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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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 一、治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比拟 在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价值体系中,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亦不同。对于治理论而言,其根本的价值定位是实现政治目标;控权论则藉严格的控权规章主导行政法律秩序,以此实现行政法制;平衡论则盼望通过制度、机制的构建,达致行政法诸层次价值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实质行政法治。 (一)治理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行政机关制定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标准性文件,这些文件起着法律的作用,这便使立法机关凸显行政化倾向,且行政权力也未得以充分限制。其次,在治理论支配下的行政程序立法无视了行政救济制度的创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缺乏。第三,在
2、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行政首长单方意志起着很大的消极作用,这些行政决策缺乏征求意见环节,更不会有行政相对人的参加,决策者会把行政相对人的辩论与表达意见看作是对其权威的蔑视和威逼。第四,就行政相对方一方而言,仅有听从治理的义务,绝无参、决策的时机与权利。因此,此种行政决策建立于封闭的、专制的、不科学的根底之上。对于行政决策、行政惩罚与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而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依据其对法律的固有认知和对事实有限推断的根底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第五,治理理念指导下的行政规章注意实体规定,无视程序性规定,更不会强调对行政权的限制,从而不具备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根本架构。总之,治理理念视野下的行
3、政程序立法势必为时代所替代。 (二)控权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强调限权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并依行政程序严格行事,正所谓:“无法律即无行政”。其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效劳被效劳的关系,而非单纯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基于这样的理念,传统控权论者竭力主见对个人利益的爱护与自由的保障。第三,控权论强调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可以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非常留意对行政权的法律掌握”,但这种掌握仅仅局限在实体法掌握层面。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议会在英美法系国家居于重要的行政监视地位,而这种监视强调实体法的限制;除此以外,司法审查则运用程序的理念、原则与规制,对行政行为进展严格
4、的事中与事后监视。前者是实体性控权方式,后者则是程序性控权方式。第四,行政手段的多样性,不仅仅实行强制性的行政方式,还融入了行政协商、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等方式。第五,控权理念注意事中、事后监视,这与治理理念形成显著分野。鉴于此,行政控权论特殊注意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运用法院的审判职能监视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进而对被侵权者进展司法救济。可以说,司法审查是行政法程序法的灵魂。 (三)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过程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沟通合作效劳模式。这种模式注意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协商、合作与沟通。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加深,加之人权事业的进展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行政治理领域
5、,行政主体注意增进展政相对人的参加权,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合作与沟通。例如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立法听证等行政方式都反映了行政机关在平衡论理念指导下对公民权的敬重和重视。其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公平的法律关系。基于此,行政程序立法还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理顺程序立法与宪法中公民权利自由条款的关系,并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当作公民根本权利对待,用程序法规章加以明确规定其实现的方式,在此根底上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将行政相对方程序性权利予以法律上的明确。若发生侵害事实,在行政程序法中应当规定权利的救济方式和途径,鉴于此,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条款的法律后果。总之,
6、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公平性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凸显二者利益的全都性,从而到达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重视法律制定阶段的实体规章与程序规章掌握。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既要严格限定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又要严格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步骤、时限和挨次等。在过去治理论的影响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分偏重行政目标的实现,而无视对行政行为过程的有效掌握与行政手段与方式的采纳。鉴于此,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实现平衡理念的必定选择,从而强调对行政行为的过程掌握与结果掌握,将事中监视与事后救济相结合,而这端赖行政程序的设计与救济制度的创设。综上所述,治理论注意讨论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强调行政行为
7、的效率“,以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的行政治理理念已不符合当前社会进展的客观需求。与治理论不同的是,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独立,片面地注意“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经过历史的检验,在该两种理念指引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存在难以克制的弊端,阻滞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行政法治理念亟须向平衡论转变,因其在程序立法层面具备以下优势。 二、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的优势 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平衡论比拟全面地提醒了行政法的内在关系”,将其与传统的行政法理念截然区分开来。通过比拟平衡论与治理论、控权论视野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平衡论的价值取向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详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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