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协议书集合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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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装修协议书集合15篇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装修面积: 其次条合同工期 : 1、工期概况 开工日期:_ _ 竣工日期:_ 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按发包人现场工程进度规划) 2、延期开工: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头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协议条款商定的开工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在7日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7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如因发包人缘由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
2、并相应顺延工期。 3、暂停施工(停工):发包人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向承包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当爱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在48小时内赐予答复。如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 4、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供应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7日内由于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
3、工的。 (4)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5)不行抗力和其他非承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 消失以上状况时,承包人应在以上状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非上述缘由,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按协议条款商定担当违约责任。 5、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实行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对于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第三条质量标准 6、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6.1 本工程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的规定; 6.2 本工程应符合双方认可的
4、设计图纸、施工文件及验收质量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 7、本合同价款为: 小写rmb ,大写:人民币 圆整。 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对于承包人完本钱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发包人不予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对本合同的履行状况,对工程进度及质量治理、造价进展掌握。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工程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工程经理应予执行。 9、承包人派驻的工程经理 姓名: 职务:工程经理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工程经理连续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工程经理职权,履行
5、前任工程经理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根据本合同商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10、发包人权利义务 10.1发包人权利 10.1.1 有权依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0.1.2 有权监视承包人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10.1.3 有权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规划。 10.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展监视,参与材料、设备验收、隐藏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0.2 发包人义务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组织有关单位进展图纸
6、会审,向承包人进展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协调承包方同第三方的关系。 (4)按商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1、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1.1 承包人权利 11.1.1有权依据合同商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1.2 承包人工程经理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发包人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发包人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打算,承包人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 11.2 承包人义务 11.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规划。 11.2.2 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如场地
7、交通、施工噪音、环境爱护和安全生产等治理规定,并担当因自身缘由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2.3 安全施工 11.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立安全生产有关治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承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此项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消退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11.2.3.2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担当由于治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担当。 11.2.3.3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发包人,并按政
8、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发包人应供应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帮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担当。 11.2.3.4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供应看管和警卫、修理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四周施工时,应与发包人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11.2.3.5 在未腾空和连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发包人同意,并由发包人担当相应费用。 11.2.4 对已进场的材料设备负照管责任。对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发包人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爱护工作,直至工程
9、验收后移交。 11.2.5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治理的有关规定。 11.2.6 自备管道、线缆,自行配备、安装配电箱、水表电表等,向水电源治理单位缴纳水电等相关费用,费用已计入合同价。 11.2.7工程竣工资料整理组卷,相关费用已计入合同价。 11.2.8听从发包人现场治理。 11.2.9工程所需政府部门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12、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规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规划已经批准。承包人必需按批准的进度规划组织施工,承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视。工程实际
10、进展与进度规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措施,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质量与检验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应当到达本协议商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造成发包人方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1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按比例担当。 14、检查和返工 14.1承包人应仔细根据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承受代表的检
11、查检验,为检查检验供应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担当因自身缘由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的局部,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商定标准。因承包人缘由达不到商定标准,由承包人担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5、合同价款调整及支付 15.1本合同价款除合同另有商定以外的不再调整。 15.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 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计小写:rmb 大写:人民币 圆整 15.3、进度款支付: 分公司需在此填写进度款支付方式,剩余10%款项发包人扣
12、除作为该工程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 15.4 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向发包人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担当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给 16、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商定 16.1发包人供给的材料和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时,承包人负责清点,履行交接手续后,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管不力或施工铺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担当。发包人始终有权对合同内的材料及设备自行选购。 16.2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承包人选购材料设备的商定 17.1承包人负责选购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商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
13、选购,并供应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厂家资质及必要的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清点验收。 17.2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选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3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展检验或试验。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选购的应停顿选购,凡已选购运至现场的,应马上运消失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选购费用,由承包人担当。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17.4发包人代表发觉承包人选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
14、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选购,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第九条工程变更 18、工程设计变更 1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书面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展相应的变更,并准时办理变更手续。 1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
15、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 全部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书面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确认书。 1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20、隐藏工程的验收 具备隐藏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代表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展隐藏和连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1、竣工验收
16、2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向发包人供应完整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2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赐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担当由自身缘由造成修改的费用。 2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应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
17、为保修起始日期。 2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1天起担当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1.6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4日内供应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3套,此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格。 22、竣工结算 2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根据合同商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展工程竣工结算。 2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展核实,赐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
18、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展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准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担当保管责任。 23、质量保修 2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质量保修责任。 23.2工程结算款的 10%作为工程保修金。发包人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工程保修金退还给承包人。 23.3 工程保修期内,如工程使用消失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需24小时内进场修理,不能准时到场的,发包人有权托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从保修款中扣除,缺乏局部由承包人担当。 23.
19、4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为 年。 第十一条违约和争议 24、违约 2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详细责任如下: 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时,每拖延一日应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详细责任如下: (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商定期限开工或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交付发包人,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10%,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商定质量标准竣工的,按合同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交付发包人,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合同履行过程承包人在消失其它违约状况时,赔
20、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4.3 违约方担当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状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连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顿施工。 (3)调解要求停顿施工。 (4)仲裁要求停顿施工。 (5)法院要求停顿施工。 25、争议 双方商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连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26、合同的解除 26.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 26.2 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
21、(进度款)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6.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6.4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另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6.5 一方依据26.2、26.3、26.4款商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违约方必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担当违约责任。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25条的商定处理。 2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当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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