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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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探讨 一、关于行政程序法 我国设立行政程序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程序法来标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行为,执法人员在对程序法进展施行的时候要讲求肯定的方法,根据程序要求来对行政相对人行使相应的行政法权利,切实根据程序法步骤来维护公民权益,实现公共行政的最终目的,到达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要本着公正、公正、民主的态度来执行。行政程序法所遵循的法律理念是:为了保证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要本着为人民着想的态度使公民感受到民主化,切实为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着想,保证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实施行政的时候,根据法律程序公民有参加的权利及公民有义务要求自己严格根据法定
2、程序进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公民就会担当肯定的法律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说,公民对法律程序的有效实施是行政有效实现的主要目的,并且行政机关有权利要求行政当事人来依法参加活动,这是行政当事人的义务,否则就会担当肯定的法律后果,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的,一个都不能舍弃。行政程序法是法律在行使过程中的必经途径及行使手段,也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需遵循的程序。行政活动的效率是否良好与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及科学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行政程序法有很多性质,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程序法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对行政权力进展有效掌握。由于程序法会将其行政主体自身的某些行政行为进展有效的
3、约束和限定,从而保证其行政权力在行使以及执行过程中能够依据相应的轨道运行。一旦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消失了违反相应行政步骤或者是挨次的状况,就应受到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裁。二是可以从肯定程度上提高其自身的行政效率。选择一个相对良好的行政行为以及安排一个科学、合理的步骤,都可以从某些方面实现其行政机关运行治理的科学化以及合理化,从而最终实行政效率的有效提高。三是可以从某些方面确保相对人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程序法在实施过程中其包含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相应的听证制度都会对行政相对人在参与某些特定行政活动时供应一个行政陈述以及申辩的时机。 二、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西方大多数国家大都在很早就开头对其自身的行政
4、程序进展讨论和分析,而且也取得了肯定成果。尤其是上世纪90年月之后,消失了一大批相关程序法渐渐实施法典化的小高潮。像1992年葡萄牙依据其国家现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程序法典;1994年丹麦也制定了相应的行政程序法典;而瑞典在1995年左右制定和公布了相应的行政程序法典。相比之下,我国在行政法这一个环节中,进展讨论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进展速度却很快。应当说,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程序其自身的进展过程中可以简洁的概括成为从无到有、从不被重视到受到重视、从相对分散到集中。总的来说,在建国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在其法治建立方面上由于受到“虚无主义”以及“无为主义”等影响而形成一个空白期,那么相应的行政程序
5、自然也就无法谈起。而真正意义的拉开我国现阶段法治建立工作的就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应当说,那段时间之后,我国在法律这方面消失了一个空前的富强。但由于种种缘由,行政程序始终处于一种无治理、无进展的状态。而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与进展,也从某种程度上刺激了我国现阶段的民主政治建立。像在上世纪80年月末期公布的相关诉讼法,就是目前我国程序法其自身在进展和完善道路上的一个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里程碑。而在90年月末期公布的行政惩罚法则又是在程序法以及内容的上一个重大突破。因此也可以这么讲,行政惩罚法是从法律的角度上对相应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第一次正式确定,并在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假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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