资金、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场所、名称、服务范围、章程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批准文件的,由审批机关依法给予撤销。第二十八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的,依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筹设程序2.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设立程序3.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书4.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变更办事指南5.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
16、机构变更申请表6.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申请筹设街道审核表7.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申请设立街道审核表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筹设程序区教育局安全科受理、审核材料设立者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已经街道教育办初审的申办材料街道教育办对申办材料和场地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设立者向所在街道教育办提出筹设的申请并提交筹设材料区教育局安全科实地考察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查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核发批准文件附件2深圳市宝安区校外午托机构设立程序街道教育办对申办材料和场地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卫生合格意见房产证或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消防合格意见设立者向所在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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