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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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订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治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视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需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视渠道,自觉承受镇
2、人民代表大会的监视,自觉承受社会监视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视,通过承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准时发觉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清楚、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处。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管职位凹凸,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其次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托付组织不在托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有意违反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
3、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惩罚打算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打算撤销详细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详细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惩罚)备案审查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觉并认定有错误
4、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详细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状况的监视、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赐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根据人事治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
5、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完毕后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担当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担当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担当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担当至要责任,详细承办人担当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订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担当责任,但由于详细承办人隐瞒真实
6、状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详细承办人担当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担当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担当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担当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抗意见的,不担当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讨论打算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讨论,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担当责任;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争论打算作出的行为,主持争论的负责人担当主要责任,未提出抵抗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担当次要责任。 (六)对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担当目应领导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依据错
7、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判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判、暂扣或者撤消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峻,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赐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撤消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担当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有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8、(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稍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行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有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打算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详细适用的理解不全都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
9、)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觉案件有错误并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行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觉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独立案之日起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状况简单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日。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根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
10、理由,造成错案的缘由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订正错案以及消退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日内。集体争论审议,作出打算。认为应当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赐予暂扣或者撤消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省行政执法证件治理方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处处理打算之日起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赐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
11、诉期间,不停顿原打算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2: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与全文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法律法规的根本精神和行政执法新的理念,将行政执法的根本原则规定为:合法性原则、公开公正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诚恳守信原则、合法权益保障原则。 依据上述原则,条例强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需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利用职权爱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当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解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实行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12、;等等。破解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难题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由此引发的执法冲突,始终是困扰行政执法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一些地方相继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惩罚和行政许可、削减行政执法层次的试点工作。 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调整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向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说“不”条例明确制止行政乱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这些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如滥用权力,违法托付行政执法,野蛮、粗暴执法,不
13、准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强调,行政执法必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执法公示、出示证件、告知和说明理由、开具罚没票据和清单、建立执法案卷等;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如回避制度、罚缴分别制度、期限制度、预警执法制度、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等。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视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对工商、质量技术监视等实行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监视作出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帮助和监视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省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4、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状况进展监视。县级以上政府发觉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应当向其提出改正建议;对不接受改正建议的,当地政府应当向其上级机关反映,并提请依法实施监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视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的确施,催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全省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被托付
15、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是指各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依法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展的监视和检查。 第四条 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 各市、州、县(含市辖区、,下同)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进展监视检查。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展监视检查。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打算、命令的状况的监视检查,根据中华
16、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部门驻鄂行政执法机关,在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展监视检查。 第五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工作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并把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状况。 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承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状况的监视检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状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必需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其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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