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现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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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程序法现状研究 一、理性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在实践中必定会有一些不完善之处,这些会带来肯定的否认性后果。理性是指对事物的分析和推断符合常理,而不能凭感情来评断,因此理性因素渗入到行政程序中就会使行政程序更值得推敲,也即使很多人治的理念转为法治的理念,也就是依法行政。我国过去始终重实体轻程序,而之前大多数人认为行政诉讼法就是所谓的行政程序法,可谓荒唐,一部再好的实体法假如没有程序法保障其实施,那么这部实体法也就无任何法律意义。当前随着行政权力已经渗入到人们的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权力日益扩大,这就必定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因此行政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但在我国行政程序的改革中,程序理性不管作为原
2、则还是相应的程序制度,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程序的理性价值是需要具备很多因素的,在我国缺乏良好的社会根底。我国长期的官本为思想导致群众的思想意识仍旧是权力大于法律,人们认为执政者的权力依旧大于执法者,这种观念的长期存在使得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缺乏坚固的社会根底,假如仅仅靠行政程序规章来实现理性程序价值是过于抱负化的。行政程序制度承载着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不行或缺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对理性的张扬,将有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困难。 二、行政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当执法者通过一个
3、程序活动而做出活动时,他应当说明做出打算的理由。现在许多国家都已经实行行政公开制度,也就是以此来证明政府行为的透亮度,使之处于人民的监视之下。说明理由制度无论从程序角度还是从实体角度都显示其合理性,假如裁决者对其所做的打算不能说明理由,就会使公众产生对法律程序公正性的信念。一个理性的决策者对自己所做的打算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上的依据,否则人们无从知悉其对所做打算的思索过程。法律注意证据,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不能列举出证据予以支持,这很难使人们得以信服。说明理由可以增加人们对行政程序合理性的信念,这样人们才能积极的守法,从而到达社会稳定的效果。对于决策者通过说明理由可以使其客观的解决问题,防止恣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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